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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7:20     阅读:


  摘要:大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离不开课程管理体制改革。本文从改革理念、改革主体、改革路径等方面对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对策。作为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外部的推动者,政府必须明确自身定位,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同时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好与大学在课程管理中的权力分配;而大学内部课程管理体制改革,则需要激活教师、学生在课程管理中的有效积极参与,并以课程资源开发为立足点。
  关键词: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政校关系;课程资源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5)03-0210-02
  引言
  大学的首要职能是育人,人才培养离不开课程这一载体,而高校的人才培养不同于家庭教育那样具有高度的随意性和生成性,其培养模式和社会期望值也远不是基础教育可比。大学已然是一个庞大的组织机构,组织化要求课程管理,进行批量产出人才。当然,批量并不意味着如工业生产般,向社会输出同质化的毕业生,尽管确实也存在此类教育现象令人堪忧。课程管理通过“对课程编订、实施、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1]来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率。同时,课程管理必须落实到制度层面,也就是国家针对课程管理进行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和颁布规章政策,才能稳定有效。因此,当社会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普遍感到不满意的时候,我们首要考虑的应该就是反思课程管理体制,进行课程管理体制改革,也可以进一步说,社会的就业问题及高校发展问题的解决之道都在于课程管理体制改革。
  一、从理念上明晰课程管理中的政府定位
  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我们在上述中已经从大学职能和社会实际层面阐释清楚了。那么,该如何进行课程管理体制改革呢?改革的主体是谁?改革的对象又是否明确?改革的路径怎么实施?我们一般认为,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是政府,是“教育行政领导部门的重要管理活动。”[2]人们也总能在历次的课程改革中,看到政府下达各种决议和要求,政府的初衷是想将大学课程建设推向更好的方向,可事实上,如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设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课程发展的导向作用,然而高校更多关注的是如何赢得政策和资源的倾斜,一切为评选国家级精品课程而让路,盲目无序的竞争,反倒进一步钳制住了大学课程建设与发展,不仅违背了政府对于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甚至是完全的背道而驰,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的改革困境?
  从中央教育行政部门来看,应该首先明晰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式的课程管理方式,而课程管理体制与经济管理体制有诸多相似之处,经济体制的原动力在于市场、企业,课程建设与发展的原动力则在于高校、教师和学生。政府越是加强管理,越会强化控制,从而抑制课程发展的活力。那么集权制的课程管理体制就一定不好吗?也并非如此,“高度集中型课程管理体制有利于实行统一的教育标准,维护教育平等;有助于运用国家的行政手段,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有益于保持文化的统一,培养学生的文化认同感;便于国家对各地教育的管理,有利于增强中央的控制力。”[3]任何课程管理体制类型都应该充分尊重和考虑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集权制式的改革方向总是向分权制式靠拢,而分权制式的改革趋势则是向集权制式靠拢,因此我们改革理念在方向上的考量应该是在坚持集权制的课程管理体制传统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地方及高校的课程管理自主权力,明确了这一改革方向,我们就知道,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不是政府去制定并下达多么健全完善的政策,而是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放手让地方和高校去规划、发展课程。
  特别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中就有强调要充分保证大学办学自主权,而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本身也是大学改革的一部分,“设法获得某一手段是国家的事情,关键却在于怎样运用这一手段。因此大学改革只能由大学的人们来决定。”[4]明晰了改革理念和政府自身的定位后,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确定以政府为主导,地方、大学、教师和学生的“多主体模式”,或许是一种很有效的权力结构关系。由政府来指导,就能把握住大的改革方向,也能妥善协调社会和地方、高校的关系,地方、大学、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便能充分发挥群体与个人的积极性,不再是以往的“被管理者”和“被接受者”,也是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真正推动力所在。
  二、通过完善立法协调课程管理内的政校关系
  既然改革理念及改革主体都明晰了,而事实上,改革主体既是改革者,同时也是改革对象自身。剩下的改革路径则意味着大学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哪儿?突破口首先应该就在于权力分配的问题上,为避免体制改革的随意性,在立法方面应该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明晰中央、地方与大学之间的权力界限。法约尔在他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中十四项管理原则所提到的“不管什么行动。下属都应该只听从一位领导的命令,”[5]也从管理原则的层面阐释了,只有贯彻统一指挥,大学由大学的最高领导人校长承担全权负责,而不是被教育行政官员甚至中央、地方等各级长官横加干预,即便这类“干预”的初衷可能是善意的,目的的正当性也并不能证明其手段的合理性,如此才能保证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这些问题从深层角度看,都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在课程管理上的反映,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在高等学校于招生、设置调整学科、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方面,已然明确了大学的自主权,但令人感到可惜的是,“《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却没有限定政府的权力范围,也没有规定政府监督方式,使得政府公权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缺乏清晰的边界,以致政府权力过于膨胀,挤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发挥空间,造成政府权力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侵害。”[6]如果重新修订这部《高等教育法》,在大学课程管理体制上,就可以将如下有关权力分配的构想再经充分论证后制定进去:课程标准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课程计划可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课程实施和课程设置上由高校全权负责。课程管理体制得到这样的权力分配,既发挥了中央的主导作用,地方上的灵活性,又充分保证了高校的自主课程管理权力,实现了课程管理体制灵活性与统一性的有机结合。教育部也正逐步开放了北大、清华等一批高校的专业设置自主权。要想放开专业设置,就必须进一步放开课程的设置,专业与课程的关系就好比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只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苏联的专业模式,即使现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看重专业建设,先设定专业,再以按图索骥的方式,配备课程,这样并不利于课程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更不利于专业建设,“社会也以更深沉的眼光看待大学,人们不仅看大学能为他们或其子弟提供什么专业,而且直接询问大学提供了哪些课程。随着社会对大学关注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课程的要求将给大学越来越大的触动。那些已不满足于一纸文凭的人对课程会有更多的挑剔,大学与生活关系的日益紧密将会更多地依靠课程来加强。”[7]以课程来组合专业,才能让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才更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因此,从管理体制和法制层面充分保证高校的课程设置权力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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