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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4:08     阅读:


  [摘 要]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成绩可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引起广泛关注。基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变化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探寻我国政府如何切实有效地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发展需求。
  [关 键 词] 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18-0048-02
  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一系列针对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政策体系。2010年,国务院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整体要求,发表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在2014年6月第七次召开,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结构提上日程: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高等职业学校改革步伐;推进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探索举办特色学院。尽管这样,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法律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政策跟不上现实的变化,以及法律政策实施监督不力等问题。
  一、我国现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困扰与问题
  (一)相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
  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一部,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容不多,且多为条目性、纲领性条款,没有专门的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法律法规。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现阶段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出现了,在办学体制方面,单一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成为高职教育唯一的办学主体,将行业和企业排除在职业人才培养过程之外;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协同方面,高等职业院校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归人社部门管理。这种方式导致政出多门、管理割裂、资源分散、效率低下;高等职业教育归属方面,高等教育包含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投入体制以财政拨款为主,然而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政策又归属于职业教育,故而教育投入以学生学费收入为主,客观上来看,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投入比重被削弱了。
  (二)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的自主权问题
  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目前仍直接管控职业院校具体事务,这就混淆了政府与办学者的角色,严重影响了职业院校办学活力以及办学效率。(1)高职院校机构设置受编制及人才聘用受经费限制。(2)现行的招生与就业政策有缺陷,绝大多数考生基本上都是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这一途径选拔。(3)相关政策制定没有考虑到中高职教育衔接的课程安排断档和重复性,高职本科教学模式的不统一性,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体系的巨大区别。(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宏观政策支持与指导力度不够,制约了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5)财政政策方面对高职教育的保障力度不足:一是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中存在偏差,比如湖南省高职与中职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平均低于0.3万元/生/年;二是投资方向不明确,投资到学生身上的经费没有发挥好的作用,比如对中职学生和高职涉农专业学生减免学费的普惠政策等。
  (三)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整合问题
  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未能有效体现出效益和公平兼顾原则。现有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从学生人数和学校规模大小来分配教育经费,没有考虑到学校的整体办学效益好坏和教育质量高低,会导致很多高职院校一味地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而且也不能全面反映出高等职业院校的教育成本,院校之间存在投入不足或重复投资并存的现象。在我国各个地区,高等职业院校空间分布不均的问题较多,教育资源空间配置也存在较大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优质教育资源非常匮乏,国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供给决策机制不合理,投入以“示范性”和“精品化”为基准,以项目方式投入,很多非示范和非精品拿不到项目,享受不到公共的职业教育服务。
  (四)农业高等职业教育配套政策问题
  农业高等职业院校以及涉农高职院校,既承担着培养新农村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和新型农民任务,同时又直接提供农业技术咨询与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其他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农业类高校由于缺乏国家的重视,扶植建设的力度显然不够。表现在农村职业教育法律保障方面政策的不足,从资金保障到制度建设方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整体规定。其次,学生不愿学农也源自我们的激励政策不强,农民难以上学还受历史、经济诸因素的影响。要想从根本上调动学生学农的积极性,光出台一些涉农专业及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还远远不够。
  二、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依法治教
  (1)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保障职业教育的办学灵活性,使之更好地切入企业、融合行业。对于举办职业教育,参与教育教学过程,接受学生实习等可以在税收优惠和具体责任等的企业相关问题上在法律上给予明确。(2)加快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参与的校企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使学校和企业在运行机制上真正融合。(3)完善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从专业课程标准和质量评价标准着手,覆盖教师编制标准、教师资格标准、生均拨款标准、公用经费标准等。(4)考虑制定“农民职业教育法”,积极推进教育优惠政策向职业农民教育体系延伸,为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体系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5)为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水平,应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对高职性质、职责、任务、举办者等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二)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明确的现代高等职教体系
  (1)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相互转换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相互贯通。做到职前、职后教育并存,形成以高等职业教育为龙头,逐级分流的教育系统。改变现有的考试体系,大力发展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试点示范,逐步提高中职毕业生对口升入本专科高校的比例。(2)加快建立从中等技能人才到高等技能人才及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直通车”,完善职业教育层次,发展好本科及以上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培养,(3)加快修改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型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给予有针对性的科学指导,引导高职院校积极借鉴国外高职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尽快探索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学合作”机制,努力打造中国特色高等高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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