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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面临问题及修改建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07 06:20:44     阅读:


  【文献标识码】 A
  【中图分类号】 G 478 R-65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11-1401-02
  【关键词】 法规;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学校卫生工作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卫生工作能否正常开展有赖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所提供的法律保障。所以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到科学有效。
  我国现行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于1990年4月25日由原国家教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实施,至今已有20个年头了。20 a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一成不变,而我国教育事业不论是办学形式还是办学条件,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在这个过程中还衍生出许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国制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时的前瞻深度,也就是说现行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的发展现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促进和保障学校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进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1 预防性学校卫生监督形同虚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但是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学校在新建校舍或对原有校舍进行改建、扩建之前都不会(或者说是不用、不知道)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申请,更不用说竣工验收了。
  20 a来,相对于预防性卫生监督,绝大多数学校的新、改、扩建项目一直是处于自行其是的状态。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有2个方面:一是开办学校,不必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必象饭店、旅馆那样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张营业;再者,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教育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之前,不用象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那样,需要事先向申请人索取、核实诸如《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及环保局的“环评批复”等前置性行政许可方面的证明资料。这也就是说,现行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缺乏法律上必要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学校开展的新、改、扩建项目,经常是处于“事先不知情,过程不了解”,等发现的时候这些项目已经竣工或已经投入使用。其在设计、施工等环节存在的卫生学方面的问题乃至隐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进行“亡羊补牢”,但又缺乏相应具有可操作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2 缺乏应对新的办学形式的法律依据
  
  2.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对学校的解释,难以涵盖新的办学形式 现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按当时(颁布实施时)的情况,其所称的学校应该主要是指各种公立学校,但以现在的实际情况看来,这样的分类就显得不够明确。
  首先,其中2处“普通”的内涵不够明确,换句话说是没有限定“普通”的范围,比如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私立学校(包括贵族学校、打工子弟学校等)、民办公助类学校、校外培训班、校外管理班、校外补习班、 “小饭桌”、军训学校、私塾等办学形式。从功能上看,虽然它们办学的形式、条件各异,但都具有教学、为学生提供学习及生活场所的功能,都应该属于学校的范畴。但是它们是否属于上述“普通”之列,却很难找出明确的答案。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超越法律权限擅自扩大监督管理范围,这使上述新的办学形式游离于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之外,而其存在的许多安全隐患却明显属于学校卫生的范畴。
  2.2 “市场学校”隐患重重 “市场学校”是指各种私立学校、校外培训班、校外管理班、校外补习班、打工子弟学校、“小饭桌”、军训类学校、私塾式教育等办学形式,这些办学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绝大多数是在现行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出现的。相对于公立学校,“市场学校”大多更注重经营效果,更强调经济效益。它们办校的宗旨、目的,特别是对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必要性的理解和自律性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由于“市场学校”的办学者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缺乏了解,办学思路各有不同,办学条件也参差不齐,存在着许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校卫生安全隐患。如各种校外培训班、管理班、补习班、“小饭桌”等,虽然为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空间有限,但都会在有限的空间内尽量多招收学生,很少或根本就不顾及人均面积、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空气质量等卫生学方面的质量和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再比如在经济比较发达城市的城乡结合部日见增多的打工子弟学校,它们大多办学条件简陋,而且半数以上没有取得办学资质,存在严重的学校卫生安全隐患,以传染病防治、学生常见病防治、食品卫生方面的隐患最为突出。
  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却没有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面对“市场学校”的存在,是否对其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3 缺乏针对新的教学设备、器材及生活用品的卫生标准
  
  随着我国教育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许多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新的教学设备及生活用品不断进入学校,在教学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比如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及器材、手机、MP3及其换代产品、耳机等,不同类型、型号、品质的产品在质量、科技含量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不同年龄段的学生使用什么类型、型号、品质的产品,使用多长时间、保持多大的距离才是符合科学的,计算机、手机的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不良网页的“网络暴力”和“黄色”污染对青少年心理的影响,耳机对听力及情绪的影响等,这都已成为学生家长乃至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遗憾的是相关部门在这方面所开展的专题调研工作却相对薄弱、滞后。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时,由于缺乏与之相应科学、合法的参考依据,无法给学校提出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卫生监督指导意见。
  
  4 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学校卫生工作条例》20 a来一成不变,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才能有效发挥它“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应有作用。所以,笔者认为现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应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1)重新界定“学校”的范围,尽可能将具备学校功能的办学形式(学校)纳入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使所有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都能得到科学、平等、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2)加强预防性学校卫生监督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将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许可,作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前置性许可,使学校卫生安全隐患消除在发生之前;(3)实行学校卫生许可制,即开办学校必须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并将卫生行政许可作为教育部门核发办学许可的前置性许可,以有效遏制非法办学;(4)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如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5)增加对学校引进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卫生管理条款,如限定引进、使用的前提条件。
  (收稿日期: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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