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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管理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08 06:13:13     阅读: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和约束的事项。《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指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全面部署。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且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文件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要求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和绩效管理作出规定,对规范有序和扎实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部署,2014年12月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和工商總局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界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责任;确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及程序。2016年11月,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明确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分类定位,提出了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部《“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关文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作出了部署。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部的部署有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引导社会资源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亿万中国农民的职业化是人类历史的壮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农民职业化的一项庞大系统工程,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事业。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源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衡,难以适应农民职业化发展要求。推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吸引资本、技术等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加快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吸收市场主体充分参与;有利于优化师资、教材、课程、基地等资源配置,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效率;有利于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有效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主要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有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即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方。包括经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以及部分农业服务机构。
  第二类是社会组织。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三类是企业。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包括注册为企业的家庭农场)、咨询服务类企业。
  四、有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做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由于农民培训范围广、产业差异大、农民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承接主体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衡;有的地方对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不准,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或者购买主体等,为此,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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