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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税收政策研究及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11:32     阅读:


  摘 要:本文介绍了美国高等教育税收政策的内容、特点以及对我国建全高等教育税收政策的启示。第一部内容列述了美国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所惠及的三大对象:一是对教育机构的优惠、二是对个人教育支出的优惠、三是对鼓励社会捐助教育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是着墨于美国联邦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等教育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及其特点。该部分归纳了美国教育税收政策四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其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教育税收政策的优惠更多是向中高收入群体倾斜。第三部分叙述了我国高等教育开支负担的不合理性,着重指出当前解决策略的重心是既要降低政府的高等教育财政负担,又要使学生家庭的教育负担控制在一个合理区间,提出了比较切实可行解决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并结合我国教育发展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我国高等教育税收策略的运用。
  关键词:美国 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 启示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间接调控教育经费的重要手段。利用对高等教育的不同主体、活动项目实行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是美国联邦政府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对我国建立健全教育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美国高等教育税收政策的内容
  在美国,除了私人营利性院校外,无论公立还是私立的高等院校,根据《国内税法》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有资格获得免税地位。同时,联邦政府通过对免税所附加的要求,来影响高等院校的组织结构和活动。
  美国的教育减免和优惠政策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学校的优惠政策。《国内税法》规定,大多数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享有不同程度的免税优惠。公立高校享有免税特权;具有宗教性、慈善性不带有任何营利性或某类团体宣传性的私立高校,也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个人教育支出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多种多样的税收优惠来鼓励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终身教育。下列教育支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或不记入所得:奖学金、终生教育抵免额、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利息支出;教育储蓄账户收入;学生贷款取消、贷款延期支付资助收入;学杂费减免;教育储蓄公债利息收入;为被抚养人支付的学费;从个人退休账户中提前支取用于教育的支出;为维持工作而接受职业教育、培训而支出的费用;雇主提供的教育资助;儿童税收抵免额等。这些政策鼓励个人、家庭增加教育投入,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各项规定中其最常用的形式有教育储蓄账户(为每位18周岁前的孩子每年存入500美元,其利息免税,若以后提取用作教育费用也不作为应税收入)、希望教育抵税(每个家庭的每个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头两年所支付的、不超过1500美元的学杂费可以从税款中扣除)、终生学习抵税(支付大学、研究生及职业进修等教育费用的20%可以抵税,2003年后的抵税限额为2000美元)、教育贷款利息抵减(用于纳税人本人或子女的教育费用的合格教育贷款前66个月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简而言之,学生个人可以从联邦税收法规条款中的获益,例如本科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奖学金都属于免费收入;由雇主或法律要求的教育开支,如法律和医学继续教育,可以免税。在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中,国会对《国内税法》第117款作了如下修正:只有那些申请了学位的学生可以将奖学金或者研究生奖学金排除在总收入之外,其他学生,如博士后学生,则必须为他们获得的补助金纳税;任何奖学金和研究生奖学金只有用于学费、修课费、生活用品和设备费的部分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用于食宿开支的部分则不能从收入中扣除;作为教学、研究或其他服务补偿的奖学金或者研究生奖学金不能从收入中扣除。在美国社会保障体系下,如果一个孩子的父母残废、退休或患病,他就可以获得社会救济金,但他的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下或是一个18-21岁的学生,所有的社会保障救济金(包括学生救济金)都是免税的。
  美国国会于1997年颁布了《纳税人求助法》,新法通过提供新的联邦所得税减免、鼓励为上大学而储蓄、削减学生贷款利息等政策,使学生更加有经济能力上大学。例如“希望”税收减免政策是为高等教育开支提供的最大税收补助金项目。根据1997年的《减税法案》,该项目强调与教育有关的优惠,减免了用于高等教育开支的部分个人收入的应纳税款。该项目减免对象是那些自己申请向联邦纳税的学生或者有资格享受该政策的学生家庭。在大学的头两年中已经入学至少一年的学生,有资格获得第一次1000美元学杂费最高达100%的联邦所得税减免优惠,同时也可获得第二次1000美元学杂费最高达50%的减免,但减免额不能超过学杂费减去学生所获得的其他资助(如助学金、奖学金或其他免税的教育援助)的数额(Kristin D.Conklin,1998)。再如终身学习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在大学就读满两年的学生或不到整个学习期限时间一半的学生,有资格获得对每年所支付的第一的5000美元学费最高达20%的联邦所得税减免,2002年后,扣税范围由5000美元扩大到1万美元(Kristin D.Conklin,1998)。又如预付学费计划,家庭可以利用其所在州发起的学费储蓄项目为孩子上大学的住宿和伙食开支预先存款。存款所得的利息同样可以免除联邦个人所得税。其它如学生贷款利息减扣和学生贷款债务免除条款。前者为学生或其家庭提供在偿还学生贷款的头60个月中其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可获得联邦所得税减扣的优惠。1998年的最大减扣额是1000美元,1999年为1500美元,2000年为2000美元,2001年及以后为2500美元。享受这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达到规定的收入要求(单个纳税人的调整后年收入在5-6.5万美元之间,如果是联合受益的,年收入在10-13万美元之间)。后者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学生所免除的贷款和那些被免税的慈善机构或教育机构免除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可以免除联邦所得税。
  三是鼓励社会捐助教育。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法和对各种捐赠的税收优惠中。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扣除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10%,但捐赠给大学或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可超过限额。税法还运用税收抵免和捐赠扣除,鼓励个人对高等学校进行教育和研究捐赠联邦遗产和赠与税规定,如将遗产捐赠给私立大学、宗教团体、科研机构、文化组织等,可免缴遗产税。教育和宗教机构开办的公司可免缴公司所得税;而且公司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既可以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入成本,也可以直接将这笔开支作为经营费用从毛利中一次扣除。而且,美国政府对教育机构获得的慈善捐赠和遗赠的税收减免规定凡是向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基金、款项、设备和不动产等的机构和个人都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优惠,而与慈善目的无关的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都必须交纳联邦非商业所得税,这样就大大促进了非政府机构和个人资助高等教育的热情。根据联邦遗产税法的规定,捐赠给教育机构的遗产可以不受限制地免除遗产税。而将财产遗赠给子女,子女则要交纳高额遗产税。因此,联邦遗产税法大大刺激了私人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在2001财政年度,高等院校获得的总的私人捐赠达242亿美元。2002年,提供给小学、中学和大学的这种税收受益的价值达到56亿美元(Thomas R Wolanin,2003)。联邦政府对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实际上是向各类院校提供了间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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