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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感悟五篇 干部选拔任用追究责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4 08:30:31     阅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感悟五篇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该《办法》的出台,为全面检验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提供遵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党管干部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在选拔任用干部的七条原则中,党管干部作为首当其冲的一条原则,并且强调党组织从干部动议初始环节开始,就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有些地方出现的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的现象。完善了考察内容,明确要求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业绩。明确提出群众公认度不高等六种情形,提出注重结合干部一贯表现,加强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让我们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和用人生态;
以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使监督制度威力充分释放,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质量,推动选人用人风气持续好转,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制度成果。

【篇二】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此对《办法》基本内容进行阅读学习。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篇三】 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直是干部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不满意的问题。整治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匡正干部选拔任用风气,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其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有规应遵守,违规要查处,失责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现实中,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不到位、出了问题难以实行责任追究有密切关联。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依法依规。

程序的公开、公正与规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信度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程序的公正,很难有结果的公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与制度,完善监督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使纪检监察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使群众清楚组织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干部选拔任用还必须要严格把好廉政关,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并对违规用人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有如此,才能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更会受到严惩。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办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四】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通知中指出,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通过学习,加深了我对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政策,特别是四项监督制度的理解和把握,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

我个人认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的出台,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用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的出台,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正常运转;
为深入整治领导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化武器,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杀手锏”;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和审核程序,前移了监督关口,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滤器”;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了全委会在用人监督上的作用,为评估选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
《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要对其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四项制度全面加以实施,将有力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进行。

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增强原则性、体现战斗性,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对报告的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格入口监督;
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做到奖优惩劣;
对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要切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对查实的用人问题要纠正问责。要做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宣传,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查工作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硬任务,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要有硬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整饬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干部人事纪律松懈现象,始终保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买官卖官行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密切关注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新变化新动向,不管刮的是什么风,不管风从什么地方来,都要坚决抵制。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上级督查。坚持实报必查、查实必究、失职追责,既要发挥查处的惩戒功能,更要发挥查处的教育功能。

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担负重大职责,必须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带头落实制度要求,坚决纠正违反制度行为,用党性原则、刚性制度和铁的纪律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领导干部更是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自觉履行用人职责、规范用人行为、接受用人监督。

【篇五】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选人用人,离不开制度保驾护航。《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注重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建设设计监督制度,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完善监督措施,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更规范、更有力、更有效。

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指出,要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及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构建起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比如,在自上而下监督方面,《办法》明确了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等几种主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将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实践和成果固化为制度,是《办法》的特点之一。《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经验,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作为政治巡视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创新举措。

《办法》明确,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结合巡视巡察部署开展,并对工作机制、检查方式、问题反馈和整改等作出具体规定。“专项检查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体制,改进监督管理方式。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做到队伍‘专’、工作‘精’、协同‘活’,发挥专项检查的最大效果。”天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德强说。

从任前事项报告到离任检查,从专项检查到问题核查,《办法》对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既保证了政治土壤的纯洁性,也对干部的成长起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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