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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公共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实践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8:45     阅读: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作为高职院校公共法律基础课程内容,是一门理论性、思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如按传统的讲授方法往往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文章具体分析了高职公共法律基础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原因、实践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方面等,旨在通过改革教学手段,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关键词]高职 公共法律基础课 案例教学实践
  [作者简介]鲁建明(1967-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高校政治与法律课程教学与研究;郭红(1968-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高职政治与法律课程教学与研究;徐春阳,(1980-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助教,主要从事高职政治与法律课程教学与研究。(江西 南昌 330099)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西省教育厅高校省级教改立项课题“高职院校公共法律课程案例教学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赣教高字[2005]95号)。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7)29-0137-02
  
  一、新教材中有关公共法律基础知识的范围
  
  根据新教材、新大纲的要求与安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构成了新形势下高职学院公共法律课的基本内容。通过这些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最终要使大学生认识到法律与生活的密切关系,领会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因此,我们的教学重点应放在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学生对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方面。在教学中,要通过大量与学生生活实际相关的法律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对学习这部分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他们良好的思想品质。
  
  二、高职公共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新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作为高职院校公共法律基础课程,我们认为在具体教学实践中有三个方面的矛盾。第一,授课时间与授课内容之间的矛盾。在新教材中,法学基础理论与宪法,以及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刑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各主要部门法构成了教学的主要内容,但其授课时间仅为24课时。因此,造成了法律基础课授课时间与其授课内容之间的矛盾。第二,法律基础作为公共课与它作为非专业课之间存在着认识上的矛盾。法律基础课是必修课,学生必须要学,教师必须要教。但作为非专业课,学生不重视它,在他们看来,法律课可学可不学,教师有时也因此而心灰意冷。第三,班级学生人数较多与教师因材施教、因人施教无法兼顾之间的矛盾。如果沿用传统教学方法中的提问法,必然会造成由于课时少、学生多,教师教学“蜻蜓点水”、顾此失彼、有“启”无“发”的现象。由于存在着上述三个方面的矛盾,因此照搬传统的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法律基础课教学需要。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借助案例将许多实际问题引入课堂,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应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探讨解决实际问题,将成为实施法律基础课的有效途径。
  “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它是运用案例剖析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运用的、有着强烈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成为一种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与其他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具有如下优势:
  (一)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模拟真实的问题,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进行诊断和决策,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所追求的不是急于要求学生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而是要求学生在开放的教学环境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调动创造性思维,增强消化、运用知识与经验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从讨论中获得知识和经验,而且能从讨论中学会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在比较研究中增长知识和才干,训练他们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
  (二)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与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不同,它采取以学生为主的课堂讨论方式,这就要求学生要参与讨论,最终发表见解,将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会更加深刻。例如,在讲述《刑法》中的犯罪和违法问题时,可分别展示犯罪和违法两个案例,让学生分析比较,找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这样可使所学知识更牢固、清晰。
  (三)有利于促进学生主动学习
   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学习是一种源于人的潜能和天赋的高度自主性、自由性的选择行为,是人的潜在能力的释放过程;学习必须使学生感到学习材料的个人价值和意义,体现“知觉”的个体性、主观性的情感。案例教学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法律课教学理论性较强,单凭教师讲解,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的案例来源于现实社会,有着广阔而丰富的社会内容,生动、逼真,没有那么多抽象、复杂的概念和理论。民主和谐的讨论气氛,也有利于学生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心态下进行探讨,容易产生学习兴趣、拓展思考空间,从而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有效地利用了学生的时间和精力。
  (四)缩短教学和实际生活的距离
   教学中展示的书本世界和真实世界往往有着很大差距。现实生活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现实世界是问题式的,而不是概念式的。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进入案情,身临其境,这就为学生提供了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认识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从而缩短了课堂教学和社会实际间的距离。
  
  三、案例教学的实践做法
  
  案例教学的运作,可分为两种方式:主导型和辅助型。主导型是指整个教学活动都围绕案例进行;辅助型则仅仅是作为常规教学的一个补充形式,帮助学生更好地感知教材和理解教材、巩固知识和运用知识。一般来说,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是典型的案例教学。实践中我们全部采用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并通常采取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教师导向,出示案例
  教师通过投影、录像、讲义以及其他多媒体形式把准备好的案例出示给学生。出示的案例应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新颖性,力求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大学生。如在学习《民法》的基本原理——“诚实、信用原则”时,我们就设计了有关大学生考试作弊、助学贷款不还贷等案例。在学习《劳动法》时,我们设计的案例是有关劳动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问题。在学习《婚姻法》时,我们又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同学们就教育部允许大学生结婚的规定,从法律、道德价值目标比较的层面进行讨论。
  (二)学生思考,分析案例
  依照案情的繁简,确定适当的时间,让每个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这一步骤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阅读案例,可分为粗读和精读两种。粗读主要是大体了解案例的背景情况,精读则要全面把握案例的每个细节。二是分析案例。在阅读案例的基础上,从案例材料中寻找和发现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关键信息和核心材料,联系相关的理论知识,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分析案例是阅读案例的目的,也是进行案例讨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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