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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成本到效益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0:52     阅读:


  摘要:法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科斯为其独立形成做出了很大贡献。科斯通过交易成本理论,试图将法律作为一个研究要素引入到经济学分析中,从而解决经济学中外部性问题。波斯纳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但是将科斯的交易成本命题转换为了效益分析命题,使得最终研究重点落实在了法律体系和规则上。波斯纳认为,法律体系和规则的设置要实现资源配置尽可能效益的情况下,权利的分配和序列也要在此前提下确定。通过将效益阐释为法律正义的一部分,波斯纳力图证明法律的经济分析本身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其效益分析基本命题的建立,推动法经济学进入到了一个新的研究层次。
  关键词:交易成本;效益分析;法经济学;外部市场;资源配置
  法经济学是一门在当下发展十分迅速的学科,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人们对其的称呼很多,比较常见的有“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和“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但是如果细致分析,这两种称呼其实又有不同,在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上,前者更加侧重于社会制度的分析,后者注重在哲学层面的法律、经济等学科的关系。尽管称呼各自不同,但是有一点共识为人们所认可,即该学科通过法学与经济学两个领域视角、方法论的相互借鉴,试图对一些传统单一视角无法关注到或者解决的经济或者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在这门新学科的发展历史上,科斯和波斯纳分别对其做出了重要贡献。科斯尝试用法学打开经济学研究的新视角,波斯纳则尝试以经济学打开法学研究的新视角,构成了同在法经济学领域不同的研究路径。但是,在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上,科斯和波斯纳之间仍旧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后者也对前者进行了突破了重建。整体来看,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向上,科斯注重交易成本,波斯纳集中于效益分析,两者最初道合,之后各自渐行渐远,最终构成了各自在法经济学研究上完全不同的关键命题。
  一、法经济学下科斯和波斯纳共同的研究基础
  (一)科斯以前法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
  在科斯以前,一些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处理各自研究领域内的问题时,自觉或不自觉将两个领域的方法论已经结合起来进行了运用,尽管这种运用并不系统,往往只是构成研究中的部分。比如,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用成本收益方法分析了犯罪行为,从而归纳出著名的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边沁提出的社会最大化利益原则,也即功利主义的主张,是建立在对痛苦和快乐等因素量化并进行计算的基础上,可以说其全部主张的基础,是经济学的计算方法。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被视为法经济学这一学科的远祖。
  亚当,斯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缔造者,在其著作中,对法律和经济问题的关注与分析更加精细。亚当,斯密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功底扎实的法学家,他将经济学研究视野扩展到法学领域,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经济系统运行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力。
  具有现代性影响力的法学与经济学互动运动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受到其国内新历史学派的影响,德国法学家们考察了法律对经济的制约作用,其中主要代表者瓦格纳的观点成为后来美国新制度学派经济理论的起点。美国新制度学派的代表者康芒斯在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等著作中探讨了法律所有权的“交易”,由此将法学和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为之后的塞缪尔斯等人继承。上世纪40年代以后,这种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走向了衰落,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所依赖的经济学、法学方法论不够成熟。然而,学科的衰落中又孕育着新的发展的契机。
  (二)科斯和波斯纳法经济学研究的共同基础前提
  科斯和波斯纳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上,首先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和方法进行了继承,对芝加哥学派的自由主义理念进行了继承,这些构成了他们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的最基本的基础。因此,新古典经济学中关于效率最大化、市场有效理论和理性人假设等观点,都为其所认可。其在研究中同样也采用了均衡分析、成本收益等经典的经济分析方法。
  理性人假设是两者法经济学研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共同基础前提,这里试分析之。虽然同样用到了理性人理论,但是科斯和波斯纳在该理论下又有自己不同的侧重和发展。科斯坚持理性人假设,认为理性人都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理性人在一个信息充分、竞争公平的市场中能够对交易成本的大小有完全理性的计算能力、准确的判断力和一以贯之的进行执行。因此,科斯仍旧支持行为人完全理性的假设,但将其引入到了有效交易和私利追求的角度,从而通过交易成本将法律因素引入到了理性人假设理论中。波斯纳也支持理性人的完全理性假设前提,但是他看到了市场交易中经济人不完全理性地进行交易的情况,并对此进行了解释。其解释仍旧是在理性人假设下展开的,但是对理性人不完全理性的行为进行了合理阐释。波斯纳指出,在信息充分、竞争公平的情况下,理性人会因为信息获取成本高于预期收益而选择非理性的交易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完全理性的体现。因此,科斯和波斯纳虽然对完全理性人假设进行了发展和一定修改,但是并没有对整体的基础框架进行突破。
  二、波斯纳对科斯研究成果的继承与突破
  從科斯到波斯纳,在法经济学上的研究路径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但是波斯纳也对科斯关键命题进行了转变,从而将法经济学的研究过渡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科斯法经济学研究的关键命题一交易成本
  科斯对法经济学的直接贡献在于其给法经济学建立了一个关键命题,即对交易成本的研究。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论文中,“交易费用”一词首先出现,用来论证企业外部扩张的边界和应当考虑的因素。随后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中,科斯对这一概念进一步完善,发展为“交易成本”的概念。科斯所谓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市场运行的成本,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层面的交易成本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制度运行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也包括个体达成一项商业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后者是交易成本运用上狭义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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