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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中的拓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16:26     阅读:


  摘 要:国内外生命教育开展的类型大致分为学科形式的生命教育,以活动体验为主的生命教育、以生活内容为本位的综合多学科的生命教育和单一主题的生命教育。多学科的生命教育主要集中在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而忽视法律这个调解人与社会关系的领域。生命教育与法律的衔接不只是课堂中讲解几个与生命教育有关的典型案例,更重要的是让大学生切身体验各类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包含的生命教育的具体内容。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大学生走进法庭旁听案件的实践教学形式丰富生命教育的内容、挖掘生命教育教学方法的新形式、探索生命教育新领域。
  关键词:生命教育;人权;法律;走进法庭;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改课题:全真案例实践教学常态化运用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C1502;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教改课题: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B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68 年美国华特士( J.Donald Walters) 首次提出生命教育的思想,并在其创办的学校里倡导和实践生命教育。此后,生命教育逐渐成为一种教育思潮并在全球引起了关注。我国大陆学术界在吸收和借鉴港台和海外生命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生命教育的基本内涵。有学者认为生命教育就是包括“自然生命的教育、精神生命的教育和社会生命教育”在内的“复杂的、完整的教育网络和有机统一的教育体系”。[1]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教育应该涵盖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生命历程,是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富于人文性的、较为完整而全面的关于生命意识和生命价值的培养和教育活动。[2]还有学者将生命教育划分为“生存意识教育”“生存能力教育”和“生命价值升华教育”等三个层次,指出这三个层次的教育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有机整体,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增添新的内容。[3]生命教育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生命现象,既认识到生命的伟大与崇高,又认识到生命的脆弱与无助;既了解人类生命的价值,又了解自然界中其他生命的意义”,从而使其能够“以平等的眼光看待世间万物,以敬畏的心情善待一切生命,以负责的态度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4]
  1 生命教育中融入法律内容的理论背景
  生命教育的价值在于让当代青少年学生应对生命成长中的沉重压力,缓解精神焦虑,提升幸福感,重塑生活信心与目标,从而享有完整、愉悦的人生。生命教育也是我们切实纠正传统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中重知识传授、轻品德教育,重成绩提高、轻境界升华的重要途径。然而,社会上频繁出现青少年学生厌世、自杀,甚至违法犯罪的新闻,生命教育不能仅停留自我内在层面,需要关注外在的社会层面,在生命教育中需要渗透法律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权利之学。在以人类中心论为主流的前提下,权利首先是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应有权利对应的是人权理论。
  (一)生命教育与人权
  生命教育倡导认识生命、勇于生存(生命的体验),敬畏生命、提升质量(生命的探索),尊重生命、实现价值(生命的实践),热爱生命、顿悟人生(生命的超越)。这些观点与人权的基本理论有着许多相近之处。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提倡人要有尊严地生活,有尊严地生活的前提是生命的存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人的生命分为自然意义上的生命和社会意义上的生命,社会意义上的生命是人的生存尊严和意义所在,是连接全部社会关系的物质中介。人权中的生命主要指社会意义上的生命,规范设计上重视生命权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因此自然人当然享有的自杀权会被社会秩序观所抛弃。人权对生命的立场与生命教育中对生命的理解有相通之处,因此,在生命教育中渗透人权理念是生命教育理论的有益補充。
  (二)生命教育与法律
  现实社会的法律状况为生命教育的兴起提供契机,生命教育为法律遵守提供精神保障。近年来,生命教育不断受重视的因素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逐年增加。其原因不是我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的法律不健全,而是法律背后的“理”不能深入人心。在信息发达、价值多元、生存竞争激烈、贫富差距加大的今天,大学生群体面对压力增大,心理危机日益严重,大学生自杀、他杀等新闻时有发生。来自网络上的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提升,大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占高校总人数的1.26%”。[5]90后大学生违法犯罪率不断攀升的原因很复杂,表象上看是缺乏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究其根本是生命教育的缺乏。生命教育是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的根本,缺乏最基础的生命教育,道德熏陶和法律强制都停留在表面。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生命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是人本教育的“本”。“生命教育的低层次目的是避免个体做出危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高层次目的则在于培养个体正面积极、乐观进取的生命价值观,并且能与他人、社会和自然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6]正如我国主张的首要人权是“生存权”一样,生命教育首先要保证实现低层次的目标,否则高层次的目标因缺乏物质载体而无法实现。低层次目标的底线是不要违法犯罪,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生命教育的目标之一。现在的法律教育多是解析法条式的教育模式,犯罪心理学等课程也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而生命教育却能解决这一难题。
  2 “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中的运用
  (一)在生命教育中开展实践教学模式的机遇
  生命教育是一种知识教育, 更是一种实践和体验式教育,后者更能达到生命教育的目的。生命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天然的密切关系,生命是社会实践之源,社会实践是生命的表现形式之一。传统的高校教学模式是“重课堂,轻课外”、“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养成”、“重教化,轻内化”。远远脱离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的理想与现实,学生们厌倦、抵制传统的教学模式。所以,在高校教学中必须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使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而且实践性的生命教育模式与当今大学生的身心特点相适应。90后的大学生是在新媒体滋养下长大的一代,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改变了已往学生的学习观念和学习模式,新媒体为大学生提供海量信息,同时也考验学生们的判断能力,模糊学生们的信仰。新时代的大学生是在文化多元与价值冲突中找寻自己的位置。在新媒体的影响下,大学生对课堂上单纯的理论讲授教学模式普遍抵触,所以因人施教的古老教学理念呼吁在课堂之外开展实践教学模式,尤其是像生命教育这样需要切身体验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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