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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材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6 06:08:22     阅读:


  摘要 对木材运输行政执法实践、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处罚措施进行阐述,以期为确保林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木材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 S7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4-0157-01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指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木材运输实行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木材运输行政执法任务是核发木材运输证、检查木材运输、对违章木材进行纠正和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森林法确立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森林法》第37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1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实践
  木材检查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森林法》,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木材生产和木材流通正常秩序,而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基层林业执法单位,是木材凭证运输的监督检查机构[1-2]。
  为使木材检查能够适应交通道路发展变化的要求,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管理的有效性,保护森林资源,浙江省政府批发《关于开展木材巡查和调整部分公路检查站设置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0〕152号),2000年浙江省首次在22个县(市、区)开展了木材运输巡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1年12月14日,浙江省政府《关于扩大木材巡查范围和撤销、调整部分公路木材检查站的通知》(浙政函〔2001〕265号),又一次批准在25个县(市、区)扩大巡查范围。实践证明,开展木材运输巡查,实行流动巡查与木材检查站固定检查动静相结合方式,以静促进,是今后一段时期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的发展方向,并将为保护森林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1.1 木材凭证运输制度
  木材运输证是法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运输者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允许其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合法凭证。主要有2种,一种是出省木材运输证。该证由国家林业局制定格式、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另一种是省内木材运输证,该证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在一个省(区、市)范围内有效、通用。此外,还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凡运输国拨材,必须持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并有林业主管部门签章的车(船)计划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用。
  1.2 木材运输证的申请和核放
  根据《森林法》规定申请木材运输证的材料有林木采伐证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证明、检疫证明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缴纳两金和税费的票据[3]。木材运输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和委托的单位签发,其中《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和委托的单位签发。国家林业局的管理由资源和林政管理司负责,在各省(区、市)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内部指定一个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省(区、市)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发证权限和职责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于流通、方便基层的原则决定;省内木材运输证,其发放和管理的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大体有2种情况:一是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授权或委托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发放;二是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并规定直接由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目前,除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发放木材运输证件外,为便于管理和监督,简化办证手续,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部队和煤炭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发放木材运输证。
  2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是指木材检查站对运输木材的合法性、所持证件的规范性进行检查、验证和监督,并对非法运输的木材依法实施处罚的一种执法活动,它是依法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的重要措施。《森林法》第37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的任务和职责是检查木材运输证,检查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并随货同行;检查所持木材运输证的合法性;木材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承运(是否提前或逾期使用);木材运输证是否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有否涂改现象、是否无资格人员签发或代签;木材运输证有否转借、买卖、伪造等现象。检查是否货证相符,所运木材数量是否超过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所运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是否与木材运输证规定基本相符;检查是否改变了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运输线路等;检查木材运输证签证的规范性,也即检查签证的质量;检查木材的《森林植物检疫证》,无《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交森检部门依法处理[4-5]。
  3 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处罚措施
  违反木材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主要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要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超证运输木材的要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要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承运无证木材的要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总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应当把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创新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真正把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抓好并抓出成效,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参考文献
  [1] 王祝雄.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研究[J].林业经济,2000(3):63-69.
  [2] 米居彬,米居涛.加强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管理之我见[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19):105.
  [3] 车承运.论木材运输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12):209.
  [4] 满明义.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探索[J].中国农业信息,2013(23):265.
  [5] 王维家.试论木材凭证运输制度[J].林业资源管理,2002(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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