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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必要性及策略选择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18:11     阅读:


   摘要:2014年教育部等七部委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中,虽然指出了社区教育与公共服务的关系,但是也未对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实质性措施。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必要将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这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社区教育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可以理解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水平情况下,以实现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促进社区治理这一根本目的,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公共财政经费投入等一系列与社区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支持条件和保障。现阶段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的社区教育范畴,主要是将由政府和社会提供适应大多数社区居民需求的公益性社区教育部分。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重点策略是,根据国情设定社区教育财政投入的国家基本标准,各地在保障国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能力适当可拓展范围和提高标准。国家可在发达地区先行先试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關键词: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财政投入;策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18)06-0064-08  doi10.3969/j.issn.1009-5195.2018.06.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度教育学青年项目“推进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基于上海的实践”( CKA130191)。
   作者简介:李珺,助理研究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上海 200032);贾凡,博士,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办公厅(上海 201204)。
  一、引言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主要是指在教育领域由政府提供或保障的全民平等享有的最低水平的公共服务相关的制度安排。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年龄人口规模结构改变以及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被不断催生,从而引发教育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迫切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所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不断拓展和扩容,以充分反映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态势对教育的新期待。
  过去的五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有了进一步拓展,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可以发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在不断扩大,这既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推进,也是认识在不断深化的过程。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目前对于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理解比较狭义,更多地限定在学校教育和普通教育领域。实际上,社区教育是教育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教育类型不同的是:社区教育与基本民生、底线民生、热点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其意旨在促使社区内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与资源。在当前社会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型期,社区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上的功能和地位日益凸显,并且对于满足人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的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以及实现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的重要战略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各级各类政府对于发展社区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仍未引起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社区教育尚未纳入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保障范围,在政策层面对于社区教育的保障还很不足。比如在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4年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中虽然指出了社区教育与公共服务的关系,但未将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等硬性保障系统,因而较少能得到长期性、稳定性、规范性的一系列制度支持,为其继续发展壮大带来一系列瓶颈问题,继而直接影响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理念的贯彻落实。有必要将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以获取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公共资源保障,打造出各类满足于人们需求的社区教育公共服务产品,从而不断扩大公共教育的服务范围与能力。
  二、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必要性
  1.国际趋势: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进步,教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不断扩大,从19世纪40年代到“二战”前这一阶段,西方发达国家注重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推广;“二战”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教育公共服务呈现出以义务教育为中心,向两头延伸的趋势,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学前教育、部分职业教育和培训被纳入教育公共服务范围(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12)。
  在人文主义的深刻影响下,西方国家将受教育权和学习权视作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视为不同民族、年龄、性别和社会背景的每一位居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同时特别关注那些处于社会底层、被边缘化的弱势人群,认为社区教育应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这体现在联合国颁布的重大政策文件中以及一些重要表述中。如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1966年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强调“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与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都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 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三大教育思潮在国际社会广为传播,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计划科科长的保罗·郎格朗(Paul Lengrand)指出:终身教育是要把社会所有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及其渠道进行整合,以使人们在“其生存的所有部门,都能够根据需要而方便地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
  毫无疑问,在“社区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这一问题上,国际社会早已形成共识,而且在实践层面作出各种探索,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许多发达国家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政府把社区教育的机构、组织、功能、活动、设施、经费等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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