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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1-02-11 09:04:07     阅读:

XX县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这是党的政治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如何认识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增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效能,是基层政协组织当前应当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实践与成效 基层政协组织作为基层直接面对群众,面对具体工作,当前下开展协商民主工作是个难点和薄弱点。近年来,我县政协创新履职,不断地实践和探索协商民主的形式和途径,寓协商于参政议政之中,在监督中协商,使协商民主由“虚”变“实”,由“软”变“硬”,化“虚活”为“硬功”,形成了党政重视、部门配合、委员参加、群众欢迎的良好氛围,收到了显著成效。

(一)会议协商,党政领导重视度不断提高。每年政协全会期间组织以“面对面协商”形式的议政大会,委员们就全县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方面的广泛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县四大家领导班子全部分到各界别参与讨论和现场互动。这样建言面对面,答复第一时,接触零距离,对接无缝隙,有互问互答,会场气氛十分热烈,拉近了委员与官员的距离,同时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视程度得到明显提高。

(二)论坛协商,协商民主的平台不断拓宽。在全体委员会议整体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专委会对口协商等格局已经形成的基础上,XX县政协不断拓宽协商民主平台,围绕经济社会及民生等问题,利用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的优势以及政协聚才集智功能,组织专题论坛,提出有价值、有分量的建议。比如近几年举办了《关于推进我县工业园区建设的建议》、《关于启动宏帆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的建议》等专题论坛。每次论坛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都到会听取意见。专题论坛主题集中,研讨深入,成果价值大,均得到党委政府的采纳。这种有特色的协商模式,也得到了政府、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视察协商,协商民主的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XX县政协组织了“委员访企业”、“委员看项目”、“委员谈发展”等等多样多形式的视察活动,同时开展对重点乡镇、重点部门的专项视察。这种点评式协商,对被视察对象起到了“一石三鸟”作用,即鼓舞信心,破解难题,拓展思路。现在,不少部门和乡镇都主动邀请政协上门视察。在协商过程中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委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遵守并落实制度的自觉性,推进协商民主有序规范运行。

(四)评议协商,协商民主的渠道不断延伸。为进一步延伸协商民主渠道,XX县政协每年选择1-2个事关民生问题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过程中,制定了详细的评议方案,成立评议工作组,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走访,深入项目实地等方式了解部门工作情况,同时召开民主评议大会,听取部门工作述职,对部门工作进行综合测评,指出存在不足,提出意见建议。通过评议形成工作情况通报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大提高了协商民主的实效。

(五)调研协商,协商民主的成效不断显现。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从而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是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关键。近年来,XX县政协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抓重点,关注民生抓热点,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作用。同时注重把调研结果转化成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上报党委政府,协商民主的成效不断显现,更好地助推了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民生改善、社会进步。

二、困难与问题 总体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对政治协商制度认识越来越深刻,工作成效也日渐凸显,但从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来看,仍存在一 些亟等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据了解,主要有几个几个方面:
一是协商民主的程序有待规范。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性民主,要发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就需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的程序等。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协商随意性比较大、有关程序执行不力,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是协商民主的效力有待提升。协商的目的是取得一致意见并得到采纳、得到办理、得到落实。但在基层政协工作的实践中,目前缺少民主协商成果的保障机制,在个别情况下,协商效果甚至主要依赖相关部门“政协意识”的强弱和基层政协领导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协商意见与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采纳。如何提升协商民主的实效,还需继续引起重视和关注。

三是协商民主的内容有待丰富。有的地方协商内容广泛、深入而有效,有的地方则流于形式。如专题协商会,半天协商会主要是领导发言,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观点,没有足够时间讨论,协商质量较低。因此协商民主缺乏标准化程序与实效要求。其效果因人、因地、因时而异。

四是协商民主的机制有待完善。协商形式缺乏法定地位,角色模糊,因而有的协商结果因领导人的意见而存废;
其次,协商过程的具体规范不严。如什么样的问题必须协商,需要多少法定人数提出的提案或意见才有资格提交协商,需经什么程序,政府对协商意见的处理程序与模式缺乏明确规定。现有模式基本上是委员讨论形成报告后交给党委、政府讨论一下就定了。没有明晰的制度规范;
再次,当政府的预定方案与委员的倾向性意见发生明显冲突时是以政府说了算。

五是协商民主的作用有待强化。基层协商民主缺乏一个刚性监督与问责系统。既缺乏委员和区政协监督与问责,协商民主缺乏民主性、科学性、公平性、平等性、自由性,出现决而不行,漠视民意等现象,协商民主沦为形式。问题在于缺乏对协商民主的过程与结果进行体制内外监督的机制。一是无法律条款约定,其次,基层政协及其委员没有监督权,再次,政协只有组织参与的权利,无监督专题协商民主会结果的执行权。

三、思考与建议 基层政协的协商民主较上级政协有着明显的不同特性,基层政协中各界别的人士既是建言献策者,许多又是第一线的生产劳动者,他们发出的声音带有浓厚的“乡士”味道,质朴、真诚、实在,虽有时偏激,但也不乏真知灼见。笔者认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当前重点是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深化认识,在思想观念上重视协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体制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实践中,我们要深刻领会“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基层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都处在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线、处在服务党政工作大局的第一线,更要培养政协情怀,树立协商意识,营造民主氛围。

(二)积极作为,在履职尽责上推动协商。基层政协发挥作用,必须自觉树立“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加有为”的观念。要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及县委、县政府阶段性的中心工作,与党政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对策、建议。要坚持以人为本、履职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层政协处在与群众接触的一线,应常想一想群众需要政协做什么,政协能够为群众做什么,政协为群众做了什么,自觉做到政为民所议、言为民所建、策为民所献、力为民所出。经常深入到乡村、社区、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向有关方面反映民情民意民愿,为党政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有用参考。

(三)健全机制,在程序制度上规范协商。要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议、视察、调研及提案办理机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使政协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实践中需要两个方面的互动。一是县委、县政府建立相关机制。比如:坚持党政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制度,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副主席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委办、县政府办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制度,将办理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等。二是政协各专委会联系县直部门经常化。比如专委会联系县直部门制度,县直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商请政协有关专委会负责人参加,在参与中履行职责。近年来,我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与县政协的自觉主动相得益彰,使民主协商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并收到良好效果,推动协商民主在全县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审议,在监督功能上强化协商。构建协商民主工作审议制度。当前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工作主要层面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而民主监督是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要强化协商民主的监督功能,必须建立对各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民主审议制。即在政府组成人员任职前召开委员代表组成的协商民主大会,由提议主体和被任职个人向大会阐述任职理由,并接受与会委员询问,协商大会的投票结果成为是否影响组织提名的最后依据。其次,政府行政预算的民主审议制。即每年初由财政代表政府向基层政协递交政府财政预算方案,由与会代表对预算案进行审议与质询,政府应根据多数代表形成的集中意见进行修改,预算案在协商大会获得通过后再进行其它程序表决。再次,政府部门考核民主审议制。即定期举行政府部门绩效民主评议会,接受委员代表的质询与监督。委员代表评价较差的部门必须整改。最后,政府立法行为审议制。即政府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前必须经过广泛的咨询和听证,形成草案后递交协商民主会审议,获得通过后政府再颁布实施。

(五)讲求质量,在提升水平上抓好协商。协商民主工作的质量高低取决于协商民主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且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协商工作的独立性是协商质量的基础,不受任何组织的操纵,委员可就议题自由争辩,在讨论争辩中形成共识。其二,建立有独立的协商机构。在基层政协组织内可新增协商咨询专委会,专们负责协商民主工作。其三,协商民主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制度设计要公正,委员评判要公正。公开是指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外,都要公开透明。就是要让社会目睹正义的实现过程。实践中,关键是要把握四个重点:即:协商的内容;
协商的规则和标准;
协商的程序安排;
协商的执行效力。平等原则要做到三点:一是维护委员与官员的平等地位,在程序进行中给予参与各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二是对各方的意见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形成共识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三是要有约束的执行能力。协商民主的结果一旦生效后,党委政府要进行认真讨论,维持其效力,无正当理由不能轻易否定。在制度规定上要坚持三化:首先是协商制度化。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应由省一级党委或省一级政协组织规定议题制度,包括委员选定,协商程序,监督执行机制等制度。即对参加协商人员的条件,产生方式、结构作具体规定。其次是协商程序制度化。即协商的启动、时间、议程安排,会议机制形成刚性制度。再次是执行监督制度化。即以制度文件规定确立基层政协对协商过程与结果的民主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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