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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的妇女观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08:40     阅读:


  摘 要: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但这与自然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不能形成对话。本文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分析《古兰经》的社会性别观,通过支持性女性观和压抑性女性观两个方面的文本分析,对现代女性主义者和极端女权主义者做出历史视角、唯物视角的回应。
  关键词:古兰经;支持性女性观;压抑性女性观
  中图分类号:B96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7-4244(2010)06-0007-06
  
  
  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但这与自然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不能形成对话。本文引用结构功能主义,通过分析《古兰经》的社会性别观中对女性观念从支持性女性观到压抑性女性观两个方面的文本分析,对现代女性主义者以及现代极端女权主义者给以历史视角、唯物视角的回应。
  一、《古兰经》的双重妇女观
  妇女观,是特定时代的人们对这一时代妇女在社会、家庭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看法。《古兰经》的妇女观是在阿拉伯社会特定的历史人文背景下形成的对妇女社会角色、社会分工、社会作用等方面做出的特殊定制。《古兰经》的妇女观是双重性的妇女观。这里的双重妇女观是指经文文本中对待女性的观点和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古兰经》在生存权、信仰权、婚姻、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保护妇女权益,另一方面,《古兰经》也做出了一些现代女性主义尤其是极端女权主义所不能忍受的教义定制。因此,《古兰经》的妇女观是由压抑性妇女观和支持性妇女观两方面组成。这里的支持性妇女观指的是妇女在诸如生存权、法律、教育、经济、婚姻等方面处于被保护,有保障的社会地位,至少有着和男性一样的权力和机会去共享资源。压抑性妇女观是指认为妇女在社会地位、财产继承、社会角色等方面应该处于低于男性的劣势位置,在伊斯兰的文化和宗教的规定中妇女被认为是附属于男性的群体。其中对女性压抑性的经文定制也包括对男性权力高于女性权力的不可更改的权威论述。
  首先,《古兰经》的支持性妇女观根据当时社会的状况,在生存权、信仰权、法律、经济、教育、婚姻等方面提出了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改善妇女社会地位的一系列主张和措施,尽管这些主张和措施仍带有社会旧习的烙印和男权思想,但远远先进于当时的欧洲及世界上的其他一些国家。例如,在妇女的首要权力生存权方面,《古兰经》严厉谴责弃杀活埋女婴的社会陋习。“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6:5-59)。从这段经文可以看出一种具有断代性质的文本现实。对女婴生存权利的保护既可以追述到蒙昧时代《古兰经》降世之前对女性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的反馈,也可以看父系部落社会逐渐脱离野蛮与蒙昧走向文明的社会变迁的历史事实。第一从蒙昧时代《古兰经》降世之前的社会女婴出生之后很难有权存活下来,妇女地位就更谈不上了。可见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是社会资源分配和争夺过程中不能参与的群体,也是由于妇女在当时社会中几乎发挥不了当时社会所需要的那种社会作用而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这里对男性的重视以及对女性的惧怕与厌弃是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的。阿拉伯社会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各部落之间互相争战、兼并。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在征服自然、部落之间的冲突与战争还是在生产力中生产要素的决定作用方面,男性无疑是社会、家庭的主角,妇女则处于从属的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1] 第二,从蒙昧时代《古兰经》降世之后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进程的加速,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女性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功能愈加凸显。同时可以看出阿拉伯部落社会的发展方向从针对自然的斗争到针对社会部落族群的征战开始转向了发展社会的方向,开始关注性别差异在整个社会发展中所担当的功能。这是因为当时的部落社会已经能为更多的“闲杂人口”提供可利用的物质资源,也反映了当时的各种资源足以配对当时社会对人口再生产的需求。从野蛮的生存式时代走向稳定的发展式社会,人们开始安居乐业。其中这个安居乐业的“居”就是指家庭。一个家庭中,女性所扮演的角色和担当的社会功能在发展式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与之相关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有利于妇女权利和机会的经文定制。在经济方面,伊斯兰教在历史上第一次肯定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权和财产继承权。《古兰经》说:“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赏赐给你们”(4:32)。妇女可以从事各行各业的生产劳动和贸易经营。有着供自己支配的独立经济权。又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遗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的遗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女子与男子一样有着财产继承权。但女人的继承份额是男人的二分之一。这是因为“男人们是维护女人的”(4:34)。虽然男人在继承份额上多女人一份,但伊斯兰教毕竟为当时妇女在经济上争得一席之地。而且因为男人有较多的法定支出款项,如订婚的聘金、结婚时的全部费用、婚后妻儿的赡养和教育费用等等,而女子继承的份额只供个人消费,没有法定经济负担,除非自愿贡献。《古兰经》规定:“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在婚姻家庭方面,伊斯兰教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古兰经》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古兰经》中多次告诫男子不得强制、压迫妇女。《圣训》则进一步形象地指出:“女人同弯曲的肋骨一样,你若想矫正它则会弄断它,你若享用其天生的弯曲则会得益于它。”[2] 《古兰经》关于妇女教育方面的谕示,展示了伊斯兰教赋予女性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妇女在文化、家庭、公共角色中的特殊作用。伊斯兰教主张文化教育是不分空间、时间、年龄,更是不分性别的。《圣训》指出,追求知识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本分,强调穆斯林男子和女人自摇篮至坟墓,都应致力追求知识。
   其次,根据阿拉伯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特点,性别社会心理和生理的差异,《古兰经》在社会地位、家庭角色、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提出了压抑性妇女观。压抑性的妇女观是指《古兰经》在对待某些社会行动和社会事务时,规定男性比女性高级,男性有权力驾驭女性,女性应当服从于男性的一些经文文本定制。如,对于妇女,伊斯兰教强调“顺从”要旨,承认丈夫是负责家庭一切事务的人,承认丈夫是一家之主。“男人的权利比女人高一级”(2:228)。这种对妇女压抑的观点也是来自于对男权社会的尊从。“穆斯林家庭是整个穆斯林社会的缩影和坚实基础。根据伊斯兰父系制的特点,男人或父亲在家庭中行使着伊玛目的作用。家庭的信仰责任就压在他的肩上,在家庭中父亲维护信仰的原则,他的权威就象征着真主在世界中的权威。实际上,男人在家庭中受到尊敬,恰恰是因为他履行的职责”[3]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4:34)。男人可以随意驾驭女人,“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天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你们当预先为自己而行善,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你们将与他相会……”[4]在离婚方面,男子具有绝对的休妻权。男子要求离婚,只要在连续三个月内宣布三次“塔拉克”(离婚)就算有效,无须征得妻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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