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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12:10:05     阅读:

2019 CPA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3.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1个考点。这些考点需要准确理解,不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3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2)新增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合计 2.5分 2.5分 3.5分 2.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01:法的特征(★)(P3)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
另一类是技术规范(如度量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2)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2)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考点02:我国的法律渊源(★★★)(P5)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
(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
(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
(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2·单选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2012年)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C.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答案】D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2015年)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
(2)选项C: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5·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答案】A 【解析】(1)选项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选项B: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3)选项C: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4)选项D: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例题6·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2018年) A.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D:属于“部门规章”;
(2)选项B:属于“司法解释”;
(3)选项C:属于“法律”。

考点03:法律规范(★★★)(P7)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 B.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 C.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 D.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 【答案】D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解释4】《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1】《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1】《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解释2】《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3】《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例题1·单选题】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下列法律规范中,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同一规范类型的是(  )。(2015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B.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C.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B 【解析】“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本题中:(1)选项A:属于确定性规范;
(2)选项B:属于授权性规范;
(3)选项C: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4)选项D: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2018年) A.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属于准用性规范;
(2)选项C:属于委任性规范;
(3)选项D:属于确定性规范。

第二单元  法律关系   考点0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P9) 1.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

(2)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2016年) A.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B.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C.二人共进晚餐 D.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赠与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选项BC: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无从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

考点0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12)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解释1】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2.法人的分类 (1)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4)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5年)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家 C.无国籍人士 D.公立医院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2017年) A.北京大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答案】ABCD 【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选项C)、非营利法人(选项AD)和特别法人(选项B)。

考点0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2)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4)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
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表1-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具体情形 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 一般情况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X<18周岁 一般情况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6周岁≤X<18周岁 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1·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小明无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明无民事权利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小明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小明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2018年) A.刚出生的甲 B.8周岁的乙 C.15周岁的少年天才丙 D.18周岁的大学生丁 【答案】D 【解析】(1)选项A: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选项B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 C.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 【答案】D 【解析】(1)选项A:法律关系主体自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才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B: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3)选项C: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选项D: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 A.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分为完全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与无权利能力 C.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 D.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前提,无行为能力即无权利能力 【答案】C 【解析】(1)选项A: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选项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选项C: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4)选项D: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考点04:法律关系的客体(★★★)(P13)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1.物 物(如土地、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并非旅客,而是运送旅客的行为)和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如合同之债)的客体。

3.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专利、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2017年) A.建筑物 B.自然人的不作为 C.有价证券 D.人格利益 【答案】ABCD 考点05:法律事实(★★★)(P13)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1.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有(  )。(2014年) A.人的出生 B.时间的经过 C.侵权行为 D.自然灾害 【答案】ABCD 【解析】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选项ABD)和行为(选项C)。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考点0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P14) 1.法治的价值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2.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和完善法治,可以使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
可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可以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考点0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P15)(★★★)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全面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考点0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P16)(★★★)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标准包括:第一,法的部门要齐全;
第二,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
第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2.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需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同时,需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机制体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能力和水平。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3题3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2.5分 2分 合计 1分 5分 4.5分 4.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追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  )。(2018年)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 【答案】B 【解析】(1)选项AC:属于负担行为;
(2)选项B:属于处分行为;
(3)选项D: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5.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微信Qy883721 6.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2018年) A.抛弃动产 B.授予代理权 C.设立遗嘱 D.行使解除权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沉默可以视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2018年) A.当事人有约定 B.法律有明文规定 C.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D.当事人纯获利益 【答案】ABC 考点0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P24)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在内)、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考点0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P25)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解释】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5年)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释1】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2】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当事人违反该项规定,在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在上述期限内买卖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肯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

考点0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P26)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效力待定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只能选择撤销该行为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答案】A 【解析】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 A.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B.撤销权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行使 C.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D.被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的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A 【解析】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受胁迫的对象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题1·单选题】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  )。(2013年)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无效 B.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不论实际交付的是不是毒品,该买卖合同在订立时都是无效的。

3.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解释2】撤销权应依诉行使,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表2-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撤销权人 撤销权的消灭 重大误解 双方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欺诈 受欺诈方 胁迫 受胁迫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齐某在路边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玉雕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讨好齐某,要回自己被骗的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里买了一个玉雕,转手就赚了8000元,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赶紧买下石雕。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自己与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自己与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C.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对于甲和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一方(齐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受欺诈方(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B:对于乙和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只有受欺诈方(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甲和齐某均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选项C:对于欺诈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选项D: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0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P27)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1】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2】(1)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但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解释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1)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2008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撤销 【答案】B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例题2·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微信Qy883721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
(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考点07: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28)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解释2】所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例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是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例题1·多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所附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选项CD: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假设乙亲自动手将喜鹊打跑),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在本题中,将喜鹊打跑的并不是乙,因此,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既可以是将来的事实,也可以是过去的事实 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D.所附条件可以合法,也可以不合法 【答案】B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可能结婚也可能不结婚);
(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   考点01:代理的概念(★)(P29)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考点02:委托代理(★★★)(P31)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3.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权 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二者效力相同。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授权行为一定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5.职务授权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2015年) A.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自己 B.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自己代理的丙公司 C.甲与丁公司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公司,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公司的名义将塔吊卖给戊公司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选项C);
(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0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3)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考点02: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P34)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损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4)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微信Qy883721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7)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8)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例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B.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算 C.请求他人不作为的,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D.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起算 【答案】A 考点03:诉讼时效的中止(★★★)(P35)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释】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考点0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P36) 1.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点,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程序,则从有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6.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解析】(1)选项A: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8万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2万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选项B: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选项C: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选项D: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例题2·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09年)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乙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先支付利息等承诺或者行为,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选项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甲已经签收),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选项C: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3·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12年) A.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乙,乙拒绝接收,甲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即将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即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本题中,虽然乙拒绝接收,但如果甲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已经送达乙,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选项C:债权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的,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而非中断);
(3)选项D:债务人乙只是表示“抱歉”,并未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或者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需要说明的是,本题为多选题,选项CD肯定应排除,即使选项A的表述不尽明晰,也只能选AB了。

【例题4·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13年)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 B.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人民法院驳回 D.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答案】ACD 【解析】(1)选项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选项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即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债权人可以继续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申请破产之日起中断;
如果破产申请不被人民法院驳回,就进入破产程序了,就谈不上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了)。

【例题5·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2014年)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B.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C.未成年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 D.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6·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是(  )。(2016年) A.申请仲裁 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申请支付令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7·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17年) A.申请强制执行 B.申请仲裁 C.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D.申请追加当事人 【答案】ABCD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5.5分。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九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6分 2.5分 3分 3分 合计 8.5分 6分 5.5分 5.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 01:物的种类(★★)(P39) 1.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
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牛肉),反之一头牛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
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如苹果),非消耗物(如苹果手机)则相反。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如文物、黄金、药品)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如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7.原物与孳息 (1)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储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答案】A 【解析】(1)选项B: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
(2)选项C:金钱属于消耗物;
(3)选项D:牛属于不可分物。

【例题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2018年) A.海域    B.房屋    C.林木    D.船舶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点 02:物权的种类(★★★)(P40) 1.物权的种类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3)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释】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2.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1)独立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地役权。

表3-1        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类型 自物权 他物权 独立物权 从物权 所有权 √ √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宅基地使用权 √ √ 地役权 √ √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2017年)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从物权。

考点 0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41)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 0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4)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3】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例题·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C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 0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4)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考点03:不动产登记制度(★★★)(P46) 1.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进行的登记。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4.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6.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 A.预购商品房 B.房屋所有权转让 C.房屋抵押 D.租赁商业用房 【答案】ABC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公司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    )。(2017年) A.更正登记 B.预告登记 C.变更登记 D.转移登记 【答案】C 第三单元  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01:动产的买卖(★★★)(P46) 1.一般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2.特殊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4.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解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02:动产的抵押和质押(★★★) 1.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以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单元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考点01:有权处分(★★★)(P45)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 2.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3.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交付>登记>合同。

【解释2】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关链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02:无权处分(★★★)(P45) 1.债权行为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考点03:善意取得制度(★★★)(P53)   1.《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1)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是否合法占有? 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脱手物。

4.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5.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1)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2)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受让人是否善意? (1)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7)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8.是否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 (1)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无论是否登记),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9.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 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10.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章)、《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8章)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04:拾得遗失物(★★★)(P55)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1)选项A: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得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
(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五单元  共有 考点0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P50) 1.法定的共同共有 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类型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考点02:对外关系(★★)(P51)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考点0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P51) 1.对外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内部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继承或者遗赠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5.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2)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表3-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 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有通知 载明了行使期间 ≥15日 按通知载明的期间 <15日 15日 未载明行使期间 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6.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时,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C.如丙以5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2)选项B: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选项C:戊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而丙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非同等条件,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4)选项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甲、丙、丁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三人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甲、丙、丁可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按份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选项C: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选项D: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04:共有物的处分(★★★)(P52)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2015年)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答案】AB 【例题2·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1)如果乙、丙不追认,则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依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2)如果乙、丙追认,则甲的行为转为有权处分,则丁基于交付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例题3·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2017年)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答案】A 【解析】(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在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这6人“等额按份共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4人。

第六单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释】《物权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01:无偿划拨(★★★)(P59) 1.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6.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02:有偿出让(★★★)(P59)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4.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自动续期 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  )。(2013年) A.50年 B.60年 C.30年 D.70年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最长期限为50年 B.最长期限为70年 C.最长期限为30年 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例题4·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2016年) A.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C.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D.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0%以上的 【答案】ABC 【例题5·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7年) A.兴办乡镇企业需要对集体土地建设利用的,必须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B.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C.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优先考虑双方协议的方式,协议不成,则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D.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兴办乡镇企业无须先征归国有;
(2)选项C: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才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第七单元 抵押权   考点01:抵押合同(★★★)(P63)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013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考点02:抵押物(★★★)(P64)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2009年)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2009年)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BCD 考点03:抵押权的设立(★★★)(P63) 1.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2016年案例分析题)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的浮动抵押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时,抵押权设立 B.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抵押权设立 C.该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如第三人已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设定浮动抵押时,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协议;
(2)选项C: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选项D: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点04:抵押担保的范围(★★★)(P64) 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1】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2】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新增的不动产 (1)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4.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答案】A 5.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相关链接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相关链接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相关链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添附 (1)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2)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考点05:抵押物的转让(★★)(P65)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考点06:抵押物的出租(★★★)(P66) 1.先出租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抵押后出租 (1)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2014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07:抵押权的实现(★★)(P66)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即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考点08:物权重合(★★★)(P67)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018年案例分析题)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201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2】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
(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考点09:最高额抵押(★)(P67)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单元  质权 【解释】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不动产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质押,但不能抵押。

考点01:质权的设立(★★★)(P69)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010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解释】所谓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考点01:质权的设立(★★★)(P69) 表3-3 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 动产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 交付生效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动产的抵押权 登记对抗 动产的质权 交付生效 不动产 房屋的所有权 登记生效 房屋的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对抗 地役权 权利质押 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登记生效 知识产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的质押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 交付(登记)生效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2009年)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2014年) A.仓单 B.基金份额 C.应收账款 D.股票 【答案】A 【例题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2018年) A.支票 B.存款单 C.仓单 D.股权 【答案】ABCD 考点02:质权人(★★)(P70) 1.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1)已经毁损、灭失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可能毁损、灭失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C.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者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答案】C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九单元 留置权   考点0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P71)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且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2011年)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1)选项BC:不属于合法占有的动产;
(2)选项D:债权未到期。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考点02:留置权的效力(★★★)(P72)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11分 12分 12分 14分 合计 15.5分 15.5分 13分 1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 考点01:要约(★★)(P76)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
(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考点02:承诺(★★★)(P77)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例题·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超过期限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超过期限且不接受”,因此,该承诺于5月11日已经生效,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3.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2016年)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答案】B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依法撤回了承诺,该承诺并未生效;
(2)选项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选项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03:实际履行原则(★)(P78)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04: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P79) 1.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14年) A.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B.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C.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D.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答案】ABCD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05:缔约过失责任(★★★)(P79)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
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成立时适用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通常大于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B: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形;
(2)选项CD: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2018年) A.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乙进行磋商 B.丙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C.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 D.戊辞职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从事同业竞争 【答案】A 【解析】(1)选项BD: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项C: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06:合同的生效(★)(P80)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07:约定不明的处理(★★★)(P81)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1)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
(2)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考点08:抗辩权(★★★)(P82)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1年案例分析题)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解释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付款,乙再发货。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    )。(2015年)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2017年)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D 【例题4·单选题】2010年3月8日,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1)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
(2)选项C: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手表属于两个法律关系,甲、乙均为自然人,乙不享有留置权。

考点09:债权人代位权(★★★)(P82)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2015年)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 3.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10:债权人撤销权(★★★)(P83) 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1】(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表4-1  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条件 怠于行使 到期债权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已经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点11:合同的转让(★★★)(P92)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8年12月3日到期;
丁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约定2019年1月1日付款。201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2018年10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201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1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1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18年10月15日后丁对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B 【解析】(1)选项C: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由于乙转让给丙的债权于2018年12月3日到期,而甲的债权于2019年1月1日才到期,甲无权向丙主张抵销;
(2)选项D: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12:债务的抵充顺序(★)(P93)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相关链接】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考点13:合同解除(★★★)(P94) 1.合意解除 (1)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事先约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    )。(2014年) A.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B.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如果标的物为可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B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但官方公布的答案将其视为正确答案);
(2)选项C: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选项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考点14:抵销(★★★)(P95)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合同标的物分为四类:(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劳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
(4)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3)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5)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通知为非要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抵销通知为要式 B.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C.抵销的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D.抵销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答案】B 【例题3·单选题】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9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9年7月偿付。至2019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答案】C 【解析】(1)选项A: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
(2)选项B: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王某并未将其房屋设定抵押,陈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选项C:房屋租赁和买卖货物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均为“有形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4)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而房屋租赁和买卖货物对应两个不同的合同,陈某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点15:提存(★★★)(P96)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相关链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例题1·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例题2·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吨。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1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D.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提存费用 【答案】ABC 【例题3·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答案】B 【例题4·单选题】债权人甲下落不明,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乙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提存费用由乙负担 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C.甲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D.若甲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提存物归乙所有 【答案】C 考点16:违约责任(★★★)(P98) 1.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非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 3.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混合过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损益相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解释】(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无须再赔偿15万元的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无须再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无须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也无须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 【答案】A 【解析】尽管约定的违约金(18万元)高于实际损失(15万元),但并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甲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甲向乙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之后(已经覆盖了15万元的损失),无须再赔偿15万元的损失。

5.适用定金罚则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17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16:违约责任(★★★)(P98)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不能并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 【答案】D 7.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金钱之债不适用该规则)。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有(  )。(2012年) A.台风 B.地震 C.洪水 D.海啸 【答案】ABCD 考点17:违约责任的相对性(★★★)(P97) 1.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5.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1·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B 【解析】(1)选项AB: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选项CD: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丙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无权请求第三人乙交付电脑。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第三人(丙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1)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乙公司,甲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2)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甲公司)应当向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单元  合同的担保   考点01:保证(★★★)(P86) 1.保证合同 (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7年) A.单务合同 B.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诺成合同 【答案】ABD 2.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4.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2】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2017年案例分析题)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解释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1)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选项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选项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选项D: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两回事儿,选项D的表述将二者混为一谈。

6.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考点02:定金(★★★)(P91)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
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C 【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丙)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考点03:物保+物保(★★)(P67) 1.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考点04:人保+物保(★★★)(P89)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 (1)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相关链接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链接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05:保证+保证(★★)(P87) 1.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释1】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解释2】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不同的: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方式,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而连带共同保证是共同保证的一种形式,是两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考点06:反担保(★)(P85)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考点07: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85)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第三单元  具体合同 考点01:买卖合同(★★★)(P100) 1.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答案】BC 【解析】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以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均自5月14日转移。

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案例分析题) (10)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 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答案】ABCD 3.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014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02:商品房买卖合同(★★★)(P104)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定解除条件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考点03:租赁合同(★★★)(P110)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1】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13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016年案例分析题) 4.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5.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6年案例分析题) 6.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案例分析题) 7.风险的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年案例分析题) 8.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B.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 C.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 D.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D 【解析】(1)选项AC:转租合同在乙、丙之间发生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无权解除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无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如果承租人(乙)未经出租人(甲)同意转租的,出租人(甲)可以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而非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
(2)选项B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乙应当向甲赔偿损失。

9.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其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考点04:房屋租赁合同(★★★)(P111) 1.登记备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案例分析题)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4)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解释】考生应高度关注“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16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多选题】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D 【解析】(1)选项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选项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兄弟姐妹),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考点05:融资租赁合同(★★★)(P112)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关系:(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2018年案例分析题)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5)索赔权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甲公司)承担;
(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

4.租赁物的权属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5.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6.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018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8.行政许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考点06: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P107) 1.诺成合同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利息 (1)我国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考点07:民间借贷合同(★★★)(P107) 1.民间借贷的范围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2.是否支付利息? (1)根本未约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2)约定不明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2018年案例分析题)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利滚利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规则 (1)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7.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8.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9.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通过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28%。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本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甲、丙公司属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 C.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D.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D 【解析】(1)选项A: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
(2)选项BC:即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只是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3)选项D: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0.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1)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考点08:赠与合同(★★★)(P106) 1.赠与合同的性质 (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3)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但订立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014年案例分析题)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本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1·单选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A:宝珠并未完成交付,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2)选项BC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当时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例题2·单选题】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 B.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21日 C.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的所有权尚未转移 D.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2011年10月8日)合同成立;
(2)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3·多选题】甲为庆祝好友乙60岁生日,拟赠与其古董瓷瓶一只,乙欣然同意。但双方约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随时借用该瓷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故意将瓷瓶摔碎,甲应当向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因重大过失致使瓷瓶摔碎,甲应当向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瓷瓶交付乙前,如果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D.瓷瓶交付乙后,如果甲请求借用时被乙拒绝,甲可以撤销赠与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选项C: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选项D: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该赠与。

【例题4·多选题】赠与合同履行后,受赠人有特定忘恩行为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忘恩行为的有(    )。(2017年) 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 B.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D.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答案】ABCD 考点09:承揽合同(★)(P114)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1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考点10:建设工程合同(★★★)(P115) 1.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2018年案例分析题) (2)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相关链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表4-2垫资VS工程欠款 垫资 工程欠款 未约定利息 不支付利息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约定利息 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按照约定 5.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付款时间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竣工与验收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 A.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B.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C.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D.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案】A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B.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C.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顶之日为竣工日期 D.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办公楼,但乙公司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合同无效,但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 B.合同无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C.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付款 D.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 【答案】A 【例题4·单选题】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人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特定类型的有名合同处理,该有名合同是(    )。(2014年) A.技术服务合同B.建设工程合同 C.委托合同D.承揽合同 【答案】C 考点11: 运输合同(★★)(P119)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 (1)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如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向承运人索赔。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例题·多选题】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 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选项C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考点12:委托合同(★★★)(P118) 1.基本概念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委托合同。

2.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5.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题1·单选题】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A: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选项B: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题并没有指明“第三人当时知道”;
(3)选项CD:受托人(丙)因第三人(丁)的原因对委托人(甲)不履行义务(因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导致丙不能向甲付款),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丙)对第三人(丁)的权利。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原则上受托人有权转委托,不必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C.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13:行纪合同(★)(P121)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2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商行之间成立的是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答案】ABD 【解析】选项C: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

考点14:技术合同(★)(P122) 1.职务技术成果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3.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4)当事人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有(  )。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答案】BCD 【解析】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选项C: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3)选项D: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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