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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平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08:51     阅读:


  摘要:免费高等教育会导致一种“隐性”的不公平,表现在边缘性教育机会均等、成本与收益不一致。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能够带来实质性教育机会均等、成本与收益的一致,是当前解决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较好途径。为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正面影响,重点是降低个人及其家庭补偿率,以收入决定分担成本的合理比例。同时要加大助学力度,保证资助学生的比例与学费同步增长,以及确定适当的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的资金比。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补偿; 教育机会均等; 成本; 收益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二战后,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平”理念普遍表现为“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教育机会均等、社会公平的认识上有了新发展,表现在:1、公平不等于简单的数量均等和平均,而要求“质”的提高。在资助政策评估上,要求检验主要来自社会中下层的公共资源,是流向富裕家庭学生还是贫困家庭学生。2、要求大学生与纳税人,按预期回报的分享比例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至少要求学生补偿部分成本;对于暂时无能力支付学费的学生,采取贷学金等旨在“推迟付费”的资助办法,因为,出身贫寒的学生也会因其所受的教育,成为社会中富裕的成员。3、在教育资源分配上实行“积极歧视”的措施。由上可知,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平大致表现在“教育机会均等”、“成本与收益一致”两个方面。
  上世纪,有关免费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研究推动了成本补偿政策的实施,而实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对社会公平有怎样的影响?下面试比较“免费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对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影响,并提出实行成本补偿,确保其对解决我国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发挥正面影响的三点建议。
  
  一、免费高等教育与社会公平
  
  免费高等教育——如我国1952-1982年实行的“免费+助学金模式”:费用由国家承担,发放助学金,提供医疗和住宿——导致了一种“隐性”不公平,表现在:
  (一)边缘性教育机会均等以“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为口号的“免费高等教育”,在实践中蜕变为“人人均沾”、“数量趋同”的平均主义的均等资助。由于来自社会下层和贫困家庭的学生在各国大学生人口中占少数,结果原本首先应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公共资金,通过全体学生的免费教育和大部分学生享有的助学金,大量落到了富裕阶层手中,为他们锦上添花,而贫困学生从中所得份额很少。政府对高等教育补贴程度越高,意味着收入更多地从贫困纳税人家庭向富裕纳税人家庭转移,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向高收入家庭倾斜的程度也越高。如印度尼西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成本补偿政策之前,政府对高等教育资助的87%由占人口30%的高收入阶层享用,占人口40%的低收入阶层只享用了其中的7%,在发达国家也一样。①免费教育,尤其免费高等教育常会导致收入、资源分配更加不公平。因为,很小一部分能上大学的社会成员要消耗相对较大一部分公共教育资源,而没有上大学的社会成员只能分享相对较少的公共教育资源②(如图1)。这种模式宣称以扩大均等、增加贫困学生高等教育就学机会为宗旨,由于免费和助学金制度,使成本大大提高,反而限制了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激化入学机会竞争,在竞争中失利的又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贫困学生。从文化学的观点看,贫困学生从劣势文化起点出发,他们所受的基础教育质量远不及富裕家庭学生;后者从家庭、社会中获得更多“文化资本”,处于优势文化的地位。所以,贫困学生总是最早离校。这种模式即便有增加贫困学生入学机会的功能,也只是“边缘性的”。
  
   (二)成本与收益不一致成本与收益一致与否,指主体享受收益的同时是否付出成本。免费高等教育实际上由全体公民付费,不管他们是否知道已被征税。大部分税收是通过累退税,主要是销售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收上来的。③ 它使得直接受益者学生不承担成本,间接受益者社会高、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人却不成比例地承担了成本,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纳税人相对支付更多,加剧高等教育成本与收益间的不一致。同时,未承担成本还获生活津贴的学生在毕业后获益最多,个人收益率最高。他们所获的回报远高于社会为高等教育投资所获的回报,且在工资及其它收入、择业就业、生活质量方面的获益高于其他未上大学的人群。在发展中国家,大学本科的年均教育收益率(即劳动者多受一年教育时个人收入的变化率)最高为8.84%、大学专科为6.24%、中专和高中分别为5.40%和5.24%、初中为3.74%④。国家负担高等教育大部分或全部培养费,并使受教者在就业和报酬上得到更多好处,只会加大社会不公平,无形地加剧贫富差距。富的由于受到更好的教育更富,穷的由于早早淘汰出局,只会越穷。这种由成本与收益不一致导致的不公平,是隐性的,不易觉察,却危害极大。
  
  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与社会公平
  
  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又称分担与补偿),是指高等教育费用在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受教育者及院校之间合理分担并补偿,是解决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较好途径,表现在:
  (一)实质性教育机会均等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由学生及其家庭承担部分培养费,如我国规定的收费约占成本的20%-25%(《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富裕和有支付能力的家庭为子女的高等教育作出更多贡献,一是可增加高等教育经费的供给总量,用于扩大规模,招收更多有支付能力的学生,使受教群体不断扩大,形成良性循环;二是使得每个大学生所消耗的公共教育资源相对少些,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定的高等教育投资可以为更多人提供上大学的机会④(如图1),公共教育资源在全社会的配置趋于一种结构性公平;三是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可把计划用于高等教育的投资花在特别需要资助的学生、办好重点一流大学以及发展初、中等教育上。在中低收入国家,初、中等教育的回报率较高,国家教育资金投入的主要方面应在初、中等教育,既使得有限的教育投入获得较大社会收益,也使得初、中等教育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好发展,减缓由于低一级教育质量差所造成的对接受高一级教育机会的影响。低收入家庭子女通过享受更多的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规范、文化,占有更多该社会的主流文化、优势文化,获得一个“公平竞争”的基础。以上种种,有利于实现实质性的教育机会均等。
  (二)成本与收益一致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有受教育者、国家、企业等。根据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的利益获得原则——谁获益谁支付,及能力支付原则——获益者(直接或间接的)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提供教育费用。受教育者作为受益方,由个人及其家庭以学费的形式支付部分培养费。1995年我国试行收费时,一些高校年收费2200-2800元/人,个人投入占总投入的22%-28%,⑤ 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成本与收益的不一致,让支付能力强者承担更多责任;国家作为主要收益方,以拨款的形式成为高教投资的主渠道。高等教育所具有的巨大正外部效应,使得政府通过保证教育经费占整个财政预算的比重来提高高等教育拨款总量,让更多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孩子进入高校深造,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企业作为受益方,主要通过向毕业大学生支付工资的形式间接支付培养费,还可鼓励企业以捐赠的形式向高校返回部分由受高等教育者所带来的利润。相比免费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由个人、政府及企业分别分摊部分教育成本,能较好实现成本与收益的一致及实质性的教育机会均等,促进社会流动和财富分配,是当前解决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较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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