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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医疗保障局王君洁,调研报告 王君可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4-09 12:53:28     阅读:

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的调研报告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旨在维护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依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保障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我市仲裁机构近年来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展开,促进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较好的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额审理情况作如下调研分析。

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纠纷和社会保险纠纷二大类上。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则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三类案件;
而社会保险纠纷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类案件,而医疗保险纠纷、生育保险纠纷和失业保险纠纷等三类案件并未出现。

二、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 从案件类型上分析,劳动合同纠纷受理案件数量所占比例较大。劳动合同纠纷占我市仲裁机构近几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72%。当前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求日趋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由单一走向复合,同一案件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数倍支付;
补办、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多种诉讼请求,且大多是围绕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展开,用人单位通常不依法用工而处于被动地位。

(二)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来源的行业性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且占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40%。原因是建筑行业管理比较松散,一般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在劳动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亡,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三) 养老保险纠纷具有上升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不交、欠交养老费而引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逐年上升。有的劳动者在退休后方知道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费,导致其保险待遇无法按时享受而引起纠纷。

(四) 群体性案件占一定比例。我市大部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执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方面不够规范,如加班工资的执行、节假日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不登记以及不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等。在履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办理和缴费中易产生纠纷,一旦纠纷产生,容易引起群体性诉讼。

(五) 我市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率较高。调解结案的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三类案件。

(六) 判决结案多数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具有不可调和性,因而判决结案居多,同时在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仲裁和诉讼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太统一,且目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裁二审”居多。

三、 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只达成口头约定。这是造成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正常工作日延长职工劳动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但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相应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通常采用口头方式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较大,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 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行政约束力不强。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还是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对劳动方面的法律不学习不熟悉,用工不规范、或故意规避法律义务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缺乏应有的监察和管理。

(四) 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的特殊程序规定,使劳动者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周期过长,维权道路漫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付程序要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行政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行政给付或工伤赔偿四个程序。因此,从劳动关系的确认纠纷到最终拿到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

四、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行政管理力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办理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登记以及按时足额缴费等等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制裁,充分依法行使行政手段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尤其是工伤保险纠纷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较为普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登记,降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承担。

(二) 加大调解力度,合理简化程序,提高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因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特殊程序规定,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而有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这种特殊程序规定,坚持“步步为营”,造成劳动者维权时间普遍过长、成本过高,受害者往往也会采取过激行为,而易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信访事件。所以,在受理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时,即考虑到劳动关系一旦确认之后的赔付问题,因此,给双方当事人宣讲劳动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同时,再给双方一个明白账,争取一步到位解决劳动者的工伤赔付问题。使原来要走四个法定程序的工伤赔付案件,在矛盾初始阶段即化解。

(三) 加大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险法律的宣传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才会在纠纷产生时处于被动局面。因此,用人单位应主动和司法部门、仲裁部门加强良性互动。用人单位应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和劳动部门应主动宣传,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宣讲来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对劳动中存在的风险、责任及其规范等做了深度分析,争取通过办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以案说法教育宣传一片,规范用工制度的效果。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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