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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1-01-21 00:20:12     阅读:

XX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X党办字〔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货币资金、短期及长期投资、应收款项、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短期及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各项收入、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征地补偿费、荒地、滩涂、水面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镇设立XX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书面委托镇“三资”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村级设立组账村代理。

第四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1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能,报账员由各村组织推选。村级报账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送镇批准。村支部书记、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三资”中心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设置会计账户,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代理会计进行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并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村报账员相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财产物资、应收应付、征地补偿费等明细账簿。

第六条村集体账簿由“三资”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村建账,按村核算。会计核算应坚持月清月结,当月收支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次月10日前,代理会计应当出具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经报账员、财经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和备查。报账员应及时到“三资”中心报账,对不及时报账的,镇将对村级实行问责。

第七条代理会计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各村存款余额,并督促村报账员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与各村报账员核对现金和存款余额并签字确认。银行存款对账单由代理会计和报账员签字确认,确保账实相符,并将银行对账单订入当月凭证中保管。

第八条代理会计应在年终时根据村民委员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转账工作,并将所有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镇“三资”中心已在XX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开设“XX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银行账户,在该银行账户下已开设了村二级账户,各村的所有收入要全部存入该二级账户,而且所有收支均在该账户核算。

第十条为防止村级资金在村级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挪用,“三资”中心支票印鉴由三个印章组成,且印章分管,三个印章分别为“三资”中心公章、“三资”中心主任印章(暂用XX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分管领导印章)及行政村法人代表的印章,支票及“三资”中心公章、“三资”中心主任印章由“三资”中心管理,各村法人代表印章由行政村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的备用金数额为5000元,由报账员统一管理。备用金主要用于即时支付零星开支,发生备用金支付业务后,报账员应及时到核算中心报账。备用金的领取必须执行“一报一领”制度。严禁大额付现。严禁非报账员收支和保管现金。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现金支付范围:对个人支付劳保、福利、抚恤救济费用;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其他零星支出。

2.转账支付的范围:单张票据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支付事项。包括物品采购支出,工程项目支出,拆迁安置补偿支出,水费电费等委托业务,物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村干部报酬,临聘人员(含卫生员)报酬,其他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事项。

第十三条村集体要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遗失、被盗、被骗。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入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该收据一式四联并统一编号,每联左边均竖印“XX县农业局监制”字样,另在第二联(收据联)套印椭圆形红色监制章,监制章字样为“农村集体收款收据监制章XX县农业局监制”(待该批收据使用完后,监制单位将更改为‘XX县农业农村局’),收据由“三资”中心到农业农村局领取,各村领取使用收据时“三资”中心要登记起止号码并要求领取人签字,使用完后,存根应交回核算中心备查,并提供所有收入均已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的凭证;
“三资”中心到县农业农村局换领收据时要交回原存根,作废收据必须四联齐全,各村平时仅能保有一本收据。

第十五条村集体不得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票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票据。对错开的票据,必须保持四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
对遗失票据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及其他各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地补偿费、借入款项、预收款项、“一事一议”资金、上级拨付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不得作为村级一般性收入,应作往来核算或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一律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到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存入开户银行。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各村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初制订全年收支计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各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支两委会议讨论制定;
村集体财务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对非生产性支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

1.规范村干部报酬。按照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干部报酬标准、发放需有镇批文为依据。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

2.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会议用餐标准每人严格控制在60元以内),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报账时附会议签到册和会议通知。各村办公用品购置费、党建经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开支,各村应按照财力和村所承担工作任务实际严格控制支出,严禁浪费。

3.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XX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16〕X号)文件精神执行。

4.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标准: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

5.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确需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费用标准,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村级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和证明人签字,再由财经审批人审批。村报账员向“三资”中心报账时,要分类填写支出报账单,代理会计应当面初审所有票据,“三资”中心主任对所有票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报账单上签字确认。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应当拒绝付款,代理会计、中心主任应当拒绝入账。

小额资金(非生产性费用单次单笔支出2000元以内,生产性费用单项支出2万元以内)支出,实行“四步工作法”审批,大额资金(非生产性费用单次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生产性费用单项支出2万元以上)支出实行流程审批制度。

小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村主任、支部书记联签会审—“三资”管理办审核—村级账务代理室报账。

大额资金支出流程:提议支出(村级“四议”村党支部支委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请示报批(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使用签字(经手人、证明人)—民主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批签字(村主任、支部书记)—财务审核(“三资”中心)—资金结算(村级账务代理室“三资”中心)。大额资金支出分别在作出决议和支出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二条严禁白条入账。自制凭证只限于支付向村民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村干部报酬,村干部差旅费报销单、村民劳务及会议工资,村内部往来结算等。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资金、征地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套取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前由村委会制定方案,重大事项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事项终结时,应及时办理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五条上级投入的村级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所有村级建设资金必须通过专户报账、分村核算、实报实销。

第八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项目的安排,应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对口部门审核同意把关后方可实施(见审批报告)。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镇“三资”监管办公室进行公开交易。严禁分割工程发包。严禁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承包或变相承包本村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所有工程预、结算须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把关审核,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进行监督,其中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预、结算,由各村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工程款的支付。

1.自建项目工程款须凭“三资”中心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原材料发票、用工人员工资表报账。

2.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款须凭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建设发票等资料报账。

3.所有报账资料和付款凭证必须真实、合规,不得使用虚假发票报账。

4.预付工程款须凭正规发票,预付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70%,具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

5.用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支付工程款时,须由财政所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人)、供货商或劳务提供单位指定账户。不得支付现金和转付村集体账户。

第九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镇村两级管理,“三资”中心负责资产、资源会计核算,制订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登记资产、资源卡片,盘点清查及监督工作。村级组织负责资产、资源日常管理,登记资产、资源备查台账,资产、资源采购、处置、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都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建立台账,并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三十二条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建立健全登记簿,落实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三资”中心应督促各村每年度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盘亏盘盈的资产及时作好账务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购入、新建、捐赠、改(扩)建、变卖和盘盈(亏)的固定资产,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计价入账。

第三十五条村组各类承包经营、资产资源租赁、大额物资采购等,须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发包、租赁、采购。对程序不到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村要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每年进行一次债权债务清理,及时收回欠款,偿还债务,并及时向村民公开。

第三十七条各村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日常开支,严禁随意向金融机构贷款,严禁向个人借款,严禁向村民和社会非法集资。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不得挪用村集体资金,不得利用村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经正常程序不得随意将村集体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九条村级举债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审核把关;
对未按程序报批新增负债的,财政部门停拨或核减相应专项资金。

第十一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对本村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一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并将理财情况在《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情况记录簿》中及时、详细登记,提出理财意见及建议。每年应出具年度清理报告报核算中心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应按季度公开,重大和专项财务事项随时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收支往来明细、工程建设项目、村干部报酬和年终收支决算等。

第十二章职责划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县直相关部门职责:
1.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县审计局负责对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的村级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3.县民政局负责对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和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县财政局负责督办乡镇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财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每年对村级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发证,村级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乡村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乡镇(场)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

2.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本乡镇的村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促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

3.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村级财务清查和内部审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审计、财政部门;

4.“三资”中心负责村级财务核算,农村集体监管办公室负责村级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

5.“三资”中心及时将财务资料归档保管,每年度将各村财务报表打印纸质档交村委会。财务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如需向村移交会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1.村级财务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村建立、健全村级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理、合法;
加强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2.推选村报账员,收集整理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领取、保管村级备用金,定期向代理中心报账,履行出纳职责;

3.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落实村级财务监督的职能;

4.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5.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编制月度用款计划;
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报乡镇核算中心审核支付;

6.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村级重大、专项财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镇在依据本细则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村级财务管理和核算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
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实施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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