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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违整治工作相关问题政策解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12-28 12:20:59     阅读:

两违整治工作相关问题政策解读 一、 为什么要开展“两违”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已全面开展“两违”整治工作。目前,我镇“两违”现象十分突出,已严重破坏了城镇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城镇的发展,严重侵害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公共利益。整治“两违”,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 什么是“两违”建筑? 所谓“两违”建筑,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

三、 “两违”建筑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是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三是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四、 “两违”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整治的重点是城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规建房。特别是:一、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和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房;
二、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建房;
三、违反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宅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
四、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的违法违规建房;
五、非本村村民的违法违规建房;
六、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的;
七、顶风抢建的违法违规建房。尤其是对以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涉黑涉恶人员,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以及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从重从快、重点打击。

五、 “两违”整治工作步骤有哪些? 此次“两违”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 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 2、 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 3、 完善总结和建章立制阶段 六、 拆除“两违”建筑的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拆除“两违”建筑主要有三种方式:
1、 自拆:是指违建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2、 助拆:是指违建户因故不能自拆,向相关乡(镇、场)提出申请,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帮助拆除;

3、强拆:是指以各种行为阻扰依法拆违,乡(镇、场)难以拆除,由县整治拆违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区别:对自拆的违建户,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对助拆的违建户,将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无偿帮助拆除;
对必须强拆的违建户,将依法依规给予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建户自负。

七、“两违”整治期间,是否允许建房? 在“两违”整治期间,停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审批,禁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行为。

八、阻止强拆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对少数以各种行为暴力抗法、阻扰依法拆违的,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九、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参与建房,如何处理? 对于参与违法违规建房的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向组织进行汇报,并对所建违法违规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拆,一律不予追究。

对于直接参与或纵容、包庇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违规建房的且拒不向组织如实汇报的,一经查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属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建筑,应如何处理? 对排查出来的套取国家资金、非法利用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顶风抢建、已征土地且已给补偿的未拆和新建的必须拆除。其他的按县里研究确定的统一意见处理。

十一、拆违与拆迁的区别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违是指依法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拆除的一种整治行为,不予补偿、安置。

十二、今后如何建房? 我镇将出台城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农民建房具体实施办法。在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允许其自建房。

十三、“两违”建筑整治的主体如何确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主体,如甲地农户到乙地建房,在查处过程中,以乙地为主,甲地负责对农户家庭住宅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两违”清理工作有哪些内容? 1、 清理违法用地 (1)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一是公民、法人或其组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 非法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
一是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二是非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
一是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行为;
二是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4)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2、 清理违法建设 本次清理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即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以及超出土地证使用范围、不按照规划许可等要求施工的建设工程。

具体行为有:
(1) 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

(3) 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

(4)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

(5)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竣工认可,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

(6) 建设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7) 在商品房顶层或其他建筑物私自乱搭乱建的;

(8) 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9)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建设的行为。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或其他构筑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受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组意见→村委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对拟符合申请人用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县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划拨建设用地手续→每半年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受何处罚? 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其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分有哪几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5种土地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是非法批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是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五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处分种类有6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两违”户如何申报、登记 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在县城规划区内参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申报并说明问题。其他在县城规划区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人员,应主动到县“两违”办公室登记,乡镇的“两违”户到所在乡镇“两违”办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摘要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计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收后六个月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要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摘要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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