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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42     阅读:


  案例
  2009年3月3日,中国A公司(采购方)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花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进口花生1万吨,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香港B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供货方)签订花生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美国直接运到中国宁波,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A公司于4月1日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将所得信用证的部分金额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收到B公司的转让信用证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备货发运货物。4月22日,c公司以传真通知B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万吨花生与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5000吨花生同装在H船上。”B公司收到传真后与A公司取得联系,A公司要求先停靠宁波港,B公司立即通知c公司,这条船应先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港。c公司回复传真表示,“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H船先靠宁波港”。但该船实际上先靠了北海港,并且在北海停留卸货与检修了近1个月后才驶往宁波港。这时国际市场花生价格已下降,A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反而损失了人民币10余万元。于是,A公司以B公司违约迟延交货为由向B公司索赔,B公司认为在CIF价格术语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系船方所为,并非B公司所能控制的,B公司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A公司遂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
  法律风险及防范
  转口贸易货物涉及两次货物进出口,所以风险较一般贸易更大。尤其对中间商来说,货物不经过中间商所在地,中间商一般难以见到货物,对货物的情况并不知晓,风险也就更大。中间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L2T四方面:
  风险一: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数量不符,包括货物短少、短装、短卸:
  2、品质不符,卖方以不良品质之货运交买方,卖方交货之规格、型号不符或货物因各种原因在运输途中变质等:
  3、包装不符,如包装不善(BadPacking)、包装不固(LoosePacking)、唛头不符(DiffenentMark)、唛头遗漏(NOShlppingMark)等。
  这些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中有些是卖方的责任,有些是船公司的责任,有些是自然原因。但是货物运抵买方时,买方有可能以这些不符点向不了解情况的中间商索赔甚至退货。尤其是虽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卖方却出具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比如将不清洁提单通过船公司改为清洁提单,致使中间商付款赎单,而货物运达买方遭索赔甚至拒付,造成很大的损失。
  规避办法:
  中间商在信用证上规定由卖方出具国际上的权威公证机构或政府机构签署的货物检验报告书或证明书:
  对大宗货物的交易,中间商应派人到出口地验货,监督装船并出具中间商人员签署的检验证明书:
  中间商尽量自己购买保险,对进口商以CIF价格成交,对出口商以CFR价格成交。这样如果发生不符合合同的情形,索赔在本地较为便利:
  中间商应仔细审单,一旦发生单据瑕疵应及时补救或与卖方协商解决,严重时可以拒绝赎单;
  为了避免买方以货物未经检验为由迟延付款,尽量避免在MasterL/C(主信用证)上出现“买方在验货后付款(Thepavmentw…beeffectedafterthebuvershaveinspectedtheqoods.)”的字样。
  风险二:延迟交货
  延迟交货可能是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或者是货物装运后延迟交单致使中间商无法拿到提单,造成货到后单据迟迟未到,还有就是船公司周转船等原因延误了交货期。延迟交货有时候会给买方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时,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的时候正好遇上价格猛跌,买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还有如鲜活食品、冷藏仪器等不易长期处于运输状态,如果延迟交货可能造成货品的变质。这时受到损失的买方就会向中间商索赔甚至退货。案例中,由于船公司的原因延误了交货期,而延期交货正好遇上花生价格下跌,A公司遭受损失后便向B公司索赔,是典型的卖方延迟交货给中间商造成损失的案例。
  规避办法:
  中间商与卖方的交易合同应严格订明交货期限,并根据不同情况说明违约责任;
  根据航程的远近,把握卖方交单提示的时间。航程远的交单期限可以订长一些,航程短的则要把交单期限订的短一些,尽量避免货到单不到的现象:
  为避免船公司中途转运的延误,可以在信用证上规定“禁止转船(TranshipmentProhibned)”。同时如因船公司的延误可以向船公司要求赔偿;
  防止卖方将提单倒签,这种条款可以在合同中列明,同时约定好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风险三:信用证转让
  中间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合同履行的风险。尽管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利可以转让,中间商通过转让信用证从实际供货方处取得了物权凭证,也得到了银行的付款保证,但并没有削减它与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中间商在贸易中承担了向买方交付货物和向卖方付款的双重责任,因此,无论是买方拒付货款,还是卖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交货,中间商都需要对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延迟换单的风险。根据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号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为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因此,若第二受益人直接取得货款将使中间商丧失了提取买卖差价的机会并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所以,第一受益人在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通常将其空白的发票和汇票一并交给转让行,请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相符交单时代为替换,以免发生延误。
  规避办法:
  进行资信调查
  中间商之所以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基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例如不能使实际的供货商和进口商有实际的接触,还有就是自己的利润额度也要保密。这一切都要靠转让行来实现,如果转让行稍有不慎,甚至刻意的泄露,将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难以估计的损失。所以第一受益人对转让行的选择要极其慎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
  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重视资信调查。中间商应加强对供货商和进口商的资信管理,建立客户信息档案,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客户资信状况分析。在交易前,通过一些特定的咨询机构,例如银行、专门的资信调查公司等,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司设备、经营作风、银行历史记录等给予详细的核实,选择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
  注意信用证转让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禁止信用证转让到其他一些特定的国家,如美国法律禁止信用证转让到朝鲜、古巴、利比亚等国家。作为中间商应该注意这一点,查看自己的供货商所在国是否属于上面所列国家的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律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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