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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校长的理财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3:33     阅读:


  【摘 要】 在收集大量国内外大学校长理财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大学校长在理财中的财务责任、内部控制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和财务信息公开责任及其理论依据;阐述了大学校长在理财中的筹资、财务战略、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角色;提出中国大学校长首务是当科学家,可委托总会计师协助理财的观点。
  【关键词】 大学校长; 理财; 责任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1-0095-05
  一、责任与权力的关系
  管理大师法约尔(1998)认为:“权力,就是指挥和要求别人服从的权利。……人们在想到权力时不会不想到责任,也就是说不会不想到执行权力时的奖惩——奖励与惩罚。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然而一般来说,人们像追求权力那样害怕承担责任。一个出色的领导人应该具有承担责任的勇气。”
  S·泰森等(1997)指出:“我们大家私下里都有一种感觉,即商业上的胜利并不是因为‘按照规定办事’,而更像是把规定修改得适合于自己的利益。企业家的才能是从(赢利的)欲望中获取更多东西以得到支配他人生活和工作的权力,而不是要实现伦理道德的原则。自身利益是一个文明的字眼,但它的根基是在所有的成本花费中挣扎求生。为他人作奉献、提供商品和服务都是值得称道的行为,即社会能够接受的目标。但是我们怀疑这些只是副产品,从金钱的角度看,也并非出于本意,真正背后的目标是权力和地位,是建立在大量有关组织中权力和政治谈判基础上的权力和地位。”
  由此可见,大学校长拥有权力,在大学行政化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但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大学校长拥有权力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我国相当多大学校长无财务背景,本文探讨之。
  二、大学校长在理财中应负责任的依据
  (一)大学校长在理财中应负责任的法规依据
  1.大学校长的财务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2.大学校长的内部控制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3.大学校长的经济责任
  (1)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直接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主管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领导责任。
  (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迅速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1)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2)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3)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4)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5)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6)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
  4.大学校长的审计责任
  2010年9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第五条规定:“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2014年10月9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十四条规定:“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
  5.大学校长的财务信息公开责任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大学校长在理财中应负责任的理论依据
  1.公共产品理论
  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以政府公共财政拨款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资源配置机制。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如高等教育能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提供教育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同时,高等教育又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的属性,如高校培养的是高级专门人才,受教育者学到知识后,提高了劳动能力,增强了获取收入和物质与精神享受的本领,又具有明显的在所有权上的排他性和消费上的竞争性。但因是准公共产品,因此,高校必须维护公共财政资金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在高校称之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什么叫公共受托经济责任?1985年5月在东京举行的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届大会上发表的《东京宣言》——“关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导方针”指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有责任汇报对这些财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并负有财政管理和计划项目方面的责任。”在其第五次代表大会发表的《北京宣言——促进公共财务与投资有效管理的指导原则》中指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人对那些资源所负有的职责。”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并不等于人民亲自去经营管理,而是将属于人民的公共财产,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政府去经营管理,各级政府也可以将公共财产委托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受托经营管理者去经营管理。公办高校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委托代理关系是全体人民委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次委托代理关系是各级人大委托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层次委托代理关系是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公办高校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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