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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务派遣管理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8-07 17:07:34     阅读:

  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望江县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望江县天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 所:*******号。

  邮政编码:

  条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数额:200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100%

  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条 股东承诺: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

  (四)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

  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部分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各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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