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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判非刑罚化措施的生成及完善路径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09: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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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对环境审判非刑罚化措施的运用主要有判决判项、量刑情节、附带民诉和执行监督四种模式,但这些模式又面临法律定性、效果评估、执行监管和案例指导效力低下的难题,并导致各地法院的“创新”措施受到合法化质疑和无法规模化推广等制约。因此,通过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立法规定,引入行政机关和第三方的效果评估机制,强化社区监管的执行监管体系以及规范环境审判实践案例的指导,便可实现环境审判非刑罚化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 环境破坏;非刑罚处罚;刑事制裁;刑事责任;环境审判;犯罪行为;环境修复;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17)02-0135-07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与尖锐,刑罚正成为惩治环境审判主体最有威慑力的方式之一。环境刑法从最初散见的立法条文,到专章保护环境资源,再到污染环境罪设立,显示出环境审判的立法规定正日臻完善。为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环境并重的效果,各地法院以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改革的切口,逐渐探索出多种非刑罚化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星火燎原:从边缘走向热点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溯源: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之争
  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措施是相对应的概念,都是刑事制裁的组成部分,均为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体现〔1〕。环境非刑罚处罚措施又称环境刑罚辅助措施,是指对环境审判人所采取的刑法规定的刑罚之外的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环境,救济被犯罪行为减少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处罚措施〔2〕。它虽无刑罚的形式,却发挥着与刑罚同样的功能,共同实现刑事制裁的惩罚、预防目的。
  而环境审判刑罚处罚措施主要集中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第338~346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包括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此外,一些涉环境资源犯罪,如失火罪、走私罪等,由于同时侵犯其他客体,分散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环境审判非刑罚方式,除了《刑法》第37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之外,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资源法》等环境单行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还有大量的非刑罚措施。这些非刑罚措施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教育性非刑罚措施,即公开悔过、训诫、赔礼道歉;二是民事性非刑罚措施,即责令补救、限制活动、赔偿损失;三是行政性非刑罚措施,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限期治理、勒令解散〔3〕。
  环境审判非刑罚方式是否属于刑事制裁方式,学术界是有争论的,有学者认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刑事制裁方式,而是对犯罪责任追究其他责任方式〔4〕。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非刑罚处罚惩戒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人对此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处罚措施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评价的改变,只不过是人们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改变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理方法,将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刑罚方法转变为教育、民事、行政措施〔5〕。
  (二)星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零星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案例发布载体如《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指导》等,在1985~2014三十年里,经笔者梳理发现,其中涉及环境审判的案例有23件。表1按照五年一個周期共六个时期,对这些涉资源案件处理的主刑、附加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了分别统计。
  据表1,在三十年环境审判实践中,自由刑和罚金仍是最主要的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23件案件中,主刑中有期徒刑是运用最广的刑罚方式,达36人次,另外两种刑罚方式拘役和管制很少使用,尤其是管制,没有一件案件涉及到管制的适用。在附加刑的适用上,罚金运用达32人次。同时,在环境审判领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主刑、附加刑处罚措施之外,还有一种新型的处罚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其运用呈零星状态。如表1所示,1994年最高院发布关于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试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案例后,沉寂十年再次发布另一则非刑罚处罚措施案例,此后就再没有类似案例出现。那么,在环境审判领域,非刑罚处罚措施尤其是带有环境保护特点的恢复性措施是基层法院的一种偶然创新,还是纠纷解决的“土政策”,抑或是符合环境审判规律的创新措施?
  (三)燎原: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的雨后春笋
  非刑罚处罚措施虽然运用次数不多,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由于它贴近环境保护目的,突出了环境审判的特点,不仅得到犯罪人的认同,还得到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大力推崇,并得到当地社区的高度认可。非刑罚化措施的适用实现了司法控制上的共赢,为环境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承载着环境审判的未来方向。
  鉴于此,在1986~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中,本文选取涉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环境刑事案例30件为样本(见图1,其中含表1的两个案例),从环境治理的视野予以剖析,力求探索环境刑事审判的发展规律,尝试构建符合环境审判特点的刑罚方式,使环境刑罚的应用更有助于环境治理的达成。样本虽竭尽全力搜集,以期增加覆盖面,提高样本的采信度,但诚如苏力所言,从一个个案就试图抽象出一个共同特点,这个过程至少是值得怀疑的〔6〕。对于这一点,可以列举大量案件来例证,但这并非十分必要,而且任何枚举都难免遭到休谟提出的归纳问题的诘难。因此,这一点也许是无法回答的,是否接受这一不完全归纳,也许更多需要诉诸我们的常识。
  根据图1,在前20年里,非刑罚处罚措施一直在低位徘徊,作為一种边缘的措施,只是个别法院的创新行为,没有成为一种法院内在审判自觉。而在此后的10年间,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在使用频率和使用范围上都出现大幅增长,呈现一路飙升的趋势。从早期法院零星尝试,到后来大面积大范围的推广和使用,一方面反映了环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对环境治理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另一方面反映了非刑罚处罚措施契合了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惩治环境审判和恢复受损环境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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