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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党性守纪律树形象”大讨论活动学习资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3 18:51:56     阅读:

“讲党性、守纪律、树形象”活动 学 习 资 料 ●中组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中组部严守换届纪律五条禁令 ●山东省委组织部严守换届纪律六条禁令 ●泰安市委组织部严守换届纪律七条禁令 ●“5.17.5”换届纪律要求 ●四项监督制度 ●关于开展向王彦生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向李林森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 中组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中组部对部机关干部提出 严守换届纪律五条禁令 禁止跑风漏气,严禁向规定范围以外人员透露,在非工作场合参与、谈论换届工作的有关信息;

禁止替人说情,严禁为特定关系的人说情,打招呼,引荐有关人员;

禁止打探消息,严禁非工作范围人员评论党派与换届工作有关的信息,不得传播小道消息;

禁止收受礼品,严禁违反规定收受贵重礼品、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禁止接受吃请,严禁因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山东省委组织部 坚持公道正派严守换届纪律六条禁令 1、严禁为他人谋取职务说情打招呼或联系、引见有关人员。

2、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打探或在不适宜的场合谈论换届人事调整有关信息。

3、严禁参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和组工干部形象的宴请等活动,收受礼品、礼金。

4、严禁在换届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5、严禁封官许愿、邀功讨好,拿组织原则送人情、作交易。

6、严禁私自干预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泰安市委组织部 严守换届纪律七条禁令 1、严禁替人说情,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或联系、引见有关人员。

2、严禁封官许愿、邀功讨好,拿组织原则送人情、作交易。

3、严禁跑风漏气,透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换届工作信息。

4、严禁打探消息,在不适宜场合谈论换届人事调整有关信息,听信、传播影响换届工作的不实言论和小道消息。

5、严禁参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和组工干部形象的宴请等活动,收受礼品、礼金。

6、严禁弄虚作假,掺杂个人感情,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7、严禁干扰调查,干扰、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5.17.5”换届纪律要求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容易发生的不正之风,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

5个严禁: 严禁拉票贿选;
严禁买官卖官;
严禁跑官要官;
严禁违规用人;
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不准贿赂代表;
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
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项监督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

2、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表(样表);

2、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3、市县党委管理的干部违纪违法受处理情况表(样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向王彦生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 组通字〔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王彦生同志生前任邯郸市从台区委常委、组织部长。2005年被确诊患脑动脉瘤后,他仍然恪尽职守,忘我工作,2009年2月4日在准备动身参加区政协会议开幕式时突然发病,不幸逝世,年仅49岁。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职务的近20年时间里,王彦生同志始终保持对党忠诚、为党奉献的政治品格,忠于职守、知人善任,勤学善思、勇于开拓,心系群众、无私奉献,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崇高品德,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赞誉。

王彦生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精神风貌,他是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涌现出的基层领导干部优秀代表,是新时期组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典范。最近,中央主要媒体集中宣传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为进一步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新风正气,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组工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党员干部和组工干部中广泛开展向王彦生同志学习活动。

实现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任务,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领导集体,把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成为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大力宣传学习王彦生同志的先进事迹,对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对于推动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深化和拓展组织系统“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都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向王彦生同志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要努力学习王彦生同志信念坚定、党性坚强,始终保持对党忠诚、为党奉献的政治品格;
学习他忠于职守,知人善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锐意创新的进取精神;
学习他心系群众,无私奉献,始终保持牢记宗旨、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
学习他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始终保持知足淡欲、真诚坦荡的崇高品行。党员干部要把向王彦生同志学习与做好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工干部要以王彦生同志为榜样对照检查自己,明确努力方向,坚持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加强党性修养,勇于开拓进取,切实树立组工干部“可信、可靠、可敬、可亲”的育好形象。

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向王彦生同志学习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抓紧抓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各个层次的干部,特别是组工干部的学习活动,掀起学习热潮,务求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多种文艺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王彦生同志的先进事迹,努力使王彦生同志的崇高精神更好地感染人、激励人,产生广泛持久的影响。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2009年11月6日 关于开展向李林森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 (组通字〔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和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小组),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李林森,男,1969年9月出生,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起历任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三河乡乡长、东林乡党委书记、五宝镇党委书记,宣汉县副县长,万源市委常委、副市长,2006年11月任万源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9年7月被确诊患肝癌晚期后,他仍坚守岗位、忘我工作,2011年7月31日因治疗无效不幸去世,年仅42岁。

李林森同志无论在什么岗位,都始终牢记党的宗旨,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担任五宝镇党委书记期间,他率领干部群众抗击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几次晕倒在抢险救灾第一线,保证了受灾群众无一伤亡,被群众称为“救命书记”。他经常无私资助困难群众,弥留之际仍然牵挂着帮扶对象,而自己治病的钱却是从亲戚那里借来的。担任组织部长以后,他始终恪守公道正派、选贤任能的政治责任,坚守党的干部工作原则,树立重品行、重实干、重基层、重公认的用人导向,大力推荐使用扎根基层、埋头苦干的干部,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他注重改革创新,主持推进的“四评村官”、“五议社区党组织班子”、“千名大学生进万源”引才工程等多项工作得到地方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他严格要求自己,从没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办过一件私事,对跑官要官者更是坚决拒之门外,即使在自己病重靠借钱治疗的时候,也绝不收受别人的一点钱财。他始终把党的事业当作生命,在身患癌症的情况下,仍然以常人难以想象的毅力拼命工作,为党的事业燃尽了生命之火。

李林森同志的模范行为和崇高品德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赞誉。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习近平同志亲切会见了李林森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并讲话,充分肯定李林森同志是新时期基层组织部长的优秀代表,是组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楷模,是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时代典范,要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组织系统干部都要向李林森同志学习,以李林森同志为榜样,争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党员、好干部。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决定,追授李林森同志“全国优秀组织工作干部”称号。

李林森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对党无限忠诚、对人民高度负责、对自己严格要求的高尚品质。为弘扬先进,不断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向李林森同志学习活动。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向李林森同志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要学习李林森同志为党的事业鞠躬尽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像他那样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拼搏奋斗;
学习李林森同志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为民尽责的公仆情怀,像他那样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暖心人;
学习李林森同志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公道正派的职业操守,像他那样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
学习李林森同志勇于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像他那样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学习李林森同志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的优秀品德,像他那样光明磊落、淡泊名利,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组织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座谈交流、专题讨论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好向李林森同志学习活动。要把学习活动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与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为民服务作表率;
与正在开展的地方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讲奉献,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狠抓落实,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带头开展学习活动,引导广大组工干部见贤思齐,以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创先争优的实际行动、不断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实现“三服务、两满意”的目标。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多种文艺形式,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李林森同志的先进事迹,用李林森同志的崇高精神教育人、感染人、激励人,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2011年10月 8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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