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考试文档 >  英语试题 > 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12:18:00     阅读:

**生物质发电项目建筑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 20**年3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承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概况 承包工程名称:**生物质发电项目建筑工程 承包工程地点:**省**市青肯泡乡自卫砖厂 承包工程范围:主厂房、汽轮机基础、综合楼、食堂、化学水车间、灰库、110kV屋内配电室、渣库、除尘器基础、吸风机室、烟道支架、灰管路支架、栈桥、除铁间、输料地道、燃油泵房、汽车衡及计量间、综合水泵房及综合水池、启动锅炉房、材料库及检修车间、门卫室等,建筑水暖电;
厂区道路、厂区照明及厂区市政管网工程;
图纸内所有相应专业预留、预埋等(其中不含设备采购、特殊消防、绿化、钢结构及其围护、围墙等),已施工完成的主厂房框架基础、汽轮机基础零米以下、化学水车间框架基础、综合楼三层以下主体结构,具体分界点见下表。

工程名称 工作内容 施工情况 主厂房 回填土 主厂房回填土至-1.5米 柱 18个柱子施工至-1.2米,其余框架柱施工至-0.3米。

锅炉基础 按图纸施工完。

基础梁 两个基础梁未施工,其余施工完。

汽轮机基础 基础、柱、剪力墙 浇筑至0米。

综合楼 结构 综合楼11.35米层浇筑完,食堂4.**米层施工完。

楼梯 中间的楼梯施工至4.**米,边上的施工至7.75米. 化学水车间 基础 基础浇筑至-0.6米,中和池未施工。

回填土 土方回填至-0.6米。

钢结构及其围护工程选定承包方时,在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现场施工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合同承包方。

如果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或责任,不能保证/满足本工程项下有关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尽的义务或责任,则甲方随时有权对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调减、部分切除直至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则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二、承包合同价格约定 2.1建筑工程执行工程所在地现行相关定额,主要材料按报送预算当期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及甲方确认的价格,取费按相应类别的取费标准计算(取费存在上下限时,按中间值计取)。工程总价按甲方审定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总造价下浮 6 %,作为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及结算的依据。

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陆仟万元整)。

2.2经甲方审定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累计超过50万元的,列入工程报量并随进度款支付。

2.3除不可抗力影响外,其他因素(如因天气、材料进场等因素)的影响费用均包括在定额相应的取费范围内,均不予调整。

2.4任一分项工程图纸出齐后,乙方在30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预算文件(计价软件采用正版广联达),甲方在收到后30日内核定价格,双方据此分批签订补充合同。如果乙方未按期提交工程预算文件,则甲方不予审核工程进度款。

2.5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进度款工程量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虚报工程量超过最终审定价50%(含50%),则甲方从进度款中扣除超报部分,并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上报结算书亦遵循此规定。

2.6如发现虚假签证,虚假结算报审,一经查实将给予乙方“假一罚五”的处罚,若贿赂甲方工作人员,将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同时在结算款中罚款五百万元。

三、工 期 开工日期:具体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年11月**日( 含与设备安装交叉施工受影响的时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承包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五、组成承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附加条款 5、本合同的其它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承包工程”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价” ),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履行施工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将自行施工不再分包,或变相分包。

十一、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为合同暂定金额的10%的银行保函。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额的5%,在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无质量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

十二、协议的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双方约定:
自双方盖章、签字并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本合同签订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010-60504548      电话:
  传真:010-60501459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经承包人优化后的图纸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优化后的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如有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
附加条款;
专用条款;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优化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书;
通用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12);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项目所在地政府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国家现行适合于本工程的但未在上文列明的其它相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4. 图纸 4.1、本工程发包人提供工程所需要的图纸捌套(含四套竣工图),施工方按图施工。

4.2、承包人应对图纸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让第三者或无关联方使用。

4.3、所有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留一套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工程师和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5. 双方驻现场的项目经理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李洪建 职务:项目经理 工程师的职权:见通用条款。

5.2 承包人派驻工地项目经理是:
姓名:蒋宏伟 职务:项目经理 注册证书号:黑123121204722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 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现场水,电已通,电讯线路自行解决 。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踏勘,施工场地内的临时施工道路由乙方负责。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 。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

(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协商 。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计划及完成工程量报表。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全过程派专人负责。

(3)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根据现场要求,为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条件。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8)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合同范围内工程交工资料的整理及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

(9)施工场地要求封闭施工。

7.2除上述承包人应该完成的工作外,承包人尚需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此工作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造价内:
7.2(1)发包人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是:根据行业规定的由承包人优化设计的永久工程,优化后的施工图纸以承包人设计的名义出图。尽管该部分工程设计曾经过发包人的设计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这部分设计质量负全责;
承包人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所符合的设计\施工\材料规范或标准, 深化设计应经本工程的设计人和发包人认可,所有深化设计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任何费用,深化设计须提供盖章的设计文件,同时提供电子版。

7.2(2)承包人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合同生效后**天内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位工程开工前**天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
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承包人负责向工程师随时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

7.2(3)承包人应做好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并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管理,若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则由承包人负责,其他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除因发包人、工程师或雇员的行动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7.2(4)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和发包人要求,自费提供和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合同造价内。

7.2(5)承包人负责未完和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己完工程的保护(不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等),费用己包含在承包人合同造价内。

7.2(6)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提出具体的、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对工地现场影响范围的地下管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用必要的加固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职工临时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文明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做到场地经过彻底清扫,整洁卫生,门窗明净,无灰尘;
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2(8)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影响公众便利或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以及对交通和邻近设施的干扰。

7.2(9)负责办理’外埠建筑业企业(施工及设计)进入项目所在地市的相关备案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服从发包人Q/E/OHS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的各项管理规定;
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服从发包人关于施工工艺的要求;
服从建设单位、设计、发包人关于深化设计的各项要求;
遵守发包人关于合格工程的各项要求且不得提出额外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开工前一周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7天内。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运用网络计划技术,作好各单体的工序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保证工期目标实现。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验收。

10.2工程现场执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的或预估的可预见性风险及缺陷,要提前与甲方进行沟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负责任的蛮干,非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能够提前规避的提前规避,乙方和甲方项目公司必须保存实时现场影像资料及相关工程资料。乙方有义务有责任提前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责任界定清楚后另行约定。

图纸内所有相应专业预留、预埋、管道预留洞都必须达到安装精度要求,符合相应工程规范要求,否则因此而造成的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 详见《安全施工协议书》的约定。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工程师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发包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则经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后,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本合同价款约定采用 工程总造价下浮 方式确定。

11.2合同价款的调整:签订单位工程补充合同时,合同价款按照报送预算当期施工所在地造价信息及甲方确认的价格确定,工程结算时对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及人工±5%(含5%)以内不调整,±5%以外按单体主要施工期间信息价平均值进行调整。

12.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13. 工程量确认 13.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 13.2对虚报工程量获取进度款,按虚报工程量结算价格的100%予以罚款。

13.3对重复计算工程量获取进度款,按重复计算工程量结算价款的100%予以罚款。

13.4对通过虚拟项目骗取工程款的,按虚拟项目工程量结算价款的500%予以罚款。

以上罚款均从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1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4.1 当本合同项下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开工后,付款按下列条款执行:
1、工程无预付款。

2、进度款付款方式:工程每月按进度支付一次进度款:承包人在每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现场项目部提交本月完成的进度报表,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向承包人的付款,付款额度为进度款的70%。

3、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并退还履约保函。

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结算书及支持性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洽商、竣工图及其它证明文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书两个月内,审定承包人提报的竣工结算书;

5、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提交所有工程资料后在30日内发包人支付到竣工结算价款的95%。

6、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竣工验收满两年,工程经发包人检查不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全部质量保证金。

7、合同价款已包含税金,承包方在收到拨付的工程款之前,应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有关税务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否则不予拨付进度款。

8、工程款以电汇和不大于50%比例的承兑进行支付。

本合同项下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作为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日,质量保修期按保修合同书中的约定为准。

合同价款已包含税金,承包方在收到拨付的工程款之前,应(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有关税务规定的发票,否则不予确认下次工程量及拨付进度款。

承包人承诺并保证: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等相关材料的编制及上报,保证不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影响工程进展,并不会因此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如果因此导致工期延后及政府罚款等后果,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2 承包人在取得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全部文件与竣工资料(含合同、竣工图,以及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发包人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对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结算。

七、材料设备供应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合同实施中另行协商。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另行协商。

八、工程变更 承包人按经发包人批准后的图纸施工;
如发包人还有其它变更,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11.2条款予以调整 。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1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供。

16.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7.违约 17.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17.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详见合同补充条款。

18.争议 18.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9.工程分包 19.1本工程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以任何名义分包。如发现分包,则视同违约。

20.不可抗力 20.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见通用条款。不可抗力中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是: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地震、风速六级以上并持续一天的大风、每小时降雨量40mm以上并持续一天的大雨、持续一天以上的大雪、最低温度零下10度以下并持续五天以上(以上需经市级或区级有关单位确认,本条约定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时,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21. 保险 21.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承包人投保内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2. 担保 2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

23.合同份数 23.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文本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24.附加条款 附 加 条 款 发包人(全称):
**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总述 1. 此附加条款是本工程合同的有效组成文件。

2. 后续追加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内容(含变更、洽商、核定等)均沿袭本附加条款经济方面的相关约定进行结算;

3. 其它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附加条款有冲突的部分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项目班子及现场管理 1.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甲方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有权提出对乙方项目班子部分或者全部成员进行调整,亦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施工管理程序进行调整,若被拒绝或变相拒绝,则甲方有权令乙方停工,并视情节轻重收取乙方违约金RMB500—10000元(提前通知乙方,不必乙方签字认可,下文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与此相同)。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质量整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2. 乙方全部管理、技术、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人员的持证情况,对不按规定持证的人员甲方有权力劝其退场,并每人每次对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800元。

3. 因为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签订合同后8日内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乙方应及时参加。

5. 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乙方必须提报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网络计划应包括总计划和各单体的具体详细计划。应有该计划的工时和工料分析,并应与人力计划和机械投入计划相吻合。

6. 乙方保证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和施工机具。并保证不因为民工的农忙事务而耽误工期。

7. 乙方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

8.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9. 因为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或者工人人数较少,材料不足,不能保证连续施工和(或)约定工期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在乙方存在上述问题造成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含三日)进行整改,乙方若是拒不执行,甲方可以一次收取乙方违约金RMB5000—20000元。

10. 乙方无条件的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甲方、监理的监督和管理。

11. 临时建筑、料场、弃土区由乙方根据现场实际上报合理的平面布置图,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12. 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用水管线、电路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合格敷设,并且应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前甲方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如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地下管线资料造成的对地下管线或电缆造成破坏施工方概不负责。

13. 乙方应配合其他必要的检测工作。

14. 厂区内的施工道路的清洁打扫工作由乙方负责。

15. 乙方不得与其他单位及分包单位发生冲突、斗殴;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乙方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民事及其它责任,并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甲方可对乙方一次收取乙方违约金RMB5000—20000元。

16. 除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外,每周必须上报切实可行的周进度计划,以保证月进度计划的完成;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月进度计划不能保证,一次性扣除合同总价款的0.5‰作为收取乙方违约金。

17. 乙方无条件及时上报并提供甲方、监理以及社会质量监督部门所要求的资料以及手续,如果不及时提交或提交的数量、质量不足,甲方有权一次收取乙方违约金RMB1000—5000元。

18. 非乙方原因连续停电或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停止施工超过8小时(含),乙方才能够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甲方应同意工期顺延,但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如果全面停工超过**日,甲方可下达通知终止合同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反馈信息,并于**日内上报已完工程量与结算书。停工期间双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19. 因为施工质量原因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以及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或监理提出整改,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要求,甲方每次收取乙方违约金10000—50000元。

20.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发出的设计变更不能被拒绝,变更部分纳入乙方结算,但设计变更部分不另外进行误工赔偿。如果乙方拒绝或变相拒绝,甲方则按照变更内容结算款的300%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且不需要经过乙方的同意。因乙方拒绝实施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1. 乙方原因导致的返工或质量问题造成的费用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场地清理、平整及垃圾清运,甲方不再增加费用。

2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的保障措施。一切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和费用。并执行双方商定的安全协议。

24. 杜绝一切转包现象的发生;
如果发现乙方有将工程主体部分转包的现象,甲方以全部结算价款的30%收取乙方违约金。

25.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认可,方能使用;
若甲方不认可,乙方则应按设计和甲方要求更换材料,并对相应的工程进行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26. 各施工单位交叉施工时,要相互配合,不准发生摩擦,若发生摩擦或消极对抗,延误工期或各种变相的不配合,甲方有权一次收取乙方违约金10000—50000元人民币。

27.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预埋件、预埋管规格或位置不适当时,或预埋线管穿线不通的由乙方无偿进行修正。

28. 成品、半成品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护: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并不计取费用。

29. 乙方必须在现场备有相应的施工和验收规范。

30. 乙方在安装施工每道工序进行施工前,应有明确的标志确保每一位现场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范围与质量控制措施。

31. 任何验收均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32. 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且应保证全部质检资料与工程的实际质量情况相符合,做到真实完整,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不允许编制虚假资料隐瞒工程的质量缺陷。一旦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保留追索补偿的一切权利。

33. 现场施工环境认真参照ISO14001执行;
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ISO9001;
安全管理体系按ISO18001;
资料整理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地最新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人员配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劳动保护等严格按照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文件执行;
承包人应将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当前有效文件的复印件存放现场一份,以备发包人按其规定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工作,文件版本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报发包人并更换为当前有效文件版本;
尚未通过上述三个管理体系认证的施工单位应按发包人的管理体系要求执行。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34. 现场的环境管理目标: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具体目标为:
(1) 乙方施工现场的废旧材料及包装物、容器要求分类回收;
废玻璃丝布、漆刷等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 施工噪声的控制:
土方施工:昼夜<75dB, 打桩施工:昼间<85dB,允许夜间施工;

结构施工:昼间<70dB,夜间<55dB(22:00时—次日6:00时);

装修施工:昼间<65dB,夜间<55dB(22:00时—次日6:00时)。

(3)物资及垃圾的运输:
a) 混凝土罐车每次出场前应清扫下料斗;

b) 自卸车、垃圾运输车出场一律用苫布覆盖。

c) 要求垃圾清运车采取措施堵绝遗洒。

35. 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工作制度 36.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应等级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36.2 项目经理在本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90%。

36.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遇特殊情况,承包人须推选出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人选,在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进行更换。

36. 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的施工技术能力、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数量不能保证本工程的按期完成,则甲方不排除将某个分项工程进行重新外包的可能 。乙方必须及时无偿配合并负责全部技术资料的统一,乙方不得计取协调费或施工配合费,以保证本工程的全面交竣。

37. 关于雨天施工工期顺延的约定:以当地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为准,并以甲方现场的天气记录为校核依据;
乙方的天气记录应每周上报甲方和监理签字确认。小雨天气不顺延工期;
中雨以上(含中雨)天气的白天当日降雨时间持续六小时以上按一天顺延工期,六小时以内按半天顺延工期;
夜间(晚8点至晨5点)降雨不顺延工期;
约定不详的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外围工作的配合以及协调 1. 施工现场质检工程所发生的相应招待费由乙方承担;
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收费由双方按照政府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2. 现场施工引起的如环卫、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要求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施工扰民及村民对施工的阻挠的关系协调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四条、经济方面 1. 按照甲方的要求安装电表,并承担费用,红线以里的水路、电路,现场水源由甲方指定接入点,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承诺在本工程的施工中不使用任何“假、冒、伪、劣”产品。

3.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资料在乙方使用及保存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 乙方不得因为各单体施工程序衔接的非连续性以及因赶工期要求所进行的交叉作业而造成的人员、机具、设备等非合理性安排而向甲方请求增加费用。

5. 由于季节性、方案性因素而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影响不再计取合同价格外的费用,冬季施工的因素已含在合同价格中(按定额规定来办理)。

6. 乙方应提交四套工程竣工图及三套竣工资料给甲方,并不计取费用。

7. 所有本次包死价款的变更调整追加部分只在结算时体现,不与合同工程款的拨付发生冲突。

8. 乙方必须自行核算工程材料表,施工图表达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工程做法和材料选用,乙方应按施工规范的规定,向甲方提出澄清要求;
施工规范应做的和应有的工序或工程做法,乙方不得以图纸未明确为理由而不做,也不得向甲方提出追加工程费用的洽商要求。乙方投标报价时或商务谈判时漏计或误计的工程量和费用,以及未充分估计风险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9. 所有的现场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洽商、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量的确认均必须经过监理和甲方现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甲方公司总部指定的主管经济的领导签字认可才可以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如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则每延误1天,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5000元;
如延误超过30日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因质量问题未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给工程造成较大损失,甲方有权力令其退场,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3. 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法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且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失效。

2. 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1份;
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3.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合同附件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合同附件4:廉政协议 合同附件5:工程关键节点进度计划 合同附件6:管理人员名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  或委托代表人(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简称:乙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针对**生物质发电项目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换新费等)。承包人所更换的材料应从更换后经发包人检查验收通过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承包人不及时解决其质量问题,则专发包人将自行解决,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以及必需停产才能维修的故障等),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为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用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简称:乙方)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
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
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三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简称:乙方)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三、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按时发放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如发现有工人以工资名义闹事,甲方有权从其应付给乙方单位的工程款项内扣除,并支付给劳务施工人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四 廉 政 协 议 发包人(全称):
**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简称: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行为,促进合同有关人员廉洁自律,保证双方交易的公平及合同项目的合法、有序、高效进行,避免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杜绝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任何一方(指甲方、乙方及其各自的雇佣人员、各自的授权人,下同)不得为非法目的,给予(包括直接给予或者通过第三人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礼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下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等,下同)。

第二条 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有关个人的亲属朋友等关系人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借机明示或暗示对方进行上述行为。

第三条 任何一方不得为非法目的,给付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以下合称“合同相关第三人” )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第四条 任何一方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帐外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第五条 任何一方不得与对方有关个人或者第三人合谋,损害对方利益。

第六条 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泄露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及其他情况下所掌握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相关商业秘密为自己及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挪用合同项目资金。

第八条 任何一方有本协议上述任何一条行为,均为严重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致使对方面临重大损失的威胁时,对方有权立即扣除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提取履约保函(如果有),并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涉嫌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的,立即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应由双方互相监督以保证其有效执行,任何一方对于对方反映的有关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五 **生物质发电项目建筑工程关键节点进度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日期 备注 1 施工准备 20**-03-05 2 厂区临时道路 20**-05-10 3 主厂房A-B-C框架结构到顶 20**-07-** 4 锅炉间结构到顶 20**-08-20 5 汽机间封闭 20**-09-30 6 锅炉间封闭 20**-10-20 7 汽轮发电机基座上部结构 20**-07-** 8 汽机运转层平台 20**-08-** 9 主厂房装饰工程 20**-11-30 10 主厂房给排水暖通 20**-10-10 11 厂区道路 20**-10-10 主干道20**-06-20 12 综合楼、食堂 20**-08-05 13 化学水处理车间 20**-08-** 20**-06-30交安 14 综合水泵房 20**-09-10 ** 启动锅炉房 20**-09-10 20**-07-30交安 16 升压站及事故油池 20**-08-** 17 油区 20**-09-10 18 炉后建筑工程(电除尘器、吸风机室、烟道) 20**-08-30 20**-07-10交安 19 燃料建筑工程(燃料廊道、栈桥) 20**-09-30 20**-08-25交安 20 门卫室 20**-06-10 21 其他厂区项目(渣库、灰库) 20**-10-10 合同附件六 **生物质发电项目 承包人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备注 1 蒋宏伟 项目经理 黑123121204722 2 鲁文军 生产经理/项目总工程师 3 张维军 管理经理 4 祝万里 安全管理专业副总工程师 5 韩明 建筑工程/质量部主任 6 王欢 技经及合同管理 7 许明榜 建筑工地主任 8 黄晓峰 建筑工地技术负责人 9 孙宝国 建筑工地专职安全员 10 周进 建筑工地质检员 11 果丛明 建筑工地工长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