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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创新与回归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19:33     阅读:


  摘 要:法律职业类教育有其国际标准地位和对应岗位,但中国整体法科教育发展历史使得中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偏离了国际教育标准,并造成了现今的困顿。发展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既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发展需要,但必须创新思维、回归到它应有的教育定位。
  关键词:法律辅助类人才;高职高专;创新;回归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148-04
  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法律职业类教育属5B类高等教育,它定向于实际工作,要求的最低起点是专科层次,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即属这种法律职业教育。但中国教育实践和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都存在对《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偏离,这其中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基于现实、面对未来,要求我们析清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定位,创新建设专业课程结构、教学体制,以回归其教育标准中应有的位置。
  一、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岗位及规范缺失
  (一)岗位目标
  现行《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明确法律大类专业有20个,培养对应法律实务岗位、法律执行岗位和司法技术岗位所需人才。这些岗位广泛地分布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并以法庭书记员、法警、律师助理、法务助理等的职业身份担当,学界将它们一并称为“法律辅助类人才”[1]。法律辅助类人才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机关领导的助手,与他们共同形成层次分明、互相配合协作的法律职业体系。
  (二)教育定位
  在主要的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的划分比较合理、分工比较明确,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官、司法秘书等[1]。法律职业构成决定法学教育,第一类和第二类职业人才由《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5A类高等教育实现,即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第三类职业人才则由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因此,法律职业岗位上的区分决定了法律教育上的分工合作,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育应定位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
  (三)岗位与教育规范及其缺失
  在中国,法庭书记员的岗位设置和教育定位得到了规范明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并作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这只是个例,而且《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本身存在缺陷,即它未明确大学专科必须是法律专科,而且是大学专科以上,这导致法院书记员不够专业化,不符合该岗位的技能要求,还导致法律本科、甚至研究生也在担当该岗位,化解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层次、分结构的价值实现,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对法警、律师助理、法务助理、行政机关事务执行员等职业岗位,尚无职业岗位定位、职责、教育要求等规范,这些缺失导致这些内容都由用人单位自行设定,由此引发职业分类的混乱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缺陷与乱象。
  二、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历史与现状
  上述规范缺失和教育乱象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中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作为法科教育的一部分,与其他法科教育的发展和现实联系密切。
  (一)定向补缺——岗位目标高于应然的教育定位
  为补“文革”十年的法科教育空白,中共中央批转《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时指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随后,恢复重建政法院系、开展司法干部教育培训和组织举办法律职业教育相继展开。在这个背景之下,1980年起创建的职业大学也陆续开出法科教育,其培养目标不仅没有与法律本科教育严格区分开来,而且出现培养方向的同质化。毕业学生多补充到公检法司和其他政府机关中去,解决的是一个法律类人才空缺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1985年开始招收政法专业班级,毕业学生分配到苏州公检法司或其他政府机关,1994年后开始招收公安定向培养班,毕业学生几乎都到苏州各公安局及派出所。这个阶段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岗位目标与本科法律专业人才的实际去向相重叠,实际培养目标高于应有的教育定位。经过近二十年的法科教育发展,本科法律专业教育和专科法律专业教育一起已经解决了实践部门的法律类人才空缺问题。
  (二)过渡摸索与膨胀发展并存——应然岗位目标教育定位的回归与心理失落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从“小政法”向“大政法”转变,法学教育的服务领域从政法部门向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监督部门延伸[1],向市场经济领域延伸。1995—1998年,大家开始以理性来实践这个转变。转变思路还未清晰起来,却在1999年进入到高等教育大扩招通道。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膨胀发展,不仅没有促使转变思路较快清晰起来,反而在经济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增加了困惑感。
  福建省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院校从1999年的几所发展到2003年的近二十所,其中一个学校的招生人数从1999年的390人增至2003年的1 600人。但对于确定怎样的培养目标、如何设置与培养目标相一致的专业、配置什么样的师资、辅之以怎样的教学手段等都在摸索之中 [2]。另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部委托课题《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共有325个学校设置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专业在校学生总数为282 865人 [3]。膨胀发展后,经济利益得到满足推迟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改革转变,但随后的就业困难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回到了转变思维上来。各学校对法律专科教育定位、知识结构和职业岗位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摸索和发现。笔者所在学校则经历了专业名称和课程体系多方面的摸索,从1999年政法专业、2000—2001年法律专业、2002—2003年涉外经济法专业、2004—2006年法律事务与商务英语、涉外法务秘书专业、2005年至今稳定为法律事务专业和法律文秘专业,课程结构从与本科雷同、到突出应用型课程、再到法律与英语、与商贸、与文秘等职业所需知识结合的复合型知识结构。我们认识到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要解决就业问题,应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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