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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集团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能源的管理规定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27 15:18:53     阅读:

**能源集团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上级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不动摇,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做好生产系统优化,不断加大生产安全投入,以机械化、自动化推动安全生产,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不断提高企业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为能源集团安全高效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对能源集团职能定位,能源集团加强安全费用政策研究,对各二级单位安全费用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各二级单位是安全费用管理主体,对安全费用履行提取、使用、计划下达、项目管理、考核等工作;
各三级及以下单位是安全费用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单位工程实施,安全费用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费用必须按照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足额提取、保障安全、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控股公司、参股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煤矿企业和非煤企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足额提取专项资金作为安全费用。

(一)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1.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2.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3.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四)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六)其他非煤企业安全投入严格按照财企〔2012〕16号文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申请安全国补项目资金,收到的国补资金要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能源集团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下达、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按时编制安全费用计划,履行决策程序后下发执行,并报能源集团备案。

第十三条 计划的变更和追加,包括设计内容发生变更的,需经各二级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后,各二级单位要督促权属企业认真落实安全费用使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做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工作,及时做好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检查考核,实事求是反映计划完成情况。各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时,应包含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的内容。

第十五条 国债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国债资金管理文件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做到帐、卡、物相符;
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能源集团对二级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提取使用管理、国债资金使用、有无计划外项目和计划外工程、是否定期考核等。

1.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
并规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1)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要纳入财务预算;

(2)安全费用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挪作它用;

(3)设计或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4)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标准应符合安全规程,操作应规范;

(5)重点项目应按照管理流程进行严格管理;

(6)工程竣工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和办理。

2.国债资金应专户存储,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各二级单位发生计划外项目的,计划的调增、调减应具备完善的批准手续。

4.各二级单位应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定期考核,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费用计划和统计完成情况应按时上报能源集团。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半年安全费用使用完成情况、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完成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能源集团,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次年3月底前。

第十八条 能源集团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费用投入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安全费用管理不规范、提取不足和使用不到位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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