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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4:49     阅读:


  日本将中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选拔和培训等统称为教师教育制度。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的教育改革中,日本将过去相对封闭的师范教育培养体系改革为以大学为主导的开放型教师教育培养体系。据2010年度的统计,日本580所研究生院中有424所(占总数的73.1%)、778所本科大学中有598所(占总数的76.8%)、395所短期大学中有257所(占总数的65.1%)设有教师培养课程。近10年来,日本教师教育政策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和提高教师教育课程的质量。为此,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先后提出创设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制度和实行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的政策建议。2008年度开始至今,日本已先后有25所大学开设了教师专业学位课程(专业硕士学位),其中国立大学19所,私立大学6所。2009年度开始,依照法律规定,在职教师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证书更新”的专题进修。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先后有93898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含幼稚园教师)完成了法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更新讲座”在职进修,占应参加进修总数的99.38%;未参与“更新讲座”学习的590名教师,其教师资格证书失效,其中492名教师在规定时限内辞去教师职务。
  一、日本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政策
  根据日本《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以及《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日本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职员工资等由国库负担1/3,都道府县一级政府负担2/3,同时中小学的建校费用和设施设备等费用也须由中央财政负担一定的比例,因此,对于日本各地中小学的建校标准和生师比例等,均由中央政府确定。目前,日本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员总数为70.3万人,工资等人员经费总额为5万亿日元,其中1/3为中央财政负担(约1.67万亿日元)。日本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每班学生人数由20世纪50年代的法定50人减少到80年代的40人,2011年度开始实施小学一年级学生每班35人的新标准。由于法定生师比的调整,教师人数和相应的人员经费的增加都需有国家财政的保障,对于财政收入较少的地方,中央政府则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助,以确保日本各地公立义务教育学校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同一水平。
  在教师培养方而,近年来日本出现高学历化倾向。2009年日本执政党曾向日本国会提出法律议案,拟将目前由4年制本科大学培养教师的课程延长为6年(达到硕士水平),将目前2~4周的教育实习课延长至1年,将学校管理岗位的录用条件确定为必须取得专门资格证书(学校管理)。尽管这项法律议案最终没有能够在国会审议通过,但近年来日本各公立中小学录用的新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课程以上毕业资格的人数与比率均在增加。
  二、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在待遇上除享有一股公务员的相关待遇外,根据1974年制定的《关于保持和提高学校教育水平,确保义务阶段各学校教职员人才的特别措施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在工资收入上享有比一般公务员优惠的待遇,也就是教师的平均工资要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另外,到偏僻地区的中小学工作的教职员还享受偏僻地区特殊津贴,其每月的津贴额为工资与扶养津贴的合计额的25%以内,其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一级政府各负担一半。
  根据日本地方公务员工资收入情况调查表明,同为40岁左右的中小学教师的月工资收入约为44.7万日元,一般公务员为43.9万日元,警察为51万日元。
  关于优秀教师表彰制度,在2000年以前,日本只有不足1/3的地方政府设有优秀教师表彰制度。自2000年日本首相的教育改革咨询机构“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提出“应建立对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努力给予评价和回报的体制”后,日本各地开始纷纷设立优秀教师表彰制度,据文部科学省的统计,截止到2010年度日本66个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城市的教育委员会中,已有58个(占总数的88%)设立了优秀教师表彰制度。2006年度开始,日本文部科学省创设了面向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的“文部科学大臣表彰制度”,每年表彰1000名教师。对于获得表彰的优秀教师,各地教育委员会将分别会在晋升工资、颁发奖励金、提供进修机会、教师资格证书自动更新等方面采取奖励措施。
  三、日本教师培养和资格证书制度
  根据《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1949年颁布)的规定,日本国、公立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日本的教师培养在高等院校进行,各都道府县(相当于国内的省市自治区)均有一所国家主办的大学开设有教师培养课程;其他高校经文部科学大臣认定,也可以开设教师培养课程。学生修完规定的教师培养课程,取得学分后,就可以向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申领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三大类。普通资格证书在日本全国通用,每10年更新一次;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只能在颁发证书的都道府县所属范围内有效,其中特别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临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普通资格证书按学校种类又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盲、聋哑、智障学校以及幼儿同等类别;按教师受教育程度分为专修、一类、二类三个等级。获得专修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获得一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获得二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短期大学毕业以上学历。
  要取得不同层次的学校以及不同种类的资格证书,都需按照文部科学省的规定在高校修取教师培养课程的学分。例如,要取得小学一类资格证书,必须取得教师培养课程中有关教学科目18个学分和有关教育科目41个学分,其中包含2~4周在小学的现地实习。在初中和高中的教师资格证书中,还有按教学科目划分的规定,如初中数学、高中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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