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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年关于加强县直单位机关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方案] 2019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8:09:21     阅读:

关于加强县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机关纪检组织的作用,深入推进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一次、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县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县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反腐倡廉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条例》规定了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重要职责,同时明确“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近两年来,县直机关部分单位成立了机关纪委,但总体上比例不高,发挥作用不够充分,与认真完成好反腐倡廉任务不相适应。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和省、县委不断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省、县纪委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派驻纪检组更加聚集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将更多地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机关纪委建设不仅是落实《条例》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适应当前工作的紧迫需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机关党委必须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加强汇报和组织协调,将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任务扛起来、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加强机关纪委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充分发挥机关纪委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前沿阵地和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构建无死角、全覆盖的党内监督体系,全力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坚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设立标准 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设立机关党委的县直单位原则上都应设立机关纪委。其中,党员数在100人以上或直属单位较多的委局,必须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应设立机关纪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机关纪委。不设机关纪委的机关党委及党总支、党支部,应设一名纪检委员。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应明确一名党员负责纪检工作。

(三)设立程序 1、选举产生机关纪委。县直单位机关纪委由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与同级机关党委相同。选任工作的基本程序:(1)确定候选人。机关各基层党组织所属党员根据公布的标准和要求,推荐机关纪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机关党委汇总酝酿后召开委员会议讨论确定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再次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报经本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报县直工委。由县直纪工委会同工委组织部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县直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人。(2)选举纪委委员。召开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机关纪委委员;召开机关纪委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县直工委审批。

2、届中成立机关纪委。(1)县直单位在机关党委届中设立机关纪委的,应当按照选举产生机关纪委规定的程序进行。(2)未通过选举成立机关纪委的,县直工委只批准成立机关纪委并批准任免负责人,不任免机关纪委委员。

3、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直纪工委同意,并及时上报县直工委审批。

(四)任职条件 加强机关纪委建设,关键是选好班子、配好干部。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配备机关纪检干部,把政治过硬、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能力较强、热爱纪律检查工作的同志选拔到机关纪检工作岗位上来。机关纪委书记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或由中层正职及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副书记由中层副职及以上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兼任。机关纪检组织的设置和工作力量的配备,以及机关纪委书记(纪检工作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纳入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五)工作关系 1、机关纪委接受本单位机关党委和县直机关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县直机关纪工委领导为主,并接受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机关纪委应定期向本单位机关党委和县直机关纪工委汇报工作、进行述职,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3、机关纪委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不断细化完善教育、监督、管理、执纪审查、案件审理、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规则和运行机制,主动协助机关党委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4、机关纪委案件查办、信访件的处理等事项在立案调查前应向县纪委派驻机构报告,并按相关权限和程序提交县直机关纪工委审核(备案)。

(六)工作职责 机关纪委是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中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根据《党章》和《条例》等规定,机关纪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本单位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4、协助派驻纪检组审查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5、检查、处理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6、受理对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7、负责本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作风建设工作,重点落实中央和省、县委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8、完成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机关纪委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积极争取党组(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把加强机关纪委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解决机关纪委在组建中存在的人员、职数、经费保障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强化对机关纪委的领导,积极支持、指导机关纪委依法依纪履行监督职责,在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督促机关纪委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履职监督、请示报告、联系沟通、内部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纪委建设的全过程,不断促进机关纪委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县直纪工委要加强对县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的领导,要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要求,及时研究部署机关纪委工作,建立健全检查指导、情况通报、责任考核、信息收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保证机关纪委履行职责。定期向县纪委和县直机关工委汇报县直单位机关纪委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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