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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文旅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1-02-24 00:07:06     阅读:

AA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保障旅游公共安全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游客和旅游产业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AA县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徽省旅游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1.3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范围 本预案所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游客或旅游经营者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涉旅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旅游交通运输事故,旅游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旅游过程中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比较重大)、Ⅳ(一般)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发生的各类涉及旅游比较重大、重大、特别重大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各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涉旅企业以及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县比较重大、重大、特别重大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各涉旅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置本系统内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并负责比较重大、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推进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涉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设立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是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为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组长有县分管旅游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为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枢纽作用。

2.2工作职责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由县政府分管旅游工作副县长、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负牵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会议、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各涉旅企事业单位负责相关类别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 预测 3.1.1 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建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旅游系统或我县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3.1.2 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涉旅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3)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4)景区景点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危险路段、景区景点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景区景点最佳和最大接待游客数量;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 预警及分级响应 3.2.1 预警及响应级别 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其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比较重大)和Ⅳ(一般);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相应作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3.2.2预警及信息发布 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制,根据研制认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并作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3.2.3分级响应 I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I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县委政府以及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简要报告,简要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损失程度、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和初步原因分析。同时在县委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II级响应:当发生重大(II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县委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III级响应:当发生比较重大(III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应启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主动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响应:当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深入事发地点,指挥协助事发地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县政府、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比较重大、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涉旅企事业单位、县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1小时。旅游突出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华侨、外籍等入境游客,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4 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4.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游客的人身安全时,随行的导游、景区值班人员等旅游经营者必须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立即向旅游局报告情况。

(2)旅游局在接到游客、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要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游客等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迅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行导游人员和旅游企业第一发现工作人员要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县旅游局报告,并提供游客或旅游团队的详细情况;

县旅游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游客住宿、停留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做好游客的安抚、宣传教育工作。如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游客隔离观察决定,旅游局要积极督促接待单位处理好游客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病例后,旅游局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将确诊病例游客所经过的地区、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接到县旅游局报告后,要按游客的行程路线,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应及时上报县委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集体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和旅游经营者要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迅速救助,同时向县旅游局报告。

县旅游局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向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督促指导游客接待单位处理有关事宜。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接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4.3突发社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入境游客伤亡事件时,除积极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县委政府按有关规定上报,伤亡人员中有信教徒的立即报县民族宗教局按有关规定上报。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承办部门按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县旅游局要积极主动协调,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事件相关情况。

3.5先期处置 比较重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事发地涉旅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系统内或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游客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单位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6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比较重大、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由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工作;

(5)及时向县委政府并由县政府向市、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县政府或武警支队给予支持。

3.7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由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事发地涉旅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游客,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游客;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维持社会治安;

(5)向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3.8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县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通畅。

(5)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县旅游、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游客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游客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涉旅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发改委、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涉外工作组:由县旅游、外(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和县广电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游客的有关事宜。

3.9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上报。

3.10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向县政府、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11 后期处置 3.11.1 善后工作 事发地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游客安置、伤亡游客抚恤、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11.2 调查和评估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要会同事发地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比较重大、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12 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综合信息组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提出信息发布的意见报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县政府;
涉及境外媒体采访和对境外发布信息的要会同县外办和县宣传部门组织办理。

4. 应急保障 4.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涉旅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应急通讯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4.2应急队伍保障 以所在地的公安干警、地方民兵、涉旅企事业单位内部干部职工等为基础,成立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应急分队,为紧急情况发生时筹备足够的兵员。

4.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药物资,保证在突发事故中受伤游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4.4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旅游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维护治安秩序、事故现场的保护、勘测等各项预备方案,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调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

4.5交通运力保障 县交通部门要制定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方案,明确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运输车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配足够的运力。

4.6经费保障 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发生在县级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给予解决;
发生在旅游经营单位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各单位必须保证处置旅游公共事件经费能够按时足额到位,为救援工作提供经济保障。

4.7后勤物资保障 县民政、商务部门、涉旅企事业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中人员、食品、生活用品等救济物资保障应急体系,保障救援过程中所有人员的生活必须品的充足供给并负责做好遇难者亲属的安抚救济工作。

5.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公众宣传教育 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力宣传有关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群众;
在进入景区的主要路口、各旅游经营服务单位都要设置醒目的旅游安全防事故宣传警示牌,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宣传,增强大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5.2培训 旅游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旅游经营服务单位的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各旅游经营单位每年要对全员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1—2次培训,提高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救援能力。

5.3演习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旅游局要组织各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的旅游经营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习。各旅游经营单位也要按各自的预案进行演习,提高自身救援队伍的实战技能,掌握一整套适合本单位本系统抢险救援的方法,增强救援能力。

6. 附则 6.1 奖惩 对在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在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置事故中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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