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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财产公开需要“上行下效”——党校学习有感.docx】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8 08:27:08     阅读:

干部财产公开,需要“上行下效”——党校学习有感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是预防和检测腐败的一剂良方。我一直想问,现在试点和探索工作究竟做得怎样了?记得X年之前,XX省召开第十一次党代会时,当时的媒体报道称,其党代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下一步要进行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的试点。由于XX省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的排头兵、试验田,也始终是舆论聚焦的一块热土。因此,这一消息曾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人们期待这项试点工作能够有一个情况总结和反馈,看看是不是真正取得了实效,或者能不能产生可复制、可推广的效用。2012年底,XX省确定3个财产申报与公示的试点县区,不过此后一直未见后续报道。就在同一年,又见媒体报道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的600名科级干部,根据规定在网上晒出全部“家底”,而且这次不是在机关内网上晒,而是晒到了外网,这在全国也是独家之举。而从这次公布的财产状况来看,也比较详细。比如,“朱珺,区财政局副局长,分工行政、政法、科教文财务管理和核算中心。共有住房三套:一套位于团结路1号,自住;
一套位于天智大酒店南,父母居住;
一套在传世基业小区,对外出租。除每月5000多元工资收入外,有部分投资收益。配偶在小学任教,儿子在国内读大学。”但是,以后提任的干部是不是也是如此,同样不得而知。

其实,关于官员个人及家庭财产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监督的讨论,由来已久,且一直是热议话题。根据政府治理的经验,这项被称之为“阳光法案”的制度,确实是预防和监察官员清廉的一把利器,早已成为法治国家制度反腐的共识和实践。因此,在我国,每当有这方面的地方性探索或进展动向,都会引来各方关注,并成为制度完善的推动力。

就目前情况看,具有社会公示意义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统一财产公布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度基础。但由于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民众的不断呼吁,一些地方早在多年前就开始探索推行干部财产的透明化机制。比如2009年1月初,新疆阿尔泰地区首批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网上公示他们已申报的财产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同月中旬,浙江慈溪施行“廉情公示”,向社会晒出了700名官员的资产“家底”;
重庆市也从2010年起,开展对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试点,强调凡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司法官员,一律就地免职;
浙江省平湖市则实施了拟提任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考察对象被要求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后,还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纪委、组织部门进行核实,保存财产申报信息,通过核查后方可任职履新;
湖南省浏阳市对当时拟升职的75名领导干部,在浏阳党风廉政网上公布了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
而2012年后,江苏省一些地方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是风生水起。但这些“公示”也大多限于机关“内部”。因此,上述徐州贾汪区的做法被媒体赞誉为“最彻底”的模式,尤其引人注目。

来自地方的“探索”和“尝试”在得到肯定的同时,舆论对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乃至可操作性、长久性等提出一番议论,更多的人士则希望地方的探索最终能够推动建立一个统一的“阳光法案”,从而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常态化、法治化。

的确,从严治吏、廉洁从政的制度和措施,虽然可以进行某些地方性探索和实验,但却不能各自为政、各显神通,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尽快统一思想、统筹兼顾和通盘设置。严格来讲,它应该是一种由上而下、全国统一的“法治化”制度安排。这是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国家干部,也无论他们在哪一个岗位上履职,都是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廉洁从政”要求履行职责,特别是更高级别的领导干部(比如部级以上干部),在接受民众的监督方面,应当比低层级的官员或者普通公职人员境界更高、自律更强、要求更严。

所以,在公职人员的个人收入、家庭财产的透明、公开和接受民众监督上,我们虽然也需要像XX、徐州及其他地区那样的试点和探索,也需要有基层实践的经验积累、完善操作,但更希望看到这种公开透明的举措能够自上而下地推动,能够从高级别的官员开始起步。人们注意到,先前已探索、实践的不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其工作的开展一直受到较大的阻力。一些媒体跟踪报道也显示,包括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内的绝大多数地区的“阳光法案”行动,最终都已停顿了下来。

因此,舆论自然也对一些地方推进的这项改革“试点”充满着期待,也希望它能够更为科学、持久和受到各方的好评。不过,担忧也是存在的,因为“阳光法案”毕竟不同于地方性立法规范,它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多的“地方特色”,而是必须下决心、有勇气进行“上行下效”式持续推动的一项举措。只有从“上”开始推动,才可能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也才能够逐步向“下”推开,最终形成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性防贪治腐制度。当然,党政干部从政清廉规范的地方性探索或实验,总是难免有各自为政的弊端,严格来讲,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自上而下、上行下效的全国一体化制度安排。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官员,也无论他们在哪一个岗位上履职,都必须依照《公务员法》“廉洁从政”的要求去做,他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非经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会有“地方性”差异,更不能享受额外的特权。从法理上讲,唯一可以成为“例外”的,就是在接受民众监督方面,对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要求应比对低层级官员或普通公务员的要求更严。

所以,在官员个人收入、家庭财产透明、公开和接受民众监督上,虽然也需要有徐州贾汪区那样的探索,需要基层实践的经验积累,但我们更愿意看到,这种公开透明的举措能自上而下地推动,能从我们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那里开始起步,并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真正具有“法治化”意义的官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的“阳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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