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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集体喂药的法律探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6:03     阅读:


  一、幼儿园集体喂药事件的回顾
  2014年3月初,西安某幼儿园的个别家长,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服用了不明药品,而家长全然不知这个情况。经过询查,了解到孩子吃的药俗称“病毒灵”,学名叫做“盐酸吗啉胍片”,而且全班小孩均吃了。
  一位家长通过微博将这一情况披露了出来,立刻引起了所有家长的关注和不满,引发了家长围堵幼儿园的群体事件,随着新闻媒体的加入,影响不断扩大,西安市和莲湖区的相关政府部门组成了工作小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幼儿园园长及相关责任人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拘。
  旋即,吉林市、湖北宜昌市、安徽黄山市等地方的幼儿园喂药事件陆续地被曝光,一时间幼儿园喂药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纷纷指责幼儿园的恶劣行径,幼儿教师的社会名誉一下子降到了冰点。
  二、幼儿园集体喂药事件产生的原因
  幼儿园喂药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有不同的原因。这里从两个方面来作一简要的分析。
  1.表面原因
  按照目前幼儿园的一般规定,幼儿缺勤一天,就要退回一天的伙食费,幼儿缺勤率高,退回的伙食费就多,幼儿园的收入就相对减少。幼儿缺勤的主要原因是身体问题,一旦身体不适,家长就会替孩子请假。给幼儿集体服用“病毒灵”,直接动因是减少幼儿伤风、感冒的机会,提高幼儿的出勤率,从而保障幼儿园的收入总量。
  2.本质原因
  第一,法律意识的缺乏。我国民法规定,幼儿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成人一样的民事权利,拥有健身权,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来侵犯幼儿的健康权。由于幼儿教师缺乏这样的法律观念,所以就实施了喂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幼儿的权益。第二,师德教育的失范。健康的人不需要服用药品,尤其是西药,对身体总有一定的伤害,这是一条十分普通的常识。喂药事件的出现,说明教师失却了道德的底线,为了经济效益,就不顾幼儿的健康、不顾师德的要求,反映了部分幼儿园道德缺失的现象。第三,教育管理的漏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管理应该是全方位的,无论是制度的制定,还是制度的落实,都需要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幼儿园喂药事件的暴露,并不是教育行政部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而是家长在无意中发现的。如此大面积的喂药,而且涉及几个省市,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只能说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存在漏洞,教育监管没有落实到位。
  三、喂药事件的定性分析
  前述幼儿园集体喂药事件,相关人员涉嫌的罪名为非法行医,不仅是西安如此,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都是这样定性的。这个定性是否合法合理,是值得进行一番探讨的。
  何为非法行医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医生的名义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给幼儿喂药的幼儿园老师确实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也没有以医生的名义让孩子服药;另外,单纯的给孩子喂药,就能定为医疗活动吗?无论是幼儿园老师本身还是幼儿家长,都不会认为这是一种行医的行为。所以,以非法行医罪来定性,有些牵强的,不是很合理的,是不妥当的。
  当时,也有学者提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罚。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在身体状况健康的情形下,给孩子服用药品,会给小孩体内留下一定的毒性成分,不管多少,总对身体造成不良的后果。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必须要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达不到这个结果,就不能定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尽管孩子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不适,但没有一个出现身体轻伤的结果,所以无法以此定罪。
  也有学者认为应以“虐待罪”来处理,2015年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有一个特定的要求,就是虐待罪必须是家庭成员之间,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家庭成员是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幼儿园教师与幼儿之间,只是师生关系,不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犯罪主体不适合。所以,在当时是不能以虐待罪来处罚的。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幼儿园集体服药事件,那时以非法行医罪来定性,也是出于无奈。一方面,事件中用到了药品,与非法行医罪有一点牵连,又没有更为合适的其他罪名来定性;另一方面,事件被媒体暴光后,全国各地媒体纷纷报道,又有网络的助力,影响非常之大,不给予一个罪名,似乎无法平息民愤,最后只能这样“就近”定性了。
  四、喂药事件推动了法律政策的完善
  正是由于幼儿园集体喂药事件在全国的影响力和轰动效应,也推动了相关政策法律条款的修改与完善。很多教育界与法律界的人士,纷纷对此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合理的建议,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并付诸实践。
  1.刑法上的修改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就是说实施虐待行为的主体,即使与被虐待者不存在家庭关系,但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存在这一关系的,就可以成为虐待罪的主体。因此,现在可以将幼儿园集体喂药行为以虐待罪来处理。
  2.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修改
  新颁《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幼儿园药品安全的条款。《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弥补了幼儿园孩子用药的管理空缺,完善了政策的不足。
  3.各地政策的完善
  在幼儿园喂药事件出现后,尤其是新颁《幼儿园工作规程》实施后,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幼儿园用药的管理,完善了幼儿园管理的制度,保障了幼儿的安全。
  五、结语
  幼儿园喂药事件,现在可以以虐待罪来处罚。同时也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例如吊销此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证、赔偿孩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如果情节很轻,达不到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则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迫在眉睫。重要的是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而不是发生后的处罚。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法律意识,让每一个幼儿园老师真正成为保护幼儿的天使,那么所有类似的损害幼儿健康的事件,就不会再出现了。
  管理要从细节着手。不能说发生喂药事件的幼儿园,从来没有接受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只是检查的环节不够细致,才让这一行为漏网了。因此,加强管理行为的落实,细化管理的环节,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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