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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多方联动整体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24 08:42:30     阅读:

2003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采取各种方式贯彻落实。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情况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三季度末,我市共有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9584人,实有实现再就业人员总数15124人。2004年2季度,我市新增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215人,实现再就业人数2596人;
2004年3季度,我市新增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151人,实现再就业人数3039人,社会失业人数总体上呈少量增长态势,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但是,在社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大的变动、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的情况下,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数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明显。一是个体户享受减免税务登记户数稳定增长。2003年4季度222户、2004年一季度226户、2004年二季度432户、2004年3季度296户。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一、二两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4户;
二是从2003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今年三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5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数量上趋于稳定,也可以反映出社会上对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普通老百姓已经有了主动运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

二、我市国税系统大力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扎实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宿迁市局着力“四个方面”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高效化。

(一)认识与组织到位,强化追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方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并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宣传与培训、咨询相结合,内外并举,凸显政策宣传效果

1、公开办税程序,完全“阳光化操作”。在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再就业涉税事宜办理程序,让纳税人“轻轻松松来办税,明明白白享优惠”。与此同时,在办税程序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坚决不打折扣,充分保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税收权益。

2、培训多样化,咨询耐心化。一是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全力配合,劳动就业部门每次举行招聘会时,由税务人员向应聘职工详细讲解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是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会上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
三是组织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细心指导企业逐条对照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3、利用各种媒介,运用现代化手段,整体推进政策宣传。在宿迁市局外网上,专门开辟了税收优惠政策专栏,对近年来国家发布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纳税人可以随时点击查看,了解有关政策。去年3月份,宿迁市电视台对市国税局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的情况专门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在电视台连续播出后,纳税人纷纷来电咨询有关税收政策。从而扩大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影响范围,避免了下岗职工使用优惠政策的盲目性。

4、打破思维定势,变被动为主动,精心上门服务。

该局在宣传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门服务,发放政策问答,现场辅导宣传,对新老政策进行比较,让纳税人准确用好政策。

(三)健全制度、高效推进,彰显再就业税收政策威力

一是开辟“再就业绿色通道”,全面优化税收服务。在全市的所有办税服务厅专门为下岗职工开辟了“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置了专门岗位、专门窗口,明确了具体责任人;
二是限时办结,特事特办。从受理登记到政策咨询都规定了具体的限办时间,坚决在承诺时间内办理税收事项。三是推行善意提醒制度,做到“三个到位”。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提醒其出具《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醒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办税过程中,以“三个到位”服务纳税人,即宣传到位、服务到位、办税到位,最大限度的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办税、减少他们的办税成本。四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追究幅度的最上限,对不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进行严肃追究。积极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检举。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违反以上承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扣发奖金、待岗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四)督查与责任追究并举,强化监督,严守最后一关

在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适时组织对各县(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特别针对该市“双定户”较多,起征点调高后涉及的纳税人面广量大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县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确保了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五)积极协调配合其他部门,严格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1、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都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及时通报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此外,部分县(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并与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联合成立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小组,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管理。

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确保数据分析客观合理。定期到劳动保障部门采集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数、实现再就业人员中行业构成等信息,并和到国税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比照核对,以较全面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有限,经济和社会因素对再就业税收工作的效果有很大影响

一是我市经济落后,再就业的岗位不多,劳动力的供给远大于需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再就业税收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二是下岗人员的年龄偏大,不利于再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以40、50人员居多,由于缺乏一技之长,学习和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企业在招用人员时更多的侧重于技能,再就业优惠政策只能作为一个附加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

三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有限。现行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仅限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集体、私营企业下岗人员和经济开发区等地方大量失地农民仍没有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企业聘用失地农民或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均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

四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很多企业刚成立等原因,利润率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政策不熟或认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审批部门多且企业暂无利润等原因,暂时还没有将此事放到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因素仍然影响我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

由于我市四县(区)属于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企业多按照“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的企业仍较多集中在市区。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范围有限。

从统计情况看,享受税收优惠的再就业人数和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的当期实现再就业人数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

一是下岗人员多为自谋职业,其中大多数从事小吃部、踏三轮车等不属于国税部门管辖的行业以及小商店、水果摊、市场小摊等小本经营,国税部门对这类人员难以精确统计;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他们也难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劳动部门对上述人员的去向也难以有效跟踪统计,这是造成差距的重要原因;

三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如某食品公司专业生产包子、馒头等到市场上卖,吸纳了较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该企业不提供餐饮场所,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企业在税收减免上也就难以得到较大的实惠。

(四)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还没有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往往出现企业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对不上的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和设想

(一)放宽《再就业优惠证》的领用条件,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面。特别对于失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向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其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确保政策实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我们将以此为契机,针对目前再就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制定再就业税收工作规程,明确各有关岗位的再就业工作职责,各岗位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合力,使再就业税收工作更加有序开展,以充分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

(三)继续坚持与劳动、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快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尽快解决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加强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全社会联动,充分发挥各种再就业政策的整体效果,切实改变各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

(五)继续加强督促检查,适时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一旦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进行处罚扣分。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再就业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受益,切实发挥税收对再就业工程的支持作用。

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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