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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14:12     阅读:


  摘 要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是对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一种回应。在遵循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总体目标下,刑事诉讼法课程必须更新教学理念,在教学内容上进行适度取舍并优化实践教学内容。通过案例教学法、设计教学法等方法的运用,将学生的诉讼实务技能与课程教学结合起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关键词 诉讼法 实践教学 案例教学 技能训练
  基金项目:本文是曲靖师范学院2011年校级重点课程(ZDKC20110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克艳,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17-02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也是一种职业训练。
  2011年12月1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意见》是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为此,法学高等教育必须转变观念,切实完善和加强法学实践教学。 《刑事诉讼法》课程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由于该门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特点,在培养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强化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特别是实践教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学高等教育改革需求的一种回应。
  一、课程教学理念的改革
  2012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明确将法学专业列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究其原因,无外乎法学专业的整体教学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毋庸置疑,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由于各自的办学定位、教学资源、历史积淀等方面的原因,各自的培养目标定位并不相同。从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角度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应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课程教学体系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门课程都应该在遵循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总体目标前提下,更新教学理念,确立各自的改革重点。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教师比较重视教学目标的普适应。许多教师能够轻易说出“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改变教学方式,让学生学会自主探究、解决问题式地学习”等言论。但真正进行课堂教学时,仍然是以控制学生为主,“满堂灌”的情况并不鲜见。刑事诉讼课程总课时中,将近有四分之三的课时采用的都是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有限的实践教学课时,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并不重视应用,又欠缺理论研究的基础和能力,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顶不了天”,又“立不了地”,当然也就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从课程教学的角度考查,其中一个无法忽视的原因还在于教师缺乏科学、合理的教学理念作为支撑。教师所拥有的教学理念是片段的、凌乱的、浅层次的, 不足以指导教师完成教学实践活动。
  为此,刑事诉讼法课程改革的成败关键,首先起决于教师教学理念的更新。这种教学理念的更新不仅仅是从学科发展的理论研究层面进行;更重要的是从操作层面入手,根据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学生特点,精简、更新理论教学教学内容,按照“参与、创新、服务”的实践教学理念,在具体的教学情景中,把刑事诉讼学科发展的理论具体化、实践化。
  二、教学内容的改革
  (一)精简理论教学内容
  目前,《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使用较多的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或是几大政法院校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这些教材尽管在编排体例上不尽相同,但基本包含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三大块二十多章内容。《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为54课时或72课时,有些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尽管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之外,另开设有36课时的《证据法》课程把《刑事诉讼法》课程中证据法部分的内容单独列出。但无论如何,剔除实践教学课时后,《刑事诉讼法》课程理论教学部分要完整地完成上述三大块、二十多章节的教学任务基本不太可能。因此理论教学要有效率,首先必须对教材内容做精简提炼和调整。具体来说,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部分,应重点精讲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部分,重点精讲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和强制措施;刑事程序部分则重点精讲刑事普通程序部分。至于教材中的其余章节可采用略讲或学生自学、教师通过练习测试检查自学效果的方式进行。特别程序中的部分内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可采用聘请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
  (二)注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面临自1996年修改后第二次大规模修订。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方面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变化尤为突出。修订后的新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刑事诉讼法》课程理论教学的许多内容必须在教材还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扩充。同时,通过新、旧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帮助学生较好掌握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更重要的是理解制度变迁后的理论依据,并能对制度变迁进行客观的评价与认识。
  (三)实现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的有效对接
  2002年开始,我国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开始设立了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并使之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可以较好地评测应试者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可以使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共同的思维模式。 司法考试固然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但在理论教学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实现教学与司考的对接,学生毕业后连基本的职业门槛都无法跨越,又怎能奢谈其职业发展?为此,在《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及时关注司法考试的动向,对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进行有效筛选,及时在课堂教学中结合相关知识点,让学生当堂练习、当堂巩固,实现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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