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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16:38     阅读:


  [摘 要]法律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法律人,法律人应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即法律方法素养。高等教育大众化格局下,研究性教学法应相应变革,应从“形似”走向“神似”,不应追求精英教育条件下的小型讨论、学术沙龙等传统形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万变不离其宗,应着力进行“法律方法”培养。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律人 大众化教育 研究性教学
  
  一、法律方法在"法律人"培养中的作用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法律人”要具备三种能力:一是法律知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是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是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具备上述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担负起作为立法者(如立法委员、县市议员、乡镇代表)、行政者(如部会首长、公园管理员、税局科员)、司法者(如法官、检察官、“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的任务。而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过于重视法律规则知识、法律理论的传授,甚至存在有学者尖锐批评的“不少老师已经沦为教书匠,死气沉沉地照本宣科,只会给学生灌输教条思维和死的知识,教学不再是智慧的启迪,而是程式化的知识灌输,机械地记住结论”的问题。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的活动,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法学院就应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研究性教学方法”改革命题的提出是对现实法学教学活动反思的结果,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索。
  霍姆斯指出,“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科学的传播者,而且是可以根据任何给定的事实、使用复杂的和灵活的工具达到不同的结果的人。”这里的“工具”主要是法律方法。80多年前,在奥尔巴尼法学院第74届学位授予典礼上,卡多佐面对踌躇满志地即将卸去学业重负的学子们侃侃而谈:“你们所获得的知识,不仅是一些纯粹有关原则、规则和先例的知识。这些东西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即使你们利用现代法学院的全部设备以及你们为了掌握它们而展示出全部勤奋和热情,最终还是会发现只触及它的皮毛。你们学到的更为重要的东西,是以法律方式思考问题的能力对司法过程借以运行的方法和技术的理解力。”这位高贵优雅、故弄玄虚而后来就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卡多佐,以其社会精英和上流人物的独特文风,惟妙惟肖地道出了法律方法的妙用和价值。法律方法的重要性,除其关乎法律适用的路径、技巧和规程外,更重要的是关乎法律适用理念的锻造。就法律方法而言,它首先涉及一些抽象的指导性或者融通性的理念,这些理念深深地融入法律适用者的意识之中,引导着法律适用者判断法律问题的条件反射或自然反应。同时,它又体现在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之中,换言之,它既包含法律适用的理念和哲学,又容纳法律适用的途径和技巧,可谓虚实兼备。就法律方法的运用者而言,法律方法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方法是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或者程序。法律方法则是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它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一般途径和路线,而不是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具体细节。法律适用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用者的法律方法素养,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可以说,研究的法律问题愈高深,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愈疑难,法律方法的运用愈是重要。因此法律方法的培养程度,也是检验法律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尺。
  
  二、法律方法与法学本科教学方法改革
  精英主义高等教育思想是一种教育信仰,追求高等教育对个体高尚人格的养成、高深知识的获得和纯学术价值、社会价值的实现等。精英化高等教育的价值重心指向社会上层,注重培养学生社会的或某个领域的领袖品质,因此在教育理念、课程设备、教学方式、质量评估等方面形成了一个精英化的人才培养体系。这一切并不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大众化高等教育发生了深刻变化。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社会初见端倪,劳动力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赋予大众化高等教育以多样化、职业化的特点。大学由社会的边缘走向核心,由象牙塔变成“社区服务站”,成为加快社会发展和增强国家综合力的原动力。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主义向大众化迈进,高等教育的价值重心下移,培养目标由造就领袖型、纯学术型或研究型人才转为培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强动手实践能力的职业型人才。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产生了改革的客观需求。高等教育大众格局下,教学法应作相应变革,不应限于精英教育条件下的小班讨论、学术沙龙等传统形式,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万变不离其宗,法律人能力培养实质就是法律方法的培养,应着力围绕“法律方法”培养进行改革。
  一般认为,教学模式包括静态的教学内容和动态的教学方法。教育产品的质量是在教育设计阶段决定的,教育设计不仅是培养目标、教学制度的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设计亦极为重要。教学内容确定教什么、教学方法指向怎么教。传统讲授式教学法能够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和有关法律条文。但是法律毕竟是实践性很强的学问,脱离实际只囿于书本,必然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由于这种教学法不鼓励学生对老师讲授的内容提出挑战和怀疑,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也不注重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往往致使学生对法律条文倒背如流,却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使得跟英美国家的法律院系学生比,中国的学生总是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者围绕法律方法的培养对"研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作一具体分析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研讨式教学法。在美国被誉为“创造学之父”的奥斯本,就是把科学讨论的方式加以改造和完善,发明了集体讨论的“头脑风暴法”,使它在美国及世界上产生重大影响,促进了全球创造学热的形成。“头脑风暴法”也由此被称为创造学中最著名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以小组讨论的形式,通过无拘无束、自由奔放的发散思维进行信息催化,思维共振,互相启发,互相激励,使创造性设想或构思产生连锁反应,从而达到激发大量创造性设想的目的。美国大学特别重视小型讨论班对培养创新型人才的作用,这种人才培养的方式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思维批判性、创造性习惯和精神的养成。如1999-2000学年,斯坦福大学共开设5735门本科课程,其中52%的课程为8名以内的学生开设,75%的课程为15名以内的学生开设。耶鲁大学长期来持这一教育理念:小型的研讨班有利于激发学生思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在讨论中完善和捍卫自己的观点。耶鲁大学雷文校长被问及中国学生有什么缺点时说:中国学生“太听话”了,中国的学生一般不敢对老师说不,美国学生虽然也很尊重老师但会和老师争论。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肯尼迪公园门柱上铭刻着肯尼迪总统的一段名言:创造权力的人对国家的强大做出了必不可少的贡献,但质疑权力的人做出的贡献同样必不可少,特别是当这种质疑与私利无涉时。因为,正是这些质疑权力的人们在帮助我们做出判断:究竟是我们使用权力,还是权力使用我们?在这种质疑文化的影响下,哈佛教授注重培养学生勇于质疑和批判的精神。其教授不仅习惯学生对自己以及权威的怀疑和批判,而且在课堂上鼓励学生向自己的观点提出挑战。有质疑才有学术的生气、活力和创新,而这种学术质疑的勇气来自学生的自信和批判精神。因此,期待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大学首先应该有一种能容忍并鼓励学生质疑和批判精神的人文环境。创新的教学方法才能做到“授人以渔”,才能培养创新的人才。研讨式教学法对“法律方法”的培养有着不可忽视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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