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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职业教育“专税”政策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5 06:07:12     阅读:


  摘 要:民国初期政府视职业教育为实用教育和生利教育,于是以民国初期的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了“职业教育专项税”。民国初期的职业教育“专税”税源广泛,经费使用独立性强;税由法制,经费使用规范有序;分工明确,税收监管机制健全。以史为鉴,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应该“量能”课征职业教育“专税”,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大“费”“税”改革力度,规范职业教育专税的征稽与监管机制;提升“造血”功能,拓展职业教育的经费自给能力。
  关键词:民国初期;职业教育;税收;依法治税
  作者简介:于华(1980-),女,江苏如东人,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讲师,研究方向为实践教学;刘艳春(1992-),女,山东高密人,南京邮电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31-0092-05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保证,税收是增加财政收入,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民国时期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发轫期,为了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国民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开征“职业教育税”(下称“专税”),为当时的职业教育起步与发展筹集了宝贵的资金,也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经费筹措提供了历史经验。
  一、民國初期职业教育“专税”政策的起源
  民国之初,为真正实现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族、民权、民生”社会理想,国民政府既要消除国内的军阀混战,又要摆脱西方列强的欺凌,还要不断改善民生。而当时民族工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财政羸弱,中央政府出现了严重的“收支失衡”,因此,包括职业教育“专税”在内的税制改革拉开了序幕。
  (一)民国初期的税制改革
  民国建立以后,举国上下百废待兴,费用浩繁,军费尤巨,入不敷出。政府为减轻财政赤字从1913年开始尝试分税制改革,将税收按照中央和地方行政范围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颁布《国家税法与地方税法草案》、《国家费目与地方费目标准案》(简称民二税法草案)。翌年民国政府对草案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将厘金、盐课、统捐之类的税收划归国家;田赋和一些杂税划归地方。各级教育经费的担负是根据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标准确定的:“大学教育经费由中央负担;职业教育、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经费由省市县地方负担;专科学校除少数直辖中央者由中央负担外,大部分各省设立者均由各省负担;私立大学、专门学校及各学术团体,由中央酌情予以补助。”[1]由此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包括专科学校和专门学校)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有限,中央财政虽然有关税、盐税、烟酒专卖、地税和厘金等多种税源,但当局为了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用关税抵外债担保,将盐税作为债款基金,其他税款缺乏监督,烂售、抵押和截留现象严重,使职业教育经费难免匮乏。
  袁世凯复辟帝制后,为实现中央集权合并了中央税和地方税;1916年袁世凯被推翻,国税和地税法草案重新实施,并创立了教育经费“专款制度”。随着中央政府对教育的重视,1923年曹锟北京政权将田赋等税款划归地方财政,教育、内政、工商诸费亦应全归地方,通过增加地方税收与“政务费”支持教育发展。但是由于当时政权更迭,军阀混战,导致中央财政紊乱,难以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使本已偏低的教育经费捉襟见肘。
  (二)政府视职业教育为实用教育、生利教育
  经历了长时间的外侵内战,民国建立后,国内经济亟待恢复,此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资本主义无暇东顾,民族资本在国内外相对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进入“黄金时期”。发展国计民生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责,为了发展实业,政府提供了一系列制度和法律保障,例如:“1912年南京政府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大力支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实业部门;创办《实业公报》宣布实业法令,灌输实业学识;拟定《商业银行条例》,鼓励开办民间银行。”[2]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产业结构得以调整,经济实现了由小农经济向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转型,政府意识到“欲事建设,须求人才”,为经济建设培养多数量、高质量的人才成为当务之急。职业教育作为联通教育和经济最直接的桥梁,被公认为是当时最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教育类型,“建设之事千端万绪正未易一言,而教育一项,实为立国之命脉,强国之枢纽”[3]。一方面,实业发展不同于封建小农经济,需要大量能够操作机器的实用型技术人才,而职业教育是实用教育,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是生利教育,受过职业训练的技术人才可以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提高国家整体生产力。由此政府明确提出了“尚实”的教育方针,认为实业人才是经济发展的物质条件和坚实基础;鼓励发展实业教育,教民以利,培养实用人才以发展实业。
  1915年政府颁布《特定教育纲要》,规定“各地方所有学款,宜分别保存,不得挪作他用,并将国家地方税项查明厘定,确定学款支出范围,以防混淆。”[4]1920年北京政府教育部“将新辟的税种——所得税拨作振兴教育、提供实业之用;所得税金除照章提征奖励费外,以七成拨作教育经费,三成拨作实业费;指定烟卷统税为教育经费。”[5]政府明令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职业教育的地位可见一斑。
  二、民国初期职业教育“专税”政策的基本特征
  民国是一个独具特色的时代,在打破清代君主专制的基础上实现了民主共和,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新旧交替的复杂社会环境下,发展了新式职业教育,其“专税”政策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税源广泛,经费使用独立性强
  民国时期政局不稳,战争频仍,财困民穷,教育经费常常被挪用为军费开支,据1919年中央预算,“海陆军费用占预算支出的42%,而教育经费却不及预算支出的1%。”[6]教育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发展,1919年教育部调查报告中指出,“各省区所设立实业学校,所得结果,成效殊鲜。推其缘故,固多由于经费之缺乏。”[7]当局意识到经费对实业发展的重要性,以教育总长蔡元培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多次强调“国家无论如何支绌,教育费万难减少;教育经费应急谋独立,教育基金应急谋指定,教育制度应急谋独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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