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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扫黑办关于开展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的通知】扫黑除恶打击对象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3 20:09:56     阅读:

市扫黑办关于开展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扫黑办: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惩治各种“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市扫黑办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工作大局,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根本出发点,以打造最具安全感城市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为目标,持续深入推进平安xx和“xx”工程建设,严厉打击以骗取、侵吞他人财产、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名义,通过各种表面合法的套路与手段,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各种“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依法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打击,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职尽责,共同参与此次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从重从严惩处一批危害人民群众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暴利讨债的犯罪团伙,关掉、取缔一批非法从事金融放贷的公司或企业,迅速遏制各种“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打击重点 聚焦社会反映强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以下“套路贷”,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要聚焦“套路贷”犯罪典型特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通过快捕、快诉、重判一批“套路贷”犯罪案件,出重拳、出快拳,迅速打击惩处一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打出专项行动的声威气势。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侦查,做到快侦快办。“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无需抵押、手续简便、放款快等方式引人上钩;
贷款审核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甚至要求女性受害人提供裸照;
放款过程中,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要求受害人签订高于实际放款数额的借条或借款协议;
放款后,通过“单方认定违约”、“人为制造逾期”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逾期费、违约金、手续费等各种费用;
最后使用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暴力催收既包括使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女性受害人卖淫、提供性服务等硬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电话短信轰炸、骚扰滋扰受害人亲友、同事、同学、老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PS受害人裸照、灵堂照、发送侮辱信息等软暴力手段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

一切假借“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同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顶风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套路贷”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与“套路贷”犯罪人员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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