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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院校改革试点班刑法课教学方法创新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11:04     阅读:


  摘要: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试点班以培养学生的政法实务能力为第一目标。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刑法课教学方法的改进,以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引入诊所式、辩论式、实践模拟教学方法;适量运用实践观摩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法的比重。
  关键词:改革试点班;政法实务能力;刑法课;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2-0201-02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从2008年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开始招收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下简称“改革试点班”)学生,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培养层次。本人从2008年起至今一直承担改革试点班的刑法课教学任务,所教授的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其中大多数都定向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根据中央要求,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因而,改革试点班的刑法课教学应当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战的需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刑事司法工作人才。结合近几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公安院校的改革试点班的刑法课教学方法,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创新,以着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一、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
  刑法是应用性非常的法学门类,改革试点班的刑法课教学更是以培养学生的刑事办案能力为直接目标。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分析刑事案件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诊所式教学方法是一种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非常好的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中国在2000年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领域的全新探索模式,它以星火燎原之势在中国法学高校中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校申请加入其中,从而引发了法学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真实或者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1]。虽然公安法学教育的主体是培养警察后备人才,学生毕业后只有少部分(主要是研究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但笔者认为,新时期的警察应当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学素养,应当对国家的法律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工作中应用最多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忠于法律”。因而在公安院校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方法的革新更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中,任课老师仅仅讲授一门特别划定的部门法,练习、案例分析和考试也都预设好了范围。学生难以在近乎实战的情况下学习法律的综合运用。诊所式教学方法力图使学生学到各种法律条文以外的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它涉及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如何运用心理、语言、行为分析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例如通过实际咨询人使学生获得实践经验,培训职业技巧,学会如何与实际的各种社会或诉讼角色打交道,也可以在科学性方面发挥作用,例如锻炼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观念,把其他社会学科的知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加以贯通使用,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或事例之中[2]。这种教学方式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与提倡大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的宗旨相一致。
  二、引入辩论式教学方法
  刑法学存在不少理论和实务疑难问题,尤其是遇到具体案件时,可能产生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意见。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同样的不同的办案人员观点出现分歧的情况。在刑法课的教学活动中,应当注意运用辩论式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让学生在讨论中掌握知识,同时还有助于学生口才的培养。辩论式教学方法也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Socrates)不仅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还是一位伟大的教育家。苏格拉底终生从事教育工作,具有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并有自己的教育理论。在教学的方法上,苏格拉底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的教学法,人们称之为“苏格拉底方法”,他本人则称之为“产婆术”。他母亲是产婆,他借此比喻他的教学方法。他母亲的产婆术是为婴儿接生,而他的“产婆术”教学法则是为思想接生,是要引导人们产生正确的思想。苏格拉底在教学生获得某种概念时,不是把这种概念直接告诉学生,而是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如果学生回答错了,他也不直接纠正,而是提出另外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从而一步一步得出正确的结论。它为启发式教学奠定了基础。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在师生关系上它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讨论过程中学生自主有序地进行发言和提问。其次,它绝不仅仅只是交谈,它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讨论围绕着预先确定的某一主题展开。再次,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在确立了让学生学会清楚表达思想、进行批判性思考,引用参考去支持、维护自己的观点,有效地进行提问和与别人进行意见交流的教育目标前提下采用的一种方法。最后,苏格拉底式教学也是一种富有成效的成绩评定形式。根据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按照既定的评分标准与规则对学生进行评价,并作详细的记录。这种评价可作为惯常的测验与考试的有益补充,从而对学生有一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它可指向很多的教育结果,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效果都能提供有益的反馈信息[3]。在改革试点班二学位层次尤其是研究生层次的刑法学教学中,尤其应当注重运用辩论式教学方法,因为这些学生已经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如果仍然以课堂灌输的传统教学方式授课,难以激发其学习兴趣,教学效果就会打折扣。
  三、引入实践模拟教学方法
  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无疑属于“经世致用”之学,以服务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为主要目标。改革试点班各个层次都以培养学生的政法实务能力为第一目标,专科和本科层次的刑法教学更是如此。在改革试点班刑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理论联系实践,否则就脱离了教学目标。让学生直接接触了解刑事司法实践是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最好方法。但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刑事司法实践部门接待能力有限等原因,不可能有太多时间和机会安排学生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负责刑法施行的机关进行观摩和亲自实践。退而求其次的最好办法就是引入实践模拟教学方法,即采取模拟刑事司法实践的情景,让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身临其境地参与其中,协作完成特定的刑事司法工作任务,从而实现提高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的教学目标。常见的实践模拟教学方式有模拟公安机关案例分析会、模拟法庭、模拟书写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四、适量运用实践观摩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太多地安排改革试点班学生参加刑事司法实践。但正所谓“实践出真知”。实践观摩能让学生对刑事司法活动形成感性的认知,进而了解实践和理论的差距,提升其实践能力。审判观摩和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法律实际部门实习,是实践观摩教学方法的主要方式。改革试点班的刑法学课程一般都是开一个学期,在一个学期里至少应当安排一次法庭旁听(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以庭审录像),至于实习环节则不必占用上课时间,可以在学校统一规定的实习期间进行。
  五、加大案例教学法的比重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选择实际生活中的某一典型问题为案例,为学生提供背景情况,并指出面临的矛盾、问题和困境或几种选择。案例教学是深受学生欢迎的教学方法,其原因在于,来自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领域和不同本科专业(对二学位和研究生而言)的同学,结合各自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中的事件,以不同的知识背景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对同一问题发表见解,达到了思想碰撞、互相启发、彼此交流的效果。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虽然能够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存在不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等严重弊端。笔者认为,对于以培养学生的政法实务能力为第一目标的改革试点班而言,尤其应当加大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比重。在刑法课的教学中,案例教学的运用主要包括下列两种途径:
  1.案例讲评。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刑法理论、刑法制度、刑法条文或某一刑事司法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列举案例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形成直观印象。所列举的案例既可以是实际发生的真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既可以整个案件全部呈现,也可以只讲与本次课内容相关的部分关键性内容。案例列举实际上仍然属于教师单方讲授,没有学生的参与,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增强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可以根据讲课的具体内容灵活地运用。
  2.案例讨论。是指对刑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巩固教学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案例讨论方法的运用,关键在于案例选取。教师必须事先遴选、准备好案例,在案例的选取过程中,必须注意应当有针对性、有一定难度、有一定争议的案例。笔者在案例讨论的教学组织中,通常分为小组讨论、小组代表发言和教师总结点评三个阶段,三者的时间按照4∶4∶2分配。并且将小组讨论情况和发言情况作为期末成绩的主要依据,提高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项焱,李庆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和本土化[N].人民法院报,2005-01-04.
  [2]李美琪.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10年探索路[N].法制日报,2010-
  06-02.
  [3]刘占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现代应用[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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