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考试文档 >  单元测试 > 内容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惩治腐败犯罪法律问题研究]检察院还有反贪局吗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2 08:48:52     阅读: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惩治腐败犯罪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当今社会新经济新形式下,行贿方和受贿方不能简简单单的割裂开来,行贿与受贿是一条藤上的两颗毒瓜,是腐败的孪生兄弟。在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实践中,主要存在着对于“不正当利益”认识不清,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限模糊等问题。因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一手抓立法,加强立法,完善立法内容;
一手抓预防,加强预防,建立行贿犯罪预防体系。  

[关键词] 腐败犯罪   行贿   问题与对策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想尽办法想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后来统治阶级清醒的认识到预防和惩治腐败才能使社会更加公平,人民更加爱戴。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中国反贪历程也有着巨大的进步,从第一部廉政法规《秦律》中的“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到《唐律》中贪污罪项的范围广泛,再到《大明律》中的苛刻刑法,经过不断传承发展到了今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刑法》对贪污犯罪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罪刑责相适应的原理制定了充满人道主义色彩的处罚方式。  

惩治腐败对当今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在反腐倡廉语录中说到:“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如果不彻底肃清就有亡国、亡党、亡身的危险”。江泽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献》中说到:“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是党建设的重大任务。”近年来为了保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了保证党的执政能力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做到了“老虎苍蝇一起打”,大批高官纷纷落马,反贪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开展的同时我们是否应当冷静下来,思考一下如何才能更加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本人根据自身工作感悟,在如何更好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拙劣意见和见解,希望对惩治腐败,构建“中国梦”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一、我国法律对行贿罪、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以及普遍观点  

(一)我国受贿犯罪的刑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当今社会,贪污一万换来一年刑期,刑法不可谓不重也足以看到我们政府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  

(二)我国行贿犯罪的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中行贿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相对来说也是较为细致和完备的。在XXXX年XX月XX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这些规定的出台大大减轻了行贿人的惩处力度,使很多行贿人逃避了处罚  

(三)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联系密切  

当今社会新经济新形式下,行贿方和受贿放不能简简单单的割裂开来,行贿与受贿是一条藤上的两颗毒瓜,是腐败的孪生兄弟。从近年来我院反贪局所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行贿者已经成为了主动方,一些官员在他们的主动面前慢慢地“习惯成自然”。从这个角度来讲,对行贿者不能疏于法律制裁。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似乎行贿与受贿并没处在同等的制裁水平上,鲜有甚至没有行贿者受到死刑、死缓、无期徒刑这样的重判,在许多媒体上也见不到行贿者被法律制裁的报道,久而久之,形成了行贿无罪或轻罪的社会错觉。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的力度,对遏制受贿犯罪势头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对“不正当利益”存在不同理解  

对“不正当利益”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认为“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所得的利益,因而对“不正当利益”含义的理解就等同于“非法利益”,这样大大缩小了构成行贿罪的范围,对于“非法利益”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由于观点不一,很难认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情况,如承包工程、签订合同、调动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等等,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很难区分。  

(二)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界限模糊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立案标准不同,因此在实务过程中经常出现个人行贿假借单位名义逃避法律制裁。在办案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中情况:  

X、假集体真个人的犯罪  

挂集体之名实为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经济组织性质为集体,对外是以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  

X、“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贿犯罪  

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识到通过单位名义进行贿赂有着不少的好处。一来单位行贿立案标准较高,普通的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高达XX万,也有以XX万为立案标准的但是要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
向X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来我国法律对单位行贿的处罚力度远远小于个人行贿。  

在反贪工作中却发现,一些个人注册公司以后,组织机构以及账目混乱,很难明确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为办案增加了不小的难度。还有就是在单位行贿中,一些打着单位名义的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企的主管人员进行行贿,数额超过十万却不足二十万,而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致使那些假借单位名义的个人即获得了利益又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三、改变当前办理行贿案件的对策  

纵观历史,对行贿人如何论处的历史文献并不多见,好似惩处腐败和行贿人并无关联,自然而然的将行贿人归类于因特权阶级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弱势群体,从而逃避了处罚。但是新形势下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行贿和受贿是一对一的关系,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都不可独立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重视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重视打击行贿犯罪。  

(一)加强立法,完善立法内容  

面对我国行贿罪中的立法缺陷,应当加快修改完善刑法和反腐败相关立法。  

X、重新定义行贿罪的定性标准  

这里主要是指对“不正当利益”进行修改。我认为不正当利益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种情况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X、扩大“财物”的界定范围  

近年来,随着贿赂行为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扩大行贿范围已是大势所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涉及行贿的范围已明确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而不局限于财物。我国应当参照《公约》的规定,尽快修改刑法,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X、明确以单位名义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界限  

明确以单位名义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界限,特别是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单位行贿,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的同时要从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盈亏的分享和分担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行贿的目的、动机,所得的利益是否归单位共有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制定出参考标准。  

(二)加强预防,建立行贿犯罪预防体系  

X、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加强对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研究,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开展法制教育,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群众宣传行贿犯罪的危害,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行贿的环境。  

X、建立行贿犯罪的档案系统  

把行贿人的资料输入查询系统,不仅能够实现信息共享,节省大量的侦查成本,而且将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排除其参与政府和公共项目建设的资格,有效实现预防行贿犯罪的目的。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惩治腐败犯罪法律问题研究]检察院还有反贪局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惩治腐败犯罪法律问题研究]检察院还有反贪局吗.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