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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收费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8-12 18:08:29     阅读:

Z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收费、文明收费,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稽核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行稽核队伍培养,提升业务技能,针对人为原因造成少交、未交、拒交通行费行为开展全网稽核业务,根据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辖各级收费稽核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收费业务,熟悉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监督收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第三条 稽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数据核查、通行费稽核、通行费补缴与管理改进等。

第四条 公司及收费站稽核主要以“数据分析、事件核查、图像审核、证据收集、追缴执行”为主,减少和避免现场核查造成的秩序混乱。

第五条 公司稽核工作分设公司稽核和收费站稽核二级机构。

第六条 收费机电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收费稽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开展稽核工作计划、组织、培训、检查和考核,重点通过收费稽核平台开展数据分析对比、追踪查证性稽核,并对收费现场操作、各类工作记录情况进行监视监控稽核。

第七条 收费站负责本站日常稽核工作的开展,重点稽核特殊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开展收费现场稽核,结合录像对车道收费人员操作和车辆通行情况进行后台追踪稽核。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收费工作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

第二章 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为提高稽核效果,稽核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不定时,以达到增收堵漏,净化收费环境的目的;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要重点稽核、集中力量反复稽核。

第十条 稽核工作要贯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收费站应坚持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反腐教育。

第十一条 稽核管理要实行“六个结合”,即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查与单项查相结合、配合与交叉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内部稽核是指通过数据分析、事后核查对行业内部参与单位、收费人员的操作规范性、执行合规性等进行稽核分析,排查是否存在因行业人为原因造成的通行费损失等问题。主要包括发行稽核、收费行为稽核、运营管理稽核。同时,对收费工作纪律、操作流程、快速放行、文明微笑服务、免费车管理、通行票卡管理及站务管理等继续稽核。

外部稽核是指各参与方通过特情流水复核,异常通行数据校验,现场查实、专项数据分析、接收举报等方式分析发现并鉴别车辆是否存在因客户原因存在少交、未交、拒交通行费的行为或可疑行为,并认为其逃费类型和责任主题的过程。主要包括疑似车辆筛选、联合协查、逃费类型确定、责任主体确定等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收费站应广泛采集和提供各类数据,确保收费与稽核业务人员,正常开展收费数据复核与分析、逃费取证、行业改进等。涉及数据包括不限于入出口通行数据、门架计费数据、出口占交易数据、计费参数数据、车牌识别流水、车辆抓拍图片、特情数据、优免通行数据、异常通行数据等。

第十三条 稽核业务在开展事后稽核、数据稽核过程中,主要针对正常数据、特情数据、异常通行数据、优免通行数据、现场巡查或线索举报数据、其他行业数据、其他多媒体数据、专项数据等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三章 稽核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稽核 (一)对收费站车道录像资料稽核累计不低于60小时/月,对收费站现场稽核每月不低于2次/月(其中夜查不低于1次/月),每月对特殊事件图像稽核不少于总量的10%,特殊事件审核率达100%。公司、收费站每月对特情数据审核做到100%审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免费车,绿色通道车辆专项稽核。

(二)稽核人员进行现场稽核时不少于2人,稽核情况应当填写稽核记录,由稽核人员、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收费站稽核 (一)专人负责稽核工作,每天现场稽核频次不少于3次(其中夜查不少于1次),每次稽核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现场稽核人数不少于2人;
每月对收费亭、车道、广场录像不少于3个班次的抽查。

(二)班报及特殊事件的稽核审核率达到100%,对图像的稽核不少于总量的20%。

(三)每天对票证管理进行不少于1次的稽核,对班报的稽核不少于一个班次。

(四)每天对监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的稽核。

(五)每月对系统运行情况不少于3次的稽核。

(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丢卡、坏卡、冲闯卡、免费车、绿色通道车辆、ETC跟车和超时车辆专项稽核。

(七)每月对经常从邻近收费站入从本站出的三型以上的货车,利用车牌卡号查询出入口图像、录像,进行不低于30天范围的跟踪查证。

(八)每月按照稽核业务内容,对日常作废票据处置、非正常通行卡的管理、非正常记录及长短款、车型改判、违规操作、交接班错误工作的稽核。每月对本单位的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总结,并编写《收费稽核月度通报》。

第四章 稽核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坚持不徇私情,认真负责的基本原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发现的问题决不迁就、不掩盖、不手软;
对贪污作弊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第十七条 坚决杜绝和打击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赠送的钱、物,不吃、拿、卡、要或勒索收费人员和司乘人员。不搞特权,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保证稽核工作中不侵犯人权,不侮辱人格;
不挖苦、嘲弄、谩骂和殴打收费人员与司乘人员。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准泄露内部情况,对查出的案件要认真取证,严肃处理,不准泄露工作机密。

第二十条 执行公务时,保证着装规范,证件齐全,且每次执行公务人数在两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对没收的款物,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如数上缴。

第二十二条 严格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平时工作和外出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

第二十三条 认真填写稽核记录,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不弄虚作假。

第五章 稽核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收费方面 (一)丢失、私藏、倒卖通行费票据、通行介质。

(二)票、款、通行介质不相符或与微机报表不符,且工作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有记录,但未经监控同意或无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视同无正当理由)。

(三)入口发放与实际车号明显不符的通行卡或出口回收的通行卡内车牌号与实际车号明显不符的。

(四)故意破坏或移动电子收费系统及监控设备。

(五)贪污或私自减免通行费。

(六)除车道关闭维修状态外,用铁器或其他手段造成检测环感应,模拟车辆通过的(补做交易除外)。

(七)私自将回收的通行卡销毁。

(八)重复使用通行费票据或通行纸卡。

(九)入口多发卡、出口重复使用通行卡或通行票据。

(十)擅自关闭收费设备,或收费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未采取关闭车道措施的。

(十一)利用工作之便,对司乘人员索要钱币或者贵重物品,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和非法交易或有价物品不能说清其来源的。

(十二)未经批准在监控范围以外进行收费发卡作业。

(十三)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采取内外勾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通行费收入,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四)收费管理出现漏洞,可能造成通行费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故意发错卡给司乘人员的,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

(十六)收取司机票款不如数找零引发争执或投诉影响恶劣,经核查属实的。

(十七)利用计算机、电视监控、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作弊侵吞票款的。

(十八)其他人员利用其当班岗位私放车辆形成贪污事实而不制止、知情不报、不做记录的,虽无收取钱物事实的可视为共同作弊。

第二十五条 票证 (一)票证人员对票据及通行介质保管不当,账面与实际数量不符,造成票据或通行介质、票款、密钥丢失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出现赢余无相关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结算,滞缴、挪用通行费票款的。

(三)票证人员擅自使用本站卡或者非本站卡私自平账的,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稽核 (一)撕毁或任意涂改工作记录,经查有贪污作弊行为的。

(二)故意更改稽核结果的。

(三)对违纪情况知情不报、私自隐瞒的。

(四)对违纪当事人索要财物且形成事实的。

第二十七条 监控 (一)发现收费人员有贪污票款现象,知情不报、串通一气的。

(二)在监控室私接网线或私自上网的。

(三)监控人员随意改变计算机的工作界面或系统文件,超越权限进行操作者,经核实属贪污作弊行为的。

(四)在监控设备完好的情况下,长达1小时以上无录像资料的或人为短时关闭录像经查实为私放车辆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将正常交费车辆改为免费车辆放行的。

(六)监控人员利用其他手段参与收费工作人员作弊,收取有关人员钱、物的。

(七)私自关闭、拔掉监控、收费设备电源的。

(八)故意撕毁或任意涂改工作记录,或私自删除、剪切录像资料,造成监控录像不完整的(系统故障时间除外)。

第六章 不规范服务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收费站稽核时,对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收费违规作业、文明微笑服务不规范、车道开启数、站容站貌及内务卫生不合格、票证管理不规范等),稽核人员填写《稽核(检查)登记表》,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稽核时,稽核人员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及时开具《稽核(检查)登记表》,稽核人员、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条 收费站稽核时发现有不规范服务行为,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稽核人员要将稽核资料于次月3日前整理存档。

第七章 严重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立案。公司稽核对重大案件或举报案件,根据现场稽核情况,或依据司乘人员以及群众反映、举报和申诉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分析后,决定立案。

第三十三条 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要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追踪现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做好记录,取得各种证据。

第三十四条 整理材料。情况调查核实后,整理出不少于以下几种案件材料:
1) 稽核记录或举报材料;

2) 证人,证言材料;

3) 违纪,使用违章的票、通行介质、钱、物等;

4) 被查人员的口供材料或事情经过材料;

5) 撰写调查情况报告,并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八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接到公司转来投诉,由公司收费机电部汇同相关部室、单位组织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上报相关部门,现场投诉当天调查反馈,电话或文件投诉在接到工单后两个小时内反馈。

第三十六条 受理登记 (一)受理案件来源分为信息来电转交、12345市政转交、12328转交、95022工单调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来访等方式。

(二)公司稽核接到投诉举报时,如属于受理范围,办公室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有原件的要留存原件。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投诉举报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三)不属于收费稽核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四)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处事认真严谨。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七条 报告和调查处理 (一)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存在重大线索的向相关领导汇报签批后交专人,由收费机电部请示汇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调查。

(二)承办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原则上一般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完毕,形成书面材料,紧急或重大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形成书面材料,存在特殊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反馈 (一)信息来电转交的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完成后,由调查人员将书面调查报告交信息监控人员,做好记录。

(二)12345转交的投诉调查完成后,由调查人将书面调查报告反馈给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记录。

(三)12328转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完成后,由调查人员将书面调查报告反馈给责任部门,做好记录。

(四)95022转交的调查工单,各收费站需在2个小时内完成车辆的审核,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收费机电部,由负责投诉责任人进行上报相关单位。

(五)对于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部门反馈,做好记录。

(六)来访等其他方式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完成后,由收费机电部及汇同办理的相关部室、单位人员,向公司领导书面汇报,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者,无法反馈的予以注明,并向投诉举报者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送 (一)上级下达的稽核任务,按照上级规定进行调查,撰写稽核报告,并按照要求将有关稽核资料及稽核报告逐级进行报送。

(二)不规范行为的反馈情况报送 接到不规范行为单后,责任单位应在3日内对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报送。

第九章 稽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公司收费机电部负责对收费站进行考核,收费人员的考核由各收费站负责。公司稽核发现的问题按月进行汇总,并编写稽核月度通报进行下发和通报,按照管理依据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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