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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索中前行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1 06:28:51     阅读:


  在我国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不久,我曾在一次全国性的非遗保护学术会议上作过题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思考》的发言(载《音乐研究》2006年第1期),其中谈到了为什么要保护、保护什么、怎样保护等基本理论问题中的若干方面。十余年来,特别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并在探索实践中基本形成了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与此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工程的推进,某些隐性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又需要从理论层面予以关注和探讨,并最终通过政策和制度的调整予以落实,以进一步推动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下面是我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与认识,提出来供大家批评。
  一、 进一步落实保护措施
  最近我看了一下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发现多数国家申报项目的方式跟我们有所不同。他们申报一个保护项目,只选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地方的非遗品种,报到联合国也就是一个村庄的项目。譬如,保加利亚各地有丰富的民间合唱,但在2005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时,保加利亚只选报了绍普鲁科地区毕斯特里察村的“毕斯特里察民间艺术”,这个项目包括该地区特有的古体复调音乐、舞蹈和仪式惯例。毕斯特里察的复调音乐是一种十分古老的歌唱形式,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项目的代表人物来自毕斯特里察乡村的九位老年妇女。而我国则是将各地相同的项目捆绑在一起统一申报,例如侗族大歌、花儿等。两种申报方式各有不同,也各有千秋。但从保护的角度来看,前者容易落实,不仅保护对象清楚,保护主体也单一,责任明确;后者则需进一步划分不同层级的保护对象和保护主体,再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单位、人头。
  我国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制,这是一个符合国情、有利于不同层级非遗项目保护的制度。现在,极大多数项目也是按四级名录制来申报的,但是对有些项目由于缺少甄别,审批得不是特别严格。比如前面提到的侗族大歌与花儿,本来可以挑选最具代表性的一两个地方的侗族大歌或花儿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其余优秀者则可分别列入省、市、县的名录,但当时可能出于统筹考虑,把各地申报的同类项目捆绑在一起列入了国家名录。如果说,这些还是同一歌种捆绑的话,那么有些以一个民族、以一个大的地区的民歌列入保护名录,则是多个不同歌种的捆绑,如“傈僳族民歌”、“陕北民歌”等等,无论是在傈僳族,还是在陕北地区,内部都有很多不同种类的民歌,那么,被列入国家名录是指哪一种?哪几种?还是凡在傈僳族或陕北地区存在的民歌统统都包括在内?如果是指后者,这就没有实际意义,也与名录制的原意不相符合。这个民族、这个地区的民歌需要保护,其他民族、其他地区的民歌不需要保护吗?按此推论,其结果,则是所有民族、所有地区的所有民歌都要保护,而且都要列入国家名录。提出这个问题,不是为了指责,而是希望进一步研究、落实相关项目的重点保护对象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以便真正把列入国家名录的非遗项目保护好;同时,如以后还要继续审批国家名录的话,也可从中总结经验,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四级名录制。
  为了有效克服某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的弊病,我赞成在名录制中加入“退出”的条款:凡长期执行不力、保护不好的地方,可先予以黄牌警告,若仍无改进,则应予红牌退出。
  二、重视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
  能否有效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传承,由“传”和“承”组合而成,因此,要传承得好,就必需同时发挥“传”和“承”两方面的积极性。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十分重视,并在许多政策、法规中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传承人的规定尤为具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即载明了认定传承人的条件;提供场地、经费支持传承人展开传承、传播活动;并规定了传承人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理办法。之所以对传承人要予以特别重视,是因为“他们以非凡的才智、灵性,创造着、掌握着、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依靠他们的传承才得以延续。”[1]简言之,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传承主体。“由于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的,因而老艺人一旦离世,他身上承载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随之而消逝。所以,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务之急且是重中之重的大事。”[2]相比较而言,对传承工作的另一方、即被传承人似乎关注得较少,相关的政策、法规中也很少提及。但从传承的实际效果来看,凡是传承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均是同时发挥“传”与“承”两个积极性的结果。不管是歌唱类的侗族大歌、乌珠穆沁长调、陕北民歌,器乐类的绛州锣鼓、鲁西南鼓吹乐,还是综合类泉州南音,均概莫例外。这些项目的传承人,在当地、有些还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有经济的资助,又有愿意学、且具较高素质的学员可教,因而极具传承的积极性。对被传承人来说,在掌握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本领之后,有了事业的前途或实际的经济收益,因此,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都很高。反之,凡是传承工作做得不是很好的地方,均是未能充分调动传、承双方积极性的缘故,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则在于被传承人学艺之后,看不到事业的前途,也没有经济收益,由于需要维持生活,于是外出打工成为当地中青年的首选,而无暇顾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在这种时候,一味地指责他们不具“文化自觉意识”恐怕是脱离实际的。下面的例子生动地说明了重视被传承人切身利益对展开非遗传承工作的重要性:
  去年夏天,我到云南了解“源生坊民族文化发展中心”(简称“源生坊”,是在云南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为独立的非企业民间组织)做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经验,并随他们到石屏县几个彝族村寨进行实地考察。自2005年“源生坊”收到来自香港的个人第一笔资助款之后,即开始动员组织老艺人利用乡村农闲暇余时间在本村寨开办普及传承班,我所到的巴窝村等几个村寨即是最早办班的地方。在考察中得知,开始阶段,办班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当时只给老艺人发放生活补贴,学员方面是自由学习,没有生活补贴也没有硬性学习指标,所以学员来得很少,还经常要老师一个个地到学生家里去喊。有的家长则说,“我的孩子要上学,不上学的要帮家里干农活,哪有时间去学那些没有用又花时间的东西”。2005年秋天“源生坊”成功组织了一批民间艺人到美国巡演30天,回来之后,村子里的人都很羡慕,随即报名传承班的人数也从原来的12人增加到了42人;后来他们又组织艺人多次到昆明、上海、北京举办公益性演出,并到11个村寨下乡巡演……,这些都在村民中引起极大反响。现在当地办传承班已很红火,光是老艺人后宝云(国家级传承人)在自己家中就开办了4个不同年龄层次的歌舞传承班,学员人数达到100余人。除了精神层面的鼓励之外,“源生坊”还采用了经济补偿办法:2012年1月他们开始在几个村落建立提高班,招收有一定基础的中年学员,并实行教学传承目标管理:首先确定传承科目,规定学习时间,通过考核的师生双方都有经济奖励。每一个班为期2—3月,源生坊每月一次有专项责任人定期到村寨协助和考察学习进程。教学由各村寨传承班老师负责,教学内容以传统音乐歌舞技艺为主,比如三道红支系第一期提高班的学习目标,设定为学会1套“海菜腔”(30分钟)和30套技巧舞,考核时演唱和舞蹈顺利完成者视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给予事先约定的现金奖励;教员在每期开班前先预领一半生活补贴,考核结束再领另一半补贴,此外,当每个学员考核合格后教员又能获取一定数额的奖金。那天我去考察时,适逢提高班第一期结业,学员们聚精会神地、完整地演唱了“海菜腔”全曲,悠扬的曲调、风趣的内容、地道的风格,赢得了老师和村民们的热烈赞扬。学员们自豪地告诉我:“原来我们中的不少人在城里打工,不能照顾家人,耽误了农活。现在既可在家干活,又能学习我们彝家人自己的传统艺术,还有经济收入,真是太好了!”老艺人施万恒、后宝云(均为国家级传承人)则激动地拉着我的手说:“随着第一期学员的结业,我们几个村寨结束了几十年来当地除个别老艺人外,一般村民尤其是在年轻人中无人会唱‘海菜腔’全曲的局面,现在传承有望,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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