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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6:38     阅读:


  摘要:罪犯教育主要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应该对罪犯教育的强制性原则、罪犯教育的内容、罪犯教育的实施方法进行中外比较研究,找到不足和差距,进而吸收借鉴,修改完善我国罪犯教育法律规定:一是尽快修订《监狱法》;二是完善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三是修改刑罚执行、罪犯教育具体原则;四是规范罪犯教育内容。
  关键词:罪犯教育;法律问题;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1—0038—04
  刑罚的潜在价值追求是矫正和教育,而教育的本质则是对罪犯区别应用各种手段以达到改过迁善,不致再犯的目的。尽管各个国家和一个国家的各个历史时期对罪犯教育的内容多有不同,但罪犯教育主要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因此,就罪犯教育法律问题进行中外比较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到不足和差距,进而扬长避短、吸收借鉴,构建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罪犯教育法律体系。
  一、罪犯教育的义务性和权利性规定
  我国《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这是罪犯教育强制性的法理依据。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罪犯接受教育带有被强制性,具有义务性。也就意味着,“三课”教育中,不管是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罪犯必须在自身的行刑过程中接受这一国家和法律配置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消极对抗改造。同时,罪犯教育的强制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程度的自愿性。《监狱法》第65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证书。”这主要指的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罪犯,可以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函授、自学考试等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课程或监狱定期举办的狱内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的这种自愿学习,监狱都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按照监狱的奖惩考核标准,自愿参加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的罪犯都会受到监狱的计分或单项奖励。而许多发达国家对罪犯教育更多地强调个人自愿,是一种权利性规定,一般只是采取鼓励的态度,比如规定参加学习者可减少或免除劳动,或享有一定的经济优待。在意大利,对于参加高中阶段学习的罪犯,学习期间可免除劳动;对于自学者,可以根据罪犯个人需要免除劳动,对于参加大学课程的学习者,根据他的要求以及表现出的勤奋与进步程度予以免除劳动;参加高中学习的罪犯还可以领取日津贴,学习优良者发给奖学金。瑞典则规定,参加学习的罪犯和参加劳动的罪犯一样,仍按小时支付工资,如犯人不愿参加学习,则必须全日劳动。在芬兰,参加学习的犯人亦有现金补贴。但发达国家罪犯教育也不是完全自愿的,特殊情况下也有强制性的一面,强调其义务性,如美国马里兰州对于经测验阅读水平在八年级以下,并且要服刑18个月以上的罪犯,要求必须参加90天的学习。日本对于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或缺乏学习能力的罪犯,规定必须接受初级文化教育。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监狱对罪犯的教育采取以自愿性为主(权利性),强制性(义务性)为辅的矫正制度。
  罪犯教育是主张强制还是自愿,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监狱法》对罪犯教育改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行刑机关对罪犯实施的教育,同劳动改造手段和狱政管理手段一样,都是作为刑罚的必要手段,属于监狱权的范畴。原因是罪犯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需要对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目标是改变罪犯背离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同时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绝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这些人本身缺乏参加学习的自觉性,有抗拒接受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和权力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强制中接受“三课”教育。而发达国家之所以强调自愿,主要是因为它们的矫正理念和我国不同,他们更多地强调尊重所谓个性,尊重个人权利,同时罪犯普遍文化程度较高,所以教育罪犯以自愿为主。而且他们的监狱物质条件较好,劳动压力也不大,罪犯求知欲很低,多数罪犯在吃饭、睡觉之余,主要是聊天、听音乐、看电视,能够自愿参加学习的罪犯只是少数人。相比而言,我国监狱教育的不足之处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灌输,但是一味地灌输达不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罪犯教育的主要内容
  我国与其他国家对罪犯教育内容的安排与设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均设有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出入监教育课程等,这是由罪犯的文化程度、出监后就业和生活需要所决定的。但在一些具体内容的安排设置上,因基于不同的罪犯教育理念,而存在明显的差别。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我国,思想教育是罪犯教育的核心和基础。我国罪犯思想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特别注重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罪犯教育中,思想教育包括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人生观教育、形势和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等,具有很强的社会意识形态。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是我国罪犯教育的首要任务。我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一贯主张攻心为上,治本为主,始终把思想教育放在核心地位。而发达国家一般未设思想教育课,他们的监狱法典规定的教育主要内容为“文化普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生活指导”和“社会教育”,尤其是普遍设置了宗教教育课程。虽然大多数发达国家监狱没有专门的道德教育课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在行刑过程中不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事实上这些国家也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只是把对罪犯的道德教育融入文化教育之中,这同中国的专门道德教育模式有所不同。
  对这两种教育模式,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只能辩证分析、取长补短。开设专门的课程,进行专门的教育,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的思想,有助于罪犯矫正。非专门道德教育模式将道德教育模式融于罪犯的文化或其它教育之中,既贴近生活实际,又有“润物细无声”功效,其作用也不应忽视。我国监狱可以在坚持专门道德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吸收非专门道德教育模式的做法,在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中融入对罪犯的道德教化。
  第二,发达国家设置的生活指导课程是我国所没有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吸收其合理的成分。生活指导也称社会指导,是一种与文化、道德教育紧密相关的教育,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监狱通过生活指导,目的在于发展罪犯健全的心理和生理,培养其自主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掌握必要的知识和社会技能,以便罪犯出狱后能过一种健全和守法的社会生活。例如,美国的芝加哥监狱就专门为服刑人员开设了“圆满生活指导课”,讲授致富的想法和做法,如何依靠自信取得成功等内容。加拿大监狱生活指导的内容包括犯人与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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