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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治得住校园欺凌吗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9:20     阅读: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根据《通知》,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4月~7月,主要是各校开展治理;第二阶段为9月~12月,主要是开展专项督查。
  校园欺凌究竟怎么治?专项治理之外,还能给这一频繁上演的“校园病”开出怎样的药方?
  引入有“株连”色彩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我国都在反思刑事责任年龄定得太低,质疑“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国际社会大都在高度评价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这种反差值得反思。
  防治校园欺凌需要家校合力,首要责任主体是家长,也只有家长才能真正约束好孩子的行为,我国应当完善有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制度,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因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按照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逻辑,对于放任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同样可以对其予以训诫。强制亲职教育完全可以根据这一法条,以训诫的方式实施。不过遗憾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这一条款似乎从来没有适用过。
  在李某某因犯轮奸重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对其斑斑劣迹早已知情的母亲仍然声称自己的儿子内心纯洁的时候,估计大多数人都已经对李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一目了然。
  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爱尔兰,法官可能会同时作出这样的判决:由李某某决定选择父母中的一个进监狱,另一个缓刑。
  类似法律在许多国家都很常见,所表达的共同观念是: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教养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父母疏于或不当履行监护教养责任有关,那么法律将会以“严肃”的方式教他们怎么样做父母。这样一种看上去似乎具有“株连”色彩的规定,是未成年人法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也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法的特色和“罪责自负原则”的例外。
  改良教育土壤,回归育人本质
  熊丙奇(教育学者)
  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高发,与三方面教育缺乏有关。
  一是法制和规则教育缺失。不少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面对此类事件,往往“内部处理”,有的甚至在涉事学生家长出面摆平的情况下不了了之,这助长了欺凌者的气焰,同时也不利于对学生进行法制和规则教育。
  其次是生命教育缺失。说到底,未成年学生间的相互伤害案,反映出学生对他人缺乏同情心、关爱心,动辄恃强凌弱,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同学间的小小冲突和矛盾。在目前强调知识教育的整体教育环境中,生命教育被边缘化,学校并不重视,就是开展生命教育,也只是给学生一些知识化、概念化的生命教育内容,并没有进入学生的内心。
  类似的,还有学校心理教育的薄弱。囿于投入不足的现状,学校根本不可能对学生进行个性化心理辅导、咨询,甚至把心理问题当成道德问题和思想问题,对学生进行说教,尤其是对成绩差的学生,学校老师除了批评之外,就是把家长找来训话,这让这些学生的心理问题更加严重,也与学校老师和同学变得更加疏远,很容易被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混迹网吧,变为问题少年,通过欺凌其他同学来找到自己的“存在感”。
  概言之,我国校园欺凌问题,是只关注知识教育,忽视学生除知识之外的生命教育、心理教育、法制和规则教育所产生的恶果,要消除这一校园毒瘤,应该改变功利教育的土壤,让学校教育回归育人本质。
  目前的专项治理,体现了国家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视,而要根治这一老大难问题,应该把专项治理和建立长效机制,回归学校育人本质结合起来,才能让校园回归其应有的美好。
  根除校园暴力不能靠学校单打独斗
  唐伟(基层机关事务局干部)
  依据现行的法律,校园霸凌事件多以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作结,这也是很多未成年人对施以暴力不以为然的主要原因。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不过是“小事一桩”。
  把殴打和伤害视为“恶作剧之类的小事”,这被认为是国内校园暴力产生的重要根源,也是其始终未能得到遏制的主要原因。当下最大的问题在于,受制于立法缺失、惩戒机制缺失和教育机制的缺失等因素,校园暴力并没有真正上升为一个法律议题,而仅仅停留在道德层次。
  自然,围绕“校园暴力”干预的一系列机制,也就处于相当滞后的地步。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未有效履行自身的责任,校园暴力甚至校园犯罪行为日益严重。
  当然,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教育惩戒功能丧失后,催动了畸形心理的自由萌发,使得丑陋和猥亵都变得无所畏惧。因而除了要求学校必须承担应有的教化功能之外,赋予其必要的惩戒功能依然十分重要。教育的权威无以树立,则学生就不会心中存畏。
  同时,虽然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提供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成功途径,但通过完善的立法和增加其惩戒力,对孩子起到提醒作用,同样属于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此外,通过立法对家长、老师和学校的责任进行明确,让他们真正发挥教育、提醒和干预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校园欺凌在我国有着特殊的表现。目前,只有将校园欺凌上升到社会问题的高度,在提高重视程度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入手解决导向问题,由单纯的道德议题上升到德法并举的层次,辅以综合性手段,才能达到社会共治。
  司法可以既有硬度又有温度
  邓洪(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
  首先,美国社会对校园暴力零容忍。如带刀上学、威胁老师或同学等霸凌行为出现,不管有没有人受伤,学校也须对施暴学生采取措施,一般是开除并报警,不会校内调解。
  美国民众认为,如果包庇孩子从小的暴力行为,将来会发生更严重罪行。如果类似暴力行为发生三次,施暴者会被“三振出局”,将直接面临25年监禁直至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犯罪心理学“同伙壮胆”理论,联邦法律引入“共谋杀人罪”:同伙即便没有直接参与杀人,也要与杀人者共同承担谋杀罪。这一“共犯连带”原则同样适用于霸凌案件,即便只是帮凶,也与直接欺凌他人者同罪。
  美国未成年的“过失人”与司法制度产生关系的第一道关是警察局。收到控告或申诉后该怎样处置,承办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处理后释放,也可向少年法庭起诉或交给普通刑事法庭审理。
  在美国,考虑到按照刑事责任年龄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易流于僵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会被采用。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犯罪情节严重且有前科,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有权将其移交给成人法庭审理。
  少年法庭的法官可以对青少年作出下述惩罚:最严重的是关押到州政府的青少年监管所一年以上﹔其次是送到青少年集中营,一般刑期在一年以下;再者是罚做义工。另外法官还会将青少年交由假释官监管。
  整体而言,美国的司法系统对青少年的犯罪还是着重于给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家长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自己子女的管教,且必须承担子女犯错导致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果证实未成年人犯错是由于家长监护不力和教育失当导致,家长的监护权就将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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