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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乡保密工作奖惩办法_保密工作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07 21:44:42     阅读:

某某乡保密工作奖惩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为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科室或干部职工可以给予奖励:
1.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3. 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4. 经常对乡保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的。

五、处罚 泄露国家秘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责任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含尚未标定密级,但实际涉及到国家秘密内容)。

2.遗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含尚未标明密级的文件,但实际涉及到国家秘密内容),未造成后果的。

3.对属于国家秘密而未及时标注密级,造成泄密,后被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4.处理、维修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未经乡保密委审查,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载体带出厅外维修或流向社会,后被发现未造成泄密后果的。

5.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刊物、图纸、文件等资料乱扔、乱倒、留为已用或卖出,后被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6.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

7.对涉密会议产生的密件,未能按密件管理程序管理的。

8.密级文件、资料、图纸、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密件或密品未按要求存放在保密防范设施内或场所的。

9.无故不参加保密教育、培训、保密会议的。

10.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中传递涉密事项,后被发现未造成泄密后果的。

11.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文章中涉及国家或本所秘密,后被发现未造成泄密后果的。

12.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或横传,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的。

13.文件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擅自将密级文件借给他人阅读的 14.复印机未确定专人操作,未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的。

15.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进行非密化处理,擅自将涉密文字资料、图片、声像制品提供给其他部门或个人的。

16.未按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的。

17.对涉密信息和数据未标注相应的密级标识或密级标识与正文分离的。

18.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未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的。

19.未经分管领导或厅保密办公室审批,擅自将存有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的。

20.对存在的保密安全隐患及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21.保密防范设施和设备未按要求操作使用的。

22.不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或发生泄密事件后6小时内不及时上报的。

23.涉密计算机未按保密管理规定设置或定期更换密码的。

24.未经保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涉密内网终端上安装软件或硬件设施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1.未经批准,私自复制涉密资料且查无下落的或为他人提供国家秘密信息造成泄密的。

2.对不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时间,以致影响调查工作的 3.在与外籍人员洽谈时,泄露国家秘密、内部情报信息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或对批准联网的计算机未做专机专用,专人管理的。

5.擅自直接或间接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

6.在接入互联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和数据的。

7.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数据的或对外提供信息、数据的。

8.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对其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和系统数据进行访问、篡改、删除、盗窃的。

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致使计算机网络遭受损害的。

10.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造成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

11.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涉密内网服务器上安装或卸载软件或硬件设施的。

12.对已无法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软盘、优盘、移动硬盘等),未及时上交县保密委统一处理,擅自销毁的。

13.未经批准擅自将密件带回家中或携带密件参加社交及外事活动或虽经批准,但未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导致密件失控的。

14.未经批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15.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不对外开放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

(三)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以下行为视泄密具体情节,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2. 对举报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3.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4.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5.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6.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 发生泄密事件的处(室)和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并追究其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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