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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9:44     阅读:


  摘 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受到立法、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方法的制约。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证明。综合性的案例研究表明,在《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具有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在《物权法》的体系内消失了。民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关系的类型。复合式的物权保护方法破坏了传统物权请求权理论的纯粹性,却有助于将相邻关系法与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区隔开来。在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法律适用方法显得十分重要。强调对实在法的理解和研究,重视对法律适用方法的经验积累,是法律进步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 相邻关系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005-12
  “法律问题主要是在法律适用(司法)中被发现的”。①法律适用要贯彻法治的原则,维护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实现司法的透明和效率,方便审判监督与司法自律,就应遵守一定的方法。近年来,理论上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日益深入,实务中也较为重视法律适用方法的经验总结。就民法实际问题的解决而言,“关系分析法”得到普遍应用;就民法学的教学方法而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得到更多的重视。民事实体法律的日渐细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频繁互动,法学理论的进步与实务经验的积累是产生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一个快速转型发展的社会,民事法律的渐次完备是理所当然的,新旧法律杂陈的状态似乎不可避免,法学理论的变迁所在多有。在此种情形,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反思法律理论的实践价值,检讨立法技术的得失,推动司法实务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以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解决为例对此加以探讨。
  一、理论预设和研究方法
  (一)法律适用方法的理论预设
  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从一方当事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开始。法院对该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审查,确定该案件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之后,决定受理该案件,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对方当事人或者认可原告的主张,或者提出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反驳原告的主张甚而提出反诉。法院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假定原告主张的事实都是真实的,其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假定被告主张的事实都能成立,则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驳回?这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工作。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加以总结和分类,判断哪些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哪些事实存在争议。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判断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证明,或者依职权调取证据。所有的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之后,法院得出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上述处理案件的步骤与方法是在事实情况尚不清楚的前提下进行的,有的著述称之为“关系分析法”。详见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3—46页。 这里的“关系分析法”不同于“法律关系分析法”,后者又称“历史分析法”,应予注意。
  如果案件事实已经确定,法官的任务就是判断该事实是否符合某个(些)法律规定,从而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就是法学方法上所说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归入法”)的基本思想是:找出能够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规范,再从法律规范出发,分解某个法律事实的必要条件,再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与该必要条件一一对照,所有条件都完全符合,就将该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归入”该待决案件。如果有多个法律规范能够适用于某个案件,则应依据一定的方法和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处理案件的方法,尊重了立法者的意志,能将法官的思考过程清晰地展现给判决书的读者,避免了法官的恣意,因而得到普遍认同。即使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在适用制定法解决案件时,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也有普遍的应用。参见[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9—64页;[美]史蒂文·瑞斯:《美国律师手记——律政新人必读》,王文蔚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4页。
  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必须在法庭审理中得以确定,法院应在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作出判决,因此,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案件处理的必由之路,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二)研究方法说明
  相邻关系纠纷是民事案件的常见类型,实践中积累了较多的研究材料。本文从下列材料中选择了85个相邻关系纠纷案例作为研究的“样本”:祝铭山主编的《相邻关系纠纷》;王俊主编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判要旨》;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的《中国法律2012年度案例·物权纠纷》;张海棠主编的《上海法院30年经典案例(1978—2008)》和《2009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除了案例收集能力的限制之外,这样选择的理由在于:前两种材料是《物权法》实施之前出版的相邻关系案例汇编,选编过程中注意了所选案例的代表性;第三种材料反映了《物权法》实施后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情况;第四种材料则从一个地方的审判实践中反映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时代变迁。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里收集的案例只有15个,不一定能代表全部的情形,这是样本选择的缺陷之一。不过,从本文研究的目的来看,这些案例对于法律适用方法的说明也许还是够用的吧。
  没有办法收集每个案例的全部材料,只有法院的判决意见可以参考,如何来展开请求权基础分析呢?从审判实践来看,法官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来检索并确定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兼子一认为,“原告只要做到以他所请求的经济利益和事实关系表示出来就可以,没有必要用法律上的用语来表述其内容的权利主张,即使这样表述也不能约束法院”。[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我国审判实践也认为,“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 在一个案件符合多个法律事实构成(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我国法律允许原告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原告选择何种请求权基础对于法院也有约束力。从审判科学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应当在法院主导下,围绕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进行。法院判决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是支持法院作出判决的正当性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判决主文应当与诉讼请求一致,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与判决主文一致。参见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 可见,请求权基础与判决适用的法律之间的关联在于:前者是从客观法的角度概括地说明法律规范的构成与效果,假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后者是从审判的角度在特定案件中具体地适用法律,法官首先要确定“要件事实”要件事实,是被法律规定为某种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的、具体的、根据空间和时间确定的、过去或者现在发生的事情和外界的状态(外在事实)以及人的内心生活状态(内在事实)。要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是主要的证明对象。参见[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册),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21页。 是否存在。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查阅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来讨论相邻关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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