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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感悟10篇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1-01-21 15:17:47     阅读:

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感悟10篇 【篇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强调:“要选派一批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广大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力量,应主动挑起时代大梁,扛起责任担当,深入乡村振兴一线,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擦亮思想底色,彰显实干本色,描绘创新亮色,努力为“绘就乡村振兴壮美画卷”奋力“着色”。

擦亮思想“底色”,筑牢脱贫攻坚成果基本盘。当前,脱贫攻坚已经圆满收官,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松劲松懈。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敢打敢拼的信心、决心和恒心,激发昂扬向上的斗志,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接续奋斗。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下“三农”问题的新特征和新内涵,明确“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把为“广大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
要深刻理解“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的重大战略意义,在过渡期内紧盯“两不愁三保障”和易地扶贫搬迁巩固情况,加强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动态化监测;
要理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发展乡村振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确保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确保工作不留空档、不留空白。

彰显实干“本色”,用好乡村振兴政策指挥棒。广大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要坚持实干为先,压实责任,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要克服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多做惠及“三农”的实事、真事、小事,久久为功,以涓涓细流汇成磅礴之力,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向纵深发展;
要争当乡村振兴“排头兵”“勤务员”“战斗员”,敢于直面乡村振兴路上的痛点难点问题,攻克一个个“桥头堡”,啃下一个个“硬骨头”,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开创良好局面;
要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确保权责统一,确保不折不扣地贯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重要决策,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讨论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实际工作中,保证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描绘创新“亮色”,蹚出乡村产业振兴新路子。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增强造血能力的重要法宝。因此,党员干部应培育创新思维、提升创新能力,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要培育创新思维,在依法依规、结合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改革攻坚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地方应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党员干部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推行乡村产业改革试点,党员干部应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创新农产品直播带货、乡村生态旅游、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等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推动形成雁头效应和规模效应,为乡村产业创新发展持续赋能添彩。

在2021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努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壮美画卷。”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我们要以思想底色、实干本色、创新亮色奋力绘就乡村振兴壮美“画卷”。

【篇二】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法规立足于党章,对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不仅勾出了广大党员行使权利的界线,而且也细划了广大党员不可碰触的红线。新修订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教育圈”、收紧了“监督网”、激活了“动力源”,为严管厚爱充分赋能加持,有效保障广大党员积极行使权利,并通过激活广大党员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促进新时代广大党员积极干事创业。

扩大“教育圈”,在强归属感中提升整体素质。加强广大党员的教育和培训,不仅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提高广大党员的归属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有效保障广大党员跟上新形势、适应新形势,通过提升其政治素养、党性意识、业务本领,增强干事创业的能力水平,且有利于广大党员带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条例》为推动党内教育从少数向多数拓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第八条提出广大党员有享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对党组织安排教育培训的范围和形式作出规定。此外,第二十二条则是对各级党组织教育培训党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教育培训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受处理、处分党员的教育引导方面,第三十六条在原来的基础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提出党组织应对这部分党员跟踪回访、教育引导,并强调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条例》明确提出了以教育手段帮助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回到正轨,亮出了不抛弃、不放弃每一名党员的鲜明态度。

收紧“监督网”,在严的氛围中规范权力运行。无论是新明确的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还是新规定的党员有党内监督权;
无论是新要求的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还是新提出的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条例》都在以明文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在干部选拔任用、日常工作、领导干部履职、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该《条例》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具有较强的连贯性,通过推进制度创新,既扩大了党内基层民主,又畅通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渠道,让广大党员成为监督的“移动探头”,进一步收紧了“监督网”,强化了党内监督,规范了权力运行。

激活“动力源”,在严爱分明中推动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
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条例》新增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并提出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严管厚爱结合,才能管出战斗力、凝聚力,才能育出向心力、创造力,《条例》既体现了严管,又彰显了厚爱。时至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新修订的《条例》为广大党员干事创业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尤其是党员干部要深刻体会到严管的刚度、厚爱的柔度,以《条例》为“护航利器”,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牢牢把握“国之大者”,锚定党中央擘划的宏伟蓝图,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篇三】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新修订《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将保障措施作为重点内容,系统规定了20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党务公开、党的组织生活、党内民主监督等多方面制度,实现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相互衔接,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为广大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丰富了载体、畅通了渠道,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抓手。

新修订《条例》在设计保障措施时,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一是注重增强针对性,确保每一项权利都有相应措施予以保障。二是注重增强协调性,做到各项措施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三是注重增强可操作性,力求各项措施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新修订《条例》立足于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具有统领性作用的法规定位,注重做好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党内法规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既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也促进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的整体贯彻执行,形成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合力。新修订《条例》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13项权利。

新修订《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新修订《条例》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制度最能管根本、管长远。2004年9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时代发展和党员队伍建设新需求,与时俱进修订,有利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党员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民主平等。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从全体党员在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做起。现实生活中,个别基层党组织在维护平等、一视同仁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从纪检机关和巡视巡察工作通报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不经常;
有的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联系不及时、管理不严格,对年老体弱党员、困难党员的关怀力度不够,等等。要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抓好学习宣传,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行使权利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觉悟。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创新搭建履行权利与义务、发挥作用的平台载体,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一步筑牢了制度保障。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向来是我们党的鲜明态度和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逐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然而,也要看到,随着世情党情国情的不断变化,对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个别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忽视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片面强调党员应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权利,党员维权渠道不畅、权利保障不力等的现象。究其因,既有制度执行不力,也有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和民主意识缺乏的制约。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消解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进而贻误事业,甚至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才能激发党员活力。条例依据党章,明确了党员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和各方职责任务,违反《条例》的责任追究,为《条例》能在实践中得到实打实的贯彻执行增添砝码,给那些在实践中缺乏平等观念、不尊重党员民主权利、搞“一言堂”“家长制”的组织和个人先打上一剂预防针,为党员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救济权利拓宽渠道途径,强化制度刚性和约束力,增强了广大党员对党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也必将激发出广大党员自觉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利,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无限热情。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征程需要新作为。条例明确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也规定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和为党员澄清正名,旗帜鲜明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崇尚实干,鼓励探索,为敢担当者担当。这就为广大党员立足岗位职责,努力推进改革,全力推动发展,大胆进行探索性试验解除了后顾之忧,必将推动形成广大党员尽忠竭智,党员队伍活力迸发的良好局面。

当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保障广大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是监督指导党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遵守纪律和规矩的框架内,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头贯彻落实《条例》,带头为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良好政治生态,以权利的充分保障引领活力的充分释放。

【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的修订为保障全国9191.4万名党员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提升理想信念,不忘初心使命,不断夯实法治思维。

Tip1:补足精神之“钙”,筑牢信念之“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失掉党员本色,最终堕落腐化。为此,党员干部就应当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强化执行落实,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宗旨意识,自觉接受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坚持实践锻炼、增强政治定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Tip2:坚守党员之“心”,不忘权利之“本”。党员作为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绝不是一批享有特权的群体,反而是一群要为国家谋发展、人民谋幸福的普通人。《条例》中指出,党员应当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这就要求广大党员要坚守入党初心,不能把权利、义务分隔开,搞特殊化,只顾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而是要切实把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结合起来,增强履职尽责意识,正确处理义务与权利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坚决把党员的权利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把利器,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着力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

Tip 3:坚持法治之“路”,弘扬《条例》之“涵”。“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的修订,既是推进从严治党科学化、规范化的措施,也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加强对党章党规的学习,将党的理论和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学思践悟。同时,也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严格按纪律规矩办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弘扬法治路线,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让遵守纪律成为党员的行动自觉,切实提升抵御风险、应急处突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时刻牢记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做到心中有底线,为政不越线,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强堡垒,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称《条例》)。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条例》修订前后内容,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一名善于行使权利的“三为”干部。

以纪律“为先”,筑牢思想防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新修订的《条例》既是保障党员权利的“盾牌”,又是规范党员言行的“蓝本”。党员干部要时刻铭记自己的入党初心,倍加珍惜自己的党员身份,谨慎处理好“权利”与“纪律”的关系。在学懂弄通《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党员权利,知道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始终把党纪国法刻在脑中,印在心上,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融入到生活的点点滴滴。在大风大浪来临时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关口处头脑清醒,荣华富贵面前不动心,官场名利面前不乱意。摒弃个人私心杂念,追求组织发展进步,禁得住威逼利诱,守得住廉洁底线。

以人民“为主”,密切党群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学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把“群众难办事”视为“党员应帮事”,通过“党员先锋岗”“党员+贫困户”等多种模式,为组织谋发展,充分发挥党员带头示范作用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要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俯下身子深入基层,迈开步子心入群众,在走街串巷中拉近距离,在谈天说地中倾听心声。把“群众满不满意”当成“党员合不合格”的评分标准,把“群众幸不幸福”当成“党员优不优秀”的评优标准。在群众利益受到威胁时,党员干部要懂得拿起手中武器,向党组织如实反映情况,正当行使“罢免”“撤销”等党员权利。

以实干“为由”,书写担当答卷。“当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新修订的《条例》中也提到,“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既然拥有权利,就要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岗位或许有大小,能力可能有高低,但在确保党员权利正确行使上是一样的。党员干部要更加主动自觉、正确地行使权利,要以“越是艰难越向前”的昂扬斗志,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执着精神,把行使党员权利的重心放在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上。要立足现实谋深远,打好基础求实效,自觉将责任扛在肩上,把困难踩在脚下,用奋斗诠释忠诚本色,用实干绘就担当答卷。

【篇八】 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完善保障措施,压实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对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修订,让党员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激发党员群体干事创业的激情与活力。党员在广大群体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引领作用。因此党员要充分发挥其头雁效应,有事冲在前,主动担当责任,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作出自己的贡献。但与此同时,党员干部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在正确行使权利中更好的捍卫自身的利益,更广泛的参事议事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条例》的颁布,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更好的凝聚力量,为社会发展、国家建设提供重要的力量保障。

为了能够让《条例》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加强对《条例》的组织学习,抓好宣传工作,以党支部、党小组为基本单元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在主题党日等党员学习日上专题学习、系统学习,最大程度激发党员干部的责任感。

【篇九】 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

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修订后的条例以完善为着力点,对党员权利具体有哪些、怎样行使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等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新动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保障权利义务。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根本依据,党员的主体地位也是通过一系列权利的行使体现出来的,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直接关系到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广大党员拥有获得感和主人翁精神,在推进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自觉履行义务、正确享受权利至关重要。要坚持团结党员、激励党员的根本原则,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凝心聚力谋发展,真抓实干、勇当标杆,形成人人参与、个个尽力、事事有成的生动局面。

激发政治担当。敢于担当,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政治要求。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危与机并存,不把握机遇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不直面困难就会被困难击倒。新时期,攻坚克难的任务还需更多“狮子型”干部带头冲锋、迎难而上。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从严管党治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明确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标准。严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我们党始终保持科学性、先进性、领导性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特别是在管党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同志对党员权利保障的认识产生了偏差,认为党员权利保障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淡化甚至漠视党员权利。这对推进巩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发展党的事业都是极其危险的。用好条例这个制度武器,以辩证的思维、宏观的视野正确认识党员权利保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意义,同一切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持党的机体健康与生机活力。

【篇十】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细化党员享有的权利,充实完善党员权利得以正常行使的保障措施,旨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永葆党的生机活力,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在保障党员权利的同时,意味着作为党员要履行义务,特别是新时代党员,要时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当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加强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修订《条例》则是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重要举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了,才能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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