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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企业复产复工实施方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4-03 14:07:24     阅读:

企业复产复工实施方案

辖区能源企业,制造业、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为落实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为切实做好我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企业顺利复工生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冀政办传〔2020〕4号),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若省、市出台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员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2、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摸排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外省返程员工,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对来自疫情发生省份的人群要高度关注,积极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摸底登记和排查工作,筑好企业防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与确诊和疑似感染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明原因发烧者,要确认健康后方可上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岗。对外省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石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3、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防护装备,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4、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二)内部管理到位

1、实行企业封闭管理。企业仅保留必要进出通道,并设置检测关口,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要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原则上不举办人员聚集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

2、严密员工健康监测。建立员工体温日检测制度,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严格员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公共区域每日消毒,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

3、落实岗位防疫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做到人员少流动、不串岗。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4、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等渠道,加强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的宣传,提高企业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尽量少外出、不聚集,注意戴口罩、讲卫生。教育员工正确认识疫情,科学防范疫情,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制度

2月9日24时后(若省、市出台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企业要在具备上述复产复工条件的前提下,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备。企业应填写《裕华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申请表》(附件1),《疫情期间复工企业职工情况登记表》(附件2),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附件3参考模板),《防疫物资储备表》(附件4),签署《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5),区发改局对材料齐备的企业组织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

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企业经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未取得备案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三、加强复工后续监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企业复工后要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要每日梳理疫情防控情况,发现发热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街道(镇),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区发改局要及时向各街道(镇)通报企业复工备案情况。各街道(镇)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企业防疫与辖区防疫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顺利进行。

(三)加强企业信息报送

各复工企业要认真落实日排查、日报告制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业对发热人员筛查情况实行日报告,并按要求每日中午11点前上报《企业发热患者排查及复工情况统计表》(附件6),若有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苗桂云联系电话:8657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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