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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7-12 18:03:50     阅读: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 单选 1、1702年荷兰哪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 宾刻舒克 )。

2、北冰洋面积约有( 1500多平方公里 )。

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格老秀斯 )。

4、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倪征燠)。

5、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最多划到(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 1922 )。

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1944 )年在(芝加哥 )签订的。

8、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美国的凯尔逊 ) 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 国际强行法 )范畴。

10、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 19世纪 )。

11、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

12、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余( 领海 ) 13、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登临检查)。

14、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 意志协调说 ) 1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随领土转移原则 ) 16、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国际航行的海峡 ) 17、“归化”是指( 因申请 )取得国籍。

18、根据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19、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于( 1954 )年提出的。

20、将端争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调解 ) 21、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一致反对。

22、联合国大会 1948 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 2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由哪个机关起草的( 会议各国代表 )。

24、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 1945年“雅尔塔会议” )确定的。

25、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

26、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外空条约 )。

27、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 1400多平方公里 )。

28、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多少海里( 125 )。

29、区域性机关若采取执行行动,须经下列哪一国家或机构批准( 联合国安理会 )。

30、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联合国宪章)。

31、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热气球)。

32、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 等于第三国国民 )的待遇。

33、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 15 )世纪开始产生,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34、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35、外交团是( 外交礼仪 )方面的团体。

36、下列( 伏尔加运河 )不属于通洋运河。

37、下列哪个选项中的交通工具是不能行使紧迫权的( 民用商船 ) 38、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39、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万国邮政联盟 )。

40、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 )。

41、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联合国国际法院 )。

42、学者对国外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宣告说 ) 43、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 域外庇护权 )。

44、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 平行开发制 ) 45、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46、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丁韪良)。

47、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习惯国际法 )。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 24 海里)。

49、中国迄今共颁布过几部国籍法( 4 ). 50、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联系成员 )。

二、多项选择题 1、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2、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4、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5、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法人 ;
B.自然人 ;
船舶) 6、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说;
规范法学说) 7、国际法院的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均没有同一国籍) 8、国际法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共管;
租借势力范围;
国际地役)。

9、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内容:(领土所有权;
领土管辖权 ;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统治权) 10、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 11、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国家的内部行为 ;
国家的外交实践 ;
国际组织的实践) 12、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国家;
联合国) 13、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14、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全体一致通过;
多数表决通过;
协商一致通过;
特定多数通过) 15、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代表权;
发言权;
表决权;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16、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决策机关;
执行机关 ;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17、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采纳 ;
转化) 18、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是契约性条约 ;
是国际法的渊源) 19.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20、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21、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政治权利;
担任公职的权利) 22、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格老秀斯派 ;
自然法学派 ;
实在法学派) 23、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国家元首;
政府总理;
外交部长) 24、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
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
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
防止外来干涉) 25、联合国秘书长的职务包括(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 ;
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 ;
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26、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
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委任联大秘书长) 27、《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反和平罪;
战争罪;
反人道罪)有管辖权 28、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29、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30、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
争取独立的民族;
政府问的国际组织)。

31、下列哪些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地方债务;
恶债) 32、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 33、下列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七原则的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34、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全民投票;
恢复领土主权) 35、下列选项属于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
政府;
外交部门)。

36、下列哪些条约在发生国际继承时一般不继承?(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政治性的条约) 3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38、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先占;
时效 ;
添附;
割让) 39、下列有关空中劫持的公约有(《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40、下列哪种情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
租借;
无害通行制度;
国际地役) 41、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42、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宪章;
盟约) 43、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自愿申请;
因婚姻;
因收养) 44、引渡的程序包括(请求引渡的提出;
引渡的对象移交;
引渡请求的审查) 45、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诈欺;
错误;
贿赂;
与强行法抵触) 46、 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
.安理会)。

47、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家领土割让;
国家领土合并) 48、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49、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各种参赞;
使馆秘书) 50、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谈判;
国际仲裁 ;
国际司法程序)方式解决。

填空题 1、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

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从基本权利的意义上讲,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形式是:(领域管辖),(国籍管辖)。

4、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与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 (国内法优先) ,另一激强调 (国际法优先) 5、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6、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

7、缔结条约的程序包知(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8、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9、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10、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11、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法律确信)。

1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3、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方法有(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混合基线法)。

14、国际上三个最有重要的有关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5、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16、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17、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条约)和(特别性条约) 18、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19、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20、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建立的人权保护机制包括:(报告机制)、(国际控诉机制和来文机制)。

21、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2、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3、根据战争法的有关规定,战争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军事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

24、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25、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26、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27、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28、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29、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30、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31、联合国这个世界上最为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32、使馆馆长分(3)个等级,即(大使),(公使),(代办)。

33、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34、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35、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6、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37、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公里)。

38、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始于(19)世纪。

39、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40、《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

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
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全民投票:也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1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18、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令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0、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主权管辖下,邻接其陆地领土及内水意外的,一定范围的海域,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24、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00-350 27、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8、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所谓个人与国家保持长久的法律联系,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恒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9、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30、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

31、互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需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国民某项权利、免除或优惠为前提。

32、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33、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它是国家间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协助,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其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已经依法判为有罪的人执行刑罚。

3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35、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起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36、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派遣国还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代理领事职务。

37、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38、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39、条约的解释: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为消除分歧,使条约得到善意履行,就需要对当事国有争议的条文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就是按照国际法规则对条约规定的确切含义给予阐明。这种合理阐明或剖析条约约文确切含义称为条约的解释。

40、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1、条约的登记和公布:是缔约国将已经生效的条约递交国际组织记载于为此而设置的登记薄中并公之于国际社会。

42、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最显著的特征是它的区域性。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处于特定的区域内,但不一定包括该区域内的全部国家。这些国家领土疆界相连,在历史、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等诸方面发生种种联系,在社会政治或经济方面也有着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共同的利益,也经常会产生一些矛盾,为解决区域内国家间的问题、维持本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发展经济文化关系,有必要建立常设的组织,以利于进行广泛的合作。

43、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44、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了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45、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

46、调查:是根据争端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47、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4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49、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

50、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
(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卫 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
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审查;
3)执行引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制:(1)人权委员会机制;
(2)人权理事会机制;
(3)其他人权机构机制;
2、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1)报告机制;
(2)国家控诉机制;
(3)个人来文机制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一、船旗国的管辖权;
二、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三、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6.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等级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
发射空间物体的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而且应将此登记册报告联合国秘书长。关于登记内容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速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发射国名称;
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
发射日期、地点;
基本轨道参数;
随时提供空间物体的补充情况。

17.简述使馆的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18.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19.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0.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2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1.联合国的宗旨:
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③促成国际合作。

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答)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论述题 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2)不侵犯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
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 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
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警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
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尊严的事情。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②使馆为了通讯的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的人格给予尊重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②外交代表的住所、财产和文书信件接受国不得侵犯;
③管辖豁免:A、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B、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④免税和免险,外交代表免除一要对人物课征的区域或他方的捐税。⑤其他特权和豁免。

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单方解约和退约;
(4)条约履行完毕;
(5)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
”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关于诉讼管辖(1)概念,诉讼管辖包括三类国家(2)诉讼管辖的范围A自愿管辖B协定管辖C任意强制管辖,对之要做说明解释。(3)咨询管辖的含义及说明: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开展以“科学发展挖穷根”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是抢抓机遇、科学发展、做好本职、奋力向前的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清**发展思想、明确**发展方向、实现**科学发展的具体举措。立足县情,结合分管工作,我认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是城镇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齐全、城镇化水平低,对工商业发展的承载和集聚能力较弱,城市经济对区域经济的辐射、示范、带动效应发挥不够。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夯实发展基础,集聚发展要素,增强发展后劲,以此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一、全县城镇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按照高点定位、建管并举、提质扩容的思路,在扩张县城规模上向北扩展、向西延伸、向南开发,在提升建设品位上注重自然、人文,高起点规划,大力度实施,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县城建成区面积达7.83平方公里,城区人口达到1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28%,城区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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