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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风廉洁建设约谈工作制度: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8 15:04:59     阅读:

**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风廉洁 建设约谈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持续落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城乡集团《关于印发<党风廉洁建设约谈工作制度>等十四项制度》(川城乡党〔2017〕54号),以及**公司党委《关于印发党风廉洁建设暨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三个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风廉洁建设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一项日常性工作。约谈人通过与约谈对象面对面谈话,传达部署要求、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教育提醒警示、严肃追责问责,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整改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从严,抓早抓小、注重实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 约谈类型 (一)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下列情况,应组织工作约谈:
1. 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项目公司(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司党委、纪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 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3. 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警示约谈。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项目公司(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纪党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职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针对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查暗访,以及职工群众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单位(部门)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

1.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2.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虽然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 问责约谈。各项目公司党组织和党支部(副)书记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约谈:
1.在处置本项目公司(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职工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单位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五条 约谈人 工作约谈的约谈人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警示约谈、诫勉约谈和问责约谈的约谈人一般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党委、纪委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约谈对象 (一) **公司领导;

(二) **公司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四) **公司党委、纪委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约谈方式 约谈要坚持个人分工负责和集体领导相结合。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工作约谈或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纪律和要求 (一)约谈人要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1. 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2. 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3. 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 4. 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5.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 约谈对象要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1. 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另择时间约谈 ; 2. 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 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 4. 认真落实约谈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第九条 约谈启动 (一)按照**公司党委《关于印发党风廉洁建设暨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三个责任清单”的通知》及责任分工,原则上每年对各项目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约谈。

(二)上级党委、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或问责约谈: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 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公司(部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对本公司(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职工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对本公司(部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6. 本公司(部门)发生违纪违规违法案件的; 7. 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 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9. 不严格执行**公司党委、纪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有关规定,践行“八项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0. 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11.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其它涉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十条 约谈准备 **公司党群办是约谈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做好准备、实施、整改、验证等工作。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由约谈主体确定或由**公司党委、纪委依据工作、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必要时,也可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或纪委领导批准。

(二)了解情况并撰写约谈提纲。承办部门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承办部门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约谈对象根据约谈主题,准备相应书面材料,做好被约谈准备。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 (一)工作约谈 1.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到;

2. 约谈对象汇报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或者汇报本公司(部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 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4. 约谈人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公司(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5. 约谈结束后,约谈人、约谈对象需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

6. 承办部门对约谈对象落实约谈内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公司党委、纪委。

(二)警示约谈、诫勉约谈和问责约谈 1.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到;

2. 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3. 约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5. 约谈结束后,承办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6. 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承办部门。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整改结束及时向承办部门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7. 承办部门要及时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8. 承办部门将约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公司党委、纪委和约谈人。

第十二条 资料汇总 约谈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提纲、约谈对象提交的书面材料、约谈记录、整改方案、整改报告、跟踪回访等相关资料进行梳理汇总,统一交党群办存档管理。

党群办应将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约谈有关纪律和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发现问题不及时约谈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约谈人员的责任。

(三)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追究失泄密者责任。

(四)约谈对象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公司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开展所属党员干部的约谈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铁投**房地产开发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公司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各级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集团党委批准。

(三)讨论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四)研究制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做出专项工作部署。

(五)讨论决定**公司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公司党政、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六)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决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八)讨论决定下级报批和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研究讨论**公司党委要求纪委全委会提出意见的其他问题。

(十)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党群办酝酿后提出,并征求纪委委员意见后,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一般于会前三天送达纪委委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党群办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检监察(审计)部处置,事后并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党群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公司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群办负责。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集团党委会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纪委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巡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铁投集团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巡察,是指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纪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组成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对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情况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巡察工作,是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促进党风廉洁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巩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的创新举措。

第四条 巡察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切实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党风廉洁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发现和纠正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强化成果运用,在工作安排、方式方法、制度建设、作风保障等方面与时俱进,以巡察工作的实际成效促进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推进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 巡察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巡察。以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为主要巡察对象。

第六条 巡察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有关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要求及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干部党性修养、理想信念教育,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三)强化队伍自身建设,围绕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开展作风建设情况,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等情况。

(四)执行各项工作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完善内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情况。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七)执行选拔任用干部规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察的内容。

第三章 巡察方式及时间 第七条 对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巡察,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被巡察单位就巡察内容进行的专题汇报,掌握各单位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

(二)检查资料。抽查相关部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资料。

(三)评议测评。组织被巡察单位全体在职干部群众、部分退休干部,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评议及测评。

(四)个别谈话。谈话对象包括:被巡察单位的领导人员及职工群众。

(五)延伸巡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巡察单位的下级单位,深入了解基层对被巡察单位的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受理举报。接受广大职工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并督促被巡察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对反映的违纪违法或其他严重问题,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暗访巡察、重点巡察、专项巡察等形式开展巡察工作。

第九条 进驻巡察单位开展巡察时间一般在3-7个工作日,开展专项巡察时间一般在1-2个工作日,开展延伸巡察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巡察时间。

第四章 结果反馈及运用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向集团公司纪委写出巡察报告,巡察报告要客观反映巡察情况,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巡察报告经集团公司纪委审议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书面反馈巡察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反馈。被巡察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逾期不能报送的,应当向巡察组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将予以总结并适时宣传推广。对在作风巡察中评议测评较差,以及在个别谈话、延伸巡察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集团公司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纳入单位当年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集团公司党委对该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及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巡察组的工作,全面客观地向巡察组汇报情况,按照巡察程序安排组织各项工作,确保巡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巡察组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汇报。巡察组成员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细则纲要》等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实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通过完善廉洁预警和防治机制,做好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风险,健全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制度。

第二条 本试行制度中的廉洁风险是指党员、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发生搞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是把现代管理科学中的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廉洁风险,以有效防范或及时化解为核心内容,通过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理等措施,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开展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是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创新举措,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实施关口前移,把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洁风险责任落实到每个项目公司(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人,从而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掌握反腐倡廉建设主动权、增强预见性,真正把十八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第四条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贯穿一条主线、强化两个意识、立足三个建设、明确四个重点。即:把《实施细则》贯穿到廉洁防范管理的始终,强化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立足班子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把财务核算管理、人事干部管理、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工程分包管理、重要岗位等作为监督重点,建立教育深入、制约严密、监督有力、执纪严格的防范机制。通过实施廉洁风险管理,明确重点,制定预案,落实责任,从而掌握反腐倡廉主动权、切实有效的防范和化解腐败风险。

第五条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重点范围包括各项目公司(部门)负责人,以及从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人事干部管理、财务核算管理、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工程分包等重要岗位人员和具体承办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廉洁防范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公司机关各部门和项目公司结合实际找准廉洁风险防范点,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程序制度 第七条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以年度为周期,分为计划、执行、考核、修正四个环节。

第八条 计划。根据腐败行为的变化特点,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界定廉洁风险,重点查找工作实践中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不足,以防范、监控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

第九条 执行。针对不同风险,实施计划阶段的工作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防治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考核。在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之后,按照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一十条 修正。根据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启动下一个防范周期。

第三章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制定并实施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洁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干部在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研讨和撰写理论文章、心得体会及其他相关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洁防范教育提供组织和形式上的保证。

第十四条 完善并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洁风险防范管理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洁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专题讲座。从制度上保证“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洁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一把手”的表率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洁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面典型,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洁风险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适时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掌握了解相关情况,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第四章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 第十七条 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尽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自觉树立责任的意识、人人不折不扣执行制度。

第十八条 健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执纪纪律,利用各种手段激发执行者,强化他们的正确行为,引导他们将潜能变成显能,进而转化效能。

第十九条 对执行不力者要追究相关责任,鼓励遵章守则者、教育有章不循者、震慑职务犯罪者,促进制度落实。进行责任追究要注意:以执行的制度作为检查的依据,避免检查中的人治行为;
对被检查者应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追究,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成纠正外,对负有责任者必须以通报、年终考核降低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廉洁风险防范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团结统一的良好局面,是开展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全体领导干部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互相监督。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和党支部直接依照党规党法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有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制约、规范党内监督对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围绕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开展。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和责任,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涉及到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做好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使监督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应探索监督的思路,把握监督的规律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促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决策的有关情况必须公开,可以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报告和解释;
通过“内部审查”等方式,帮助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有无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现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等方式处理和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风廉洁 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 考核工作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领导班子和各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职责,进一步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细则(试行)》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建立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规范、系统、管用的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化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具体做到“三个结合、三个挂钩”,即在考评程序上坚持专门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组织检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在考评结果运用上做到将廉洁责任与经营业绩挂钩,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与各负责人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原则。引导、推动各项目公司着眼当前和较长一个时期发展需要,因时、因地、因企制宜,将反腐倡廉工作动态寓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腐败行为发生。

(二)坚持分类考核原则。突出不同类别公司考核重点,定性定量设置考核指标,将上级要求与各项目公司需求相结合,形成具有公司自身特点的防控措施,并坚持长抓不懈。

(三)坚持过程评价原则。围绕重要领域、重点环节、关键岗位抓好制度执行,过程评价与结果评判并重,实事求是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组织领导及方式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采取分类、交叉、公开考核方式,区分不同类别公司、制定不同评分标准,抽调有关项目公司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若干考核小组交叉进行。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公司自查。各项目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对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的情况、完成年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情况、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集团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评议。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项目公司进行交叉检查,按照《**公司党风廉洁建设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细则》,采取“看、听、查”(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现场评议,公开打分。

(三)民主测评。组织各项目公司干部员工对本项目公司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在**公司党委审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公司反馈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总分100分。检查评议结果占70%;
民主测评结果占30%。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并作为**公司纪委评价该项目公司参与各类表彰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考核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不扣减综合评议指标“廉洁建设”考核分值;
对考核得分75分(不含75分)——60分的企业,扣减1分;
对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扣减1.5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公司或项目责任人,取消其在**公司各项先进评比中的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按照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项目公司负责人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记入个人廉洁从业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报告,经**公司纪委会议审议,报集团公司党委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度起施行。

**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度 党风廉洁建设暨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考核表 项 目 工作内容及要求 分值 自评 得分 考核 得分 一、 组织领导 (10分) 1.及时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及上级单位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有关部署要求,抓好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5 2.年初制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5 二、 落实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20分) 1.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持续开展正风肃纪专项督查和重要节点巡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推动建立“三严三实”长效化机制。

5 2.严格财经纪律,严把预算审核报销关,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三公”经费不超预算,领导干部按规定填报个人事项,规范执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

5 3.认真开展“会所歪风”、收受红包礼金、滥发奖励工资补贴、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违规购置使用车辆、办公用房清理等专项整治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作风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典型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

6 4.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形成震慑。

4 三、 反腐倡廉 宣传教育 (15分) 1.紧密结合“三会一课”、“两学一做”活动和年度民主生活会开展反腐倡廉学习教育;
组织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警示教育活动。

5 2.根据集团公司部署,认真组织参加“四个一”廉洁宣教活动。

3 3.积极参加党政一把手讲廉洁党课或作反腐倡廉报告。

2 4. 建立自有的廉洁宣教阵地和活动载体,打造富有自身特色的廉洁文化,营造清正廉洁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

5 四、 源头治腐 机制建设 (20分) 1.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各项议事规则,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专门台账。

3 2.根据集团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各项工作推进及时有序,取得实质成效。

4 3.持续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购销、产权交易、工程项目等管理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

3 4.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开展廉洁风险防控,排查廉洁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针对问题及时修正。

4 5.积极配合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党风廉洁建设专项督查,把查找问题、抓好问责和厉行整改贯穿于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2 6.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形成相关记录台账。

2 7.认真贯彻落实(川城乡纪〔2015〕9号)文件精神,强化开评标现场监督,对招标程序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

2 五、 查处违纪 违法案件 (15分) 1.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及时按程序处置问题线索,不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3 2.按规定合理处置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3 3.按规定报送查办案件情况统计报表。

3 4.及时办理上级转办案件,执行上级处分决定。

3 5.所有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

3 六、 组织保障 (15分) 1.健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

3 2.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3 3.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纪检监察人员履职能力和自律意识。

3 4.加强纪检监察信息员管理,及时配合机关报送月报表、季报表、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3 5.没有发生因失密或其他重大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

3 七、 工作创新和特色工作加分 (5分) 1.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大胆创新、有特色、成效显著,在集团性及以上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

2 2.集团通报表扬或在集团性会议上受到表扬或在省国资委、省铁投集团公司组织的征文、演讲活动上获奖或者被选登的。

3 汇 总 得 分 100 **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两报告”制度(试行)    为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功能,提高查办案件的治本效能,结合**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一案两报告”制度,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一案两报告”制度为载体,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发现和总结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通过剖析案件,及时总结教训,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案两报告”包括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

(一)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立案检查的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写出的报告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对问题作出处理的主要依据。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

    (二)案件剖析报告      案件剖析报告以对案件所暴露问题的内在原因进行解剖分析为主要内容,是开展警示教育,推进源头治腐的重要材料。剖析报告要事实清楚、分析有据、主要内容包括:案情概况;
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
发案部门在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策、建议等。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案件剖析报告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违纪事实是否清楚;
违纪事实情节是否准确;
剖析发案原因与案情是否有内在联系;
是否违反保密等规定;
提出的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三、适用案件      实施“一案两报告”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贪污、受贿、违反财经纪律等经济类案件;

    (二)造成企业损失,损害职工利益的失渎职案件;

     (三)其他有必要实施“一案两报告”的案件。

     四、工作要求      集团公司各直属公司要充分认识“一案两报告”制度在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一案两报告”工作中要突出时间及时、事实清楚、警示深刻、防范在先,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建立办案治本工作制度,同时实行检查或监察建议书制度。在查处案件后,建立健全案件移交、移送制度,规范案件举报、立案调查、案件移交、证据转换、性质认定、惩罚处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必须对发案单位的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的缺陷及案件反映出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分别提出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

    (二)实施“一案两报告”工作,要注重案件的时效性,一般剖析报告应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作出,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切实发挥“一案两报告”在教育、预防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时,要做到表达准确、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确凿的事实和具体的材料说明案件的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要根据被调查人所犯的错误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准确地提出处理建议,为案件审理和剖析做好基础工作。

     (四)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时,要注意透过现象看本质,认真分析和总结案件发生的规律、趋势、特点。既要剖析违纪违法者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又要剖析涉案单位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落实管理等方面举一反三,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案件多发领域如何构建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依据,切实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关于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即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

第三条 案件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四条 案件检查工作要在集团公司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组织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通过查处违纪案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受理对监督对象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集团公司管理的直属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党组织和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

(二)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直属公司管理的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和党组织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四)对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中涉及的党员和管理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违纪问题。

第七条 对于受理信访举报,经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列为线索,及时组织两人以上初核小组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八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员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核查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经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经批准后,予以了结。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九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条 凡需要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核报告。

第十一条  立案的批准权限均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立案对集团公司管理的直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机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立案审查,需纪检监察部门讨论同意,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人员,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各直属公司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需纪检监察部门讨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对所属公司管理的其它人员进行立案调查,需纪检监察部门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由上一级纪检机构报请同级党组织批准立案审查。

第十三条  属于下级纪检部门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报纪检部门可直接决定立案审查。

第十四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制作立案决定书,并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立案工作,加强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单位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六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调查取证。调查程序和取证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被审查人有严重违纪嫌疑,在调查中有毁灭、隐藏证据,串供抗拒调查行为的,经批准,可采取停职检查等调查措施。

第十八条  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审定,并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相关人员,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合理意见应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
对不合理的,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
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说明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调查报告进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凡经立案审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审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核对材料》;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核对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七)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提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党员、干部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参照《**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结合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三条 案件审理应该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处理。

第四条 受理的范围是:
(一)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二)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办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集团纪委负责同志或者上级党组织交办案件,对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者复议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查的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第五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应予审理。直属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由各直属公司集中统一审理。

第六条 案件审理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七条 移送审理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

(四)被调查人的书面材料。

(五)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员、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者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者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于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九条 审理案件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同移送部门交换意见,确需补报调查的,一般应由案件调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案件审理部门也可协同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经分管审理的领导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公、检、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交纪委或监察会议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或工作人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依据的实施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与所犯错误党员或者工作人员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由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移送案件单位部门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审理报告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本级纪委会议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共**省纪委、中共**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纪发[2000]24号)办理。

第十八条 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需由所属公司党委、纪委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交被调查人所在企业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处分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第二九条 案件办理完成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纪检监察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纪检监察案件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依法依纪办案,确保公正,严格,廉洁执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跟踪检查,主要是指集团公司各单位或工作人员因涉及党风廉洁建设或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的案件受到查处后,经过整改,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涉及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被查处单位或工作人员进行整改的情况,了解并征求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对整改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第三条 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由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案件查处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该做到:
(一)按照查处情况,在要求的场合做出深刻的检查;

(二)按照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单位领导应对被查处的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查清原因,制定整改期限;

(三)一个月内,将整改的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特殊情况需暂缓报告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第五条 案件查处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案件查处中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检查及整改的情况实施监督,并负责或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对涉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

纪检监察部门完成前款规定的回访工作后,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回访情况。凡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反映强烈或仍存在重大问题的,还应报送书面汇报材料。

第六条 对涉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的主要内容,程序如下:
(一)向单位或当事人介绍案件查处的有关情况;

(二)召开单位及相关人员座谈会,了解问题的改进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倾听反映,征求意见和建议等;

(三)检查是否在案件查处后进行了及时整改,有无卡、压、发难等行为。

第七条 在实施回访制度时,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应认真、客观、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全面了解、分析问题,注意方式、方法,加强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回访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还应听取被查出单位或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回访制度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认真抓紧、抓好。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访工作管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企业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是指党群办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及相关资料,包括检举、控告、申诉、意见、建议、诉求和询问等。

 第三条 受理范围。对党组织、党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涉及党风廉洁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者反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

 第四条 归口管理。从不同渠道收到各类信访举报信件,统一由集团党群办统一归口登记(登记时必须写明反映问题类别、性质、反映人姓名或匿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一封信反映多人违纪的问题,且问题又互相不关联,应按反映问题涉及的对象,分别登记处理。来人、来电话检举、控告的,要专人接待,作好记录、并登记处理)。

  第五条 领导审批。来信来访登记后,送相关领导审批。对反映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重大违纪违法和企业党风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写出《要信摘报》,送公司公司主要领导阅批。

 第六条 信访件经领导签批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公司管理的各项目公司负责人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洁建设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的信访件,由**公司纪委受理;
涉及其他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问题的信访件,由**公司纪委批转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涉及重大违纪问题,**公司纪委可直接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的信访件,按领导批示,由**公司纪委调查处理。

 (三)凡由**公司纪委批转各单位查处的反映重大问题的信访件,承办单位按有关要求办结后,应将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纪委。

 (四)凡由**公司下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经初查已涉嫌犯罪,拟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移送前,须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五)凡由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直接查办的直属公司人员经济和渎职等犯罪案件,**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作出简要报告。

 (六)对反映不属于**公司管理的企业的问题,以及不属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填写来信移交函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六条 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要按时办结上报,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 各项目公司按季度报送《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信访举报信件每年超过10件应撰写《信件举报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警示作用,教育广大职工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典型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完结后,纪检监察组织以案为鉴,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剖析,开展的带有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广大职工,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第三条 案件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有序、分类实施、注重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通报的实施主体为纪检监察组织。

第五条 通报的范围:分为全公司通报,党员干部范围内通报,本公司干部职工中通报。

第六条 通报的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结果,案发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第七条 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需要,通报形式为在案发单位或系统内部通报,可分别采用发文(文件、简报、电子邮箱)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通报程序:情况通报前,由主要领导审定通报事项,并确定专人准备通报材料进行通报。

第九条 案发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意见,将整改计划,措施报告,在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逾期未能落实到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通报责任:对**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件隐瞒不报,漏报,迟报,或报告不真实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重大事件,案件属保密范围的,有关人员需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通报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时间节点廉洁短信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提高重要时间节点廉洁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正风肃纪,深化“四风”治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时间节点廉洁短信提醒主要指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党员干部职工个人婚丧嫁娶等重要时间和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通过统一制作和发送廉洁短信方式,对党员干部职工等开展廉洁提醒活动。

第三条 廉洁短信提醒的对象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条 廉洁短信必须言简意赅,内容健康。

第五条 廉洁短信提醒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两准则、三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有关要求;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等有关要求;

(三)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省铁投集团和集团公司对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

(四) 廉洁格言、警句,优良家训、家规、家风;

(五)典型案例;

(六)举报方式。

第六条 在重大节假日前夕,党群办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由党群办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转发集团公司转发的廉洁短信至每位被提醒对象。

第七条 **公司党群办要结合廉洁短信提醒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查举报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公司纪律检查 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公司纪委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纪委印章”)和**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印章(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审计)部印章”)。

第三条 纪委印章和纪检监察(审计)部印章由纪检监察(审计)部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和监印。

第四条  使用印章必须经领导批准。文件用印,以文件签批件为准,其他事项用印,按以下程序办理:纪委印章必须经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长审核并报纪委书记书面签批后方可使用。纪检监察(审计)部印章需经纪检监察(审计)部部长审核后方可使用,重大事项需报纪委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应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薄,主要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申请单位、事由、审核人、批准人、用印人、印数。

第六条  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印章管理人应予拒绝。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应按照用印文件要求在正确位置用印,印迹要端正、完整、清晰。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信访举报箱 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规范信访举报箱的设立、管理和使用,通过设立信访举报箱的有效载体,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更好地发挥其在党风廉洁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信访举报箱管理制度。

一、举报箱的设置 集团公司举报箱由集团公司纪委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布局。举报箱上公布集团纪委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举报箱设置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处不得安放监控设备,确保场所的公开性和举报地点的私密性。

二、举报箱的管理 信访举报箱设两把锁,钥匙指定两人保管。集团公司举报箱由集团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日常监管维护,指定两人共同负责管理(其中一人负责信访举报受理工作),各执一把钥匙;
各直属公司举报箱由各公司指定专人(纪检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监管维护,集团纪检监察(审计)部与各公司管理人员各执一把钥匙,开箱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开启。各单位建立举报箱查看台账,定期(每月不少于三次)由各单位纪检部门安排工作人员查看是否有信件,并作好查看时间、查看人员登记。如发现箱内有信件,集团公司由两名专管员共同开箱取件;
各直属公司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由集团纪检监察(审计)部派员与直属公司纪检部门负责人一起共同开箱取件。

负责开箱的两名人员开箱收集信件后共同清点举报信件数量,之后由负责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在《信访举报箱开箱记录本》上认真登记信箱编号,信件数量、信件编号、开箱时间、开箱人等情况;
并在《信访举报登记簿》上登记信件编号、来信时间、举报人(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性质、处理的意见等情况。

三、举报信件的办理 举报信件登记完毕后,立即报集团纪委主要领导阅签。

四、做好保密工作 相关人员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泄密的人员按规定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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