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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译介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7:56     阅读:


  摘 要: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体现在2010年最新修订的《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第64-85条。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主要包括议员何时发言、请求的分配、辩论和发言的时间限制、打断或中止辩论、指正违规行为七部分内容。
  关键词: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议事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122-04
  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是《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由七部分内容组成,体现在2010年最新修订的《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第64-85条。在澳大利亚众议院,无论是立法还是其他事务的辩论都是依据该辩论规则进行,这对于保障众议院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对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进行译介,其目的在于为我国人大议事,尤其是人大立法辩论机制的建构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
  一、议员何时发言
  议员可就下列议题发言:不违反议事规则的任何议题的辩论;举行公开辩论的动议;提出的修正案;要求指正违规行为;优先事项;议事规则第46条规定的公共重要事项;对其发言中被断章取义或误解字词的解释;得到主持人准许的个人解释;根据议事规则第43条和193条规定的时限,在众议院做90秒的发言,或在主要委员会做3分钟的连续发言;无须事先通告提问或答复;得到众议院准许的发言;得到主持人准许的发言。
  保留发言权。支持动议或修正案的议员在没有发言的情况下,可向议会要求在此主题下一阶段的辩论中进行发言。
  议员不得发言两次。议员在众议院针对同一议题不得发言两次,以下四种情况例外:(1)在法案的详细审议阶段或审议参议院的修正案时,议员可面对主持人针对议题做出若干次发言;(2)在辩论结束前,议员提出实质动议或在法案的二读、三读阶段,可针对辩论中的事项进行答复,但答复要与辩论相关;(3)在休会辩论中,如果没有其他议员发言,议员可做二次发言;(4)进行解释时。该规则并不适用于议员发言期间(因为主要委员会阶段没有议题)。实践中,在休会辩论时,没有发言的议员要优先于想要再次发言的议员。
  针对修正案发言。当议员在发言过程中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其将被视为针对原始议题和修正案发了言。在提出修正案之前已针对原始议题发过言的议员可再次发言,但其发言仅能针对修正案。
  付诸表决后的发言。当议长将议题付诸表决和口头表决已进行后,议员不得发言。
  不公开辩论的主题。下列主题不可公开辩论,不应争辩或提出意见,主持人应立即付诸表决而且不存在修正案:延长议员发言时间的动议;当机立断的动议;听取议员发言的动议;进一步听取议员发言的动议;休会辩论的动议;不再听取议员发言的动议;将付诸表决的动议;法案或动议的议题需要紧急审议,并立即宣布;惩戒议员的动议;通过的主要委员会修正案的议题;通过的主要委员会法案报告的议题;在众议院进行法案下一程序的动议;主要委员会向众议院报告法案的议题。
  此外,根据自动休会无须辩论的规定,大臣可向众议院提出休会议题。
  议员发言的曲解。当其发言的部分内容被断章取义或被误解时,对某一议题已经发过言的议员可再次发言进行解释,但不得引入新事项、不得打断任何议员提出可辩论性事项,针对此解释不得进行辩论。(议员接着发言的)正确程序是当其他议员发言结束后站立,并告知主持人其被曲解。主持人通常允许议员接着解释。事先告知主持人的程序对于议员们做出解释是很有意义的。
  个人解释。得到主持人准许的议员可根据个人观点进行解释,尽管在众议院此时不存在议题。虽然实践中可随意获得准许,但议员无权要求自动授予。要求进行个人解释的议员应事先告知议长。个人解释适宜在事项之间做出,但在主持人的准许下可在任何时间做出,只要没有其他议员在众议院发言即可。然而,它们通常是在提交文件后的日常事务阶段做出。
  主持人准许。“准许”一词常常被用于概括来自主持人的准许,以区别于众议院的准许。尽管议事规则规定议员经主持人准许发言应仅仅涉及个人观点,但有时众议院的做法是议长或主持人准许议员可就众议院各种事项发言,如允许大臣更改或增加答复、为议员寻求有关程序行为的信息等。有时,得到准许的议员发言后,主持人可准许其他议员针对同一事项发言。
  准许发言。寻求众议院准许的通常做法是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众议院没有议题时做出发言。这种程序主要被大臣用来宣布国内外政策和政府其他决定。除议事规则第39(a)(i)的规定以外,想要发言的议员在出席委员会报告或每次议会授权时也可使用这一程序。
  为了使众议院能对是否准许发言做出判断,议员在请求发言时应表明事项主题。议员的发言应限制在被准许的主题上。
  二、请求的分配
  想要发言的议员(除非无法站立)必须站立并向议长示意。当两位以上的议员同时站立要求发言,议长根据其判断允许先站立的议员发言。如果议长的选择受到质疑,(没有被叫到的)任何议员可提出“听取议员发言”的议题,此问题必须立即交付和做出决定而不存在修正案和辩论。
  站立发言议员的请求分配属于主持人自由裁量权的事项,但通常作为一个原则是让众议院双方议员(政府和非政府)轮流发言。政党联盟中请求的分配是根据其在众议院中议员的比例进行的。小党派和独立议员根据其人数大致比例进行请求分配。
  一般来说,众议院政党或反对党的大臣、正副领袖要优先于其所在方的其他议员,但在需要较大灵活性的法案详细审议辩论阶段,为了做出答复和解释,大臣要优先于其他所有议员。为了帮助主持人,党鞭要提供发言者的名单(详细审议辩论除外),主持人通常根据名单决定发言顺序,但也不完全是这样。
  三、辩论和发言的时间限制
  发言时间限制。议事规则第1条规定了辩论和发言的时间限制。时间限制适用于辩论中的一切发言,但以下情况除外:针对主要财政法案进行二读的动议,但反对党领袖或反对党领袖委任的议员在二读中的发言没有时间限制(财政预算案发言和答复);众议院同意为特定目的而更改发言时间限制,例如在重要辩论中,议事规则暂停准许负责大臣和主要反对党发言人无限制或延长时间;在周一,针对委员会和议员个人的相关事务,党鞭可建议减少议事规则规定的每位议员10分钟的发言时间;时间限制并不适用于慰问和致谢动议的辩论,实际上会议结束时做的告别发言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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