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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什么假可以休一个月_公司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5-14 12:09:17     阅读:

**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集团请(休)假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应于集团全体员工。

二、请(休)假审批程序 1、集团勤务人员 (1)请(休)假类型: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护产假。

(2)勤务人员审批程序: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大队长审核,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确认后执行;
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报所在公司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执行;
七天以上(不含七天)十天以下(含十天)由所在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十天以上(不含十天)三十天以下(含三十天)由所在公司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呈集团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十天以上(不含三十天)由所在公司负责人审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复核后,呈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请假条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

2、集团普通管理人员:
(1)请(休)假类型: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年休假、丧假、产假、护产假等。

(2)普通管理人员审批程序:三天以内(不含三天)由本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执行;
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本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复核,呈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请假条统一由集团人力 资源部存档。

3、集团中层管理人员 (1)请(休)假类型: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年休假、丧假、产假、护产假等。

(2)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审批程序: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本部门、子(分)公司分管(联系)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查,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及本部门、子(分)公司分管(联系)领导审核,呈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请假条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

三、请假类别、扣款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病假 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附医院开具的病例证明,报直接上级批准,送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天内(含三天)不扣除病假工资,第四天起按事假标准扣除。一个月累计请病假超过三个工作日者,第四天起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须提前递交请假条,如实说明原因,经正规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及旷工工资计算方式 (1)事假在十五天内(不包含十五天):应发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30*请假天数;

(2)事假在十五天以上(包含十五天):
应发工资=工资总额/30*上班天数(按工作日计算)。

(三)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在本集团工作的年限为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特殊情况除外)。年假期间照常发放工资。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填写婚假申请单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婚假时间: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4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照常发放工资。

(五)产假 1、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8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15天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正规审批流程通过后,方可休假。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7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则再延长7天,共计14天。男员工需请护产假的,须提供结婚证明及婴儿出生证明(可在女方生育出院后补交)等手续。护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假期从其申请休息之日起计算。

2、产假期间工资:
根据国家、省、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第七条规定。

(1)对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集团不再另行支付产假工资。

(2)但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部分 由集团给予补足。

(3)对于女职工未享受生育津贴的,按基本工资发放,不计发相应补贴及奖金。

(六)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七)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3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经正规审批流程通过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审批时间,但需提前报备直属上级)。丧假期间照常发放工资。

(八)工伤假 具体情况参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1年9月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1〕80号印发《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四、请假须知 1、员工请假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关证明。

2、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作为考勤依据上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凡假条在休假前没有上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的,一律视为无效请假。

3、如有特殊情况,须临时请假的,须将请假天数告知本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由本单位报备至集团人力资源部登记,未告知或报备的按旷工论处。事后补填请假条需在上班当日将请假条交至集团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事假、病假天数以一个月累计,超过天数者须按照相关流程报备、签字。(注:因迟到申请补假者,一律不允许 审批)  4、凡请假未经批准、事前不请假、假期满未续假的、续假未批者、无故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工资计算:应发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30*3*旷工天数) 5、凡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以上者,均须提前3-10天填写请假条,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因亲人病危、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按请假审批流程规定报备,事后补签请假条。

五、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若与之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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